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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营业收入保单格式(七):共保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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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保

 被保障对象和共保基础之间的另外一个区别是在计算价值时所用的期限不同。从保障的角度来看,保单保障的期限为恢复期限加 30 天的延长期营业收入保障。而从共保的目的看,它所计算的是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周年日开始一年内的预期净营业收入和费用。这个区别使得在计算营业收入保单的共保比例时,会比其他财产保单更复杂一些。为了帮助被保险人了解必要的计算程序,ISO 提供了一份营业收入表。

 以下两个可选择的批单使得营业收入保单在选择共保比例时显得更复杂:(1) 普通工人工资支付的限制, (2) 电力、 供热、 制冷的免赔。这两份批单都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障额,从而相应地减少了共保基础。这在后面会有详细讨论。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共保比例,这也反映了在实际中, 某个特定被保险人12 个月内的最大可能损失很少会刚好与预期的净收入及营运费用相等。被保险人为了恰当地保护其业务,那么至少应该选择一个与其最大可能损失相等的保险金额。而最大可能损失(MPL)是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对于一些被保险人来说, MPL 可能只占共保基础的很小的一部分。例如,一家零售商的经营所在地有很多空房子, 这可以使该零售商很容易就找到替代场所,因此, 即使他现在的经营场所完全被损坏, 他也可以在 3 个月内全部恢复经营。而相反,如果一家使用复杂、 特殊装备的机器的制造商遭受大面积损失的话,他可能因为等待重置的设备而需要停业 18 个月。这样, 零售商可能仅需要一个低于共保基础一半的保险金额, 因而可以选择 50% 的共保比例条款; 而制造商则可能需要一个大于共保基础的保险金额, 从而需要选择 125% 的共保比例条款,这样他可以降低保险费率, 因为越高的共保比例下,保险费率就越低。

 在计算 MPL 时, 除了考虑恢复财产所需要的最长时间外, 被保险人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高峰季节的影响。一些零售商在 12 月份的业务可能会占到全年业务量的一半。●建筑的季节性变化。在美国很多地区,严冬季节的建筑工程的进程会更缓慢一些。●恢复期间收入和费用的波动。恢复期间可能刚好从保单年度结束时开始。这样业务的重大变化可能会导致此时预测的利润和损失有很大的不同。●不继续发生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是包括在共保基础中的, 不过有一些特定的费用,如租金的支付, 可能会停止,从而不是 MPL 的一部分。●延长期营业收入和额外费用。它们并不构成共保基础, 但确实是 MPL的一部分。MPL 确定后, 被保险人就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保险金额及共保比例条款。

 下面是一些简单的适用规则:1 . 如果 MPL 低于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50% , 则选择 50% 的共保比例,购买一个满足 50%共保比例条款的保险金额。2 . 如果 MPL 在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50%与 125%之间,那么看 MPL占预期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并选择高于该比例的最低共保比例。3 . 如果 MPL 大于预期年收入及营运费用的 125% , 则选择 125%的共保比例条款,并购买等于 MPL 的保险金额。

 例如, 如果一家公司的预期年营业收入为 100 000 美元, 而它估计的 MPL为 68 000 美元,那么它应该选择 70%的共保比例,购买 70 000 美元的保险金额。(68 000/ 100 000 = 68% , 而与此接近的下一个共保比例为 70%。70 000 美元是满足 70%共保比例条款所必须购买的保险金额。 )图表 4-2 说明了选择共保比例的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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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营业收入保单格式(一):保障范围


 营业收入保单格式

 营业收入保单有两种格式,它们承保大多数营业收入风险。营业收入(包括额外费用)保单格式承保营业收入损失及额外费用。营业收入(不包括额外费用)保单格式承保营业收入损失及那些可以降低营业收入损失的额外费用。营业收入保单格式(BIC)也可以包括在商业财产保单中, 如包括在 BPP 中或其他商业财产保单中。同样,营业收入保单格式承保的损失原因可以由其他商业保单承保的损失原因所决定,或者也可以单独列出一份只适用于营业收入保单的损失原因格式。除了额外费用外,营业收入保单的两种格式是很相似的, 因此下面的讨论,除非有特殊说明,一般来说对两种格式都适用。

 保障范围

 BIC 的 “保障范围” 部分主要包括一份营业收入承保协议书、 四个附加保障及一个扩展保障。

 营业收入承保协议书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在 “恢复期间” 因被保险人必要的 “业务” 中断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实际营业收入损失。这里的中断必须是由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导致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所引起的, 并且必须发生在保单说明表中描述的场所内。如果被保险人是租赁人,那么所定义的 “场所” 可以放宽到 “建筑内所有能够到达指定场所的通道” 。这样, 如果火灾使建筑物地下室的电梯发动机遭受损失,即使一层以上的建筑物没有遭受任何损失, 但在第十层的租赁人由此而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也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在保单说明表的损失原因格式中有详细列明, 并且隶属于保单, 是保单的一部分。

 营业收入,从保单的角度来讲, 是指:(1) 若营业中断没有发生, 被保险人应该可以获得的净利润或损失;(2) 正常的运营费用,包括在营业中断期间照常支付的工资。净利润的损失额需要根据过去及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来估计。而持续发生的费用则可以在营业中断期间准确地确定。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关键雇员的工资、 财产税及利息费用等。

 “业务” 与 “恢复期间” 这两个词分别在保单中有定义。被保险人的业务是指在保单说明表中所描述的发生在指定场所内的商业活动。恢复期间有一个单独的定义。对于营业收入保障来说,恢复期间从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发生的 72 小时后开始;而对于额外费用保障来说, 恢复期间从损失发生后立即开始。在这两种情况下, 当财产以合理速度恢复到与原来相似质量时, 或业务在一个新的、 永久的场所重新开始时, 恢复期间就结束了。这样, 对于营业收入保障来说, 在损失发生后的前 3 天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这种 “时间免赔额” 在 1955 年的保单版本中有介绍;而更早时候的营业收入保单则是没有任何免赔额的。当然, 通过签发批单,收取附加保费, 这 72 小时的免赔额也可以缩短到 24 小时。

 恢复期间不包括为了达到建筑物条令或法律的要求而所需的额外修理或重建时间,除非保单特别有批单, 将这些额外时间添加到保障范围内。恢复期间也不包括根据法律条令需要对污染物效应评估所增加的时间。

被保险人,其他各类责任保单(三):责任保障格式


 所有人和承包人保护性责任保障格式

 一般来说,财产的所有人对独立承包商在为其工作时出现的过失或遗漏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财产所有人对独立承包人在财产所有人的土地上挖的坑由于未盖盖而导致有小孩摔进去受到的伤害不能免责。法庭要求财产所有人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并纠正其危害公众的危险行为。

 虽然财产所有人的 CGL 保单也对这种责任承保,但是有些财产所有人觉得承包商应该承担费用。因此,财产所有人有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一种特定的经营场所和 经 营责 任 保险。这 种 保险 被 称为 所 有 人和 承 包人 保 护 性责 任 保 障(OCP)。它是由承包商购买的以财产所有人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保单。OCP 保单也可由分包商购买以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

 ISO 设计的 OCP 保单对记名被保险人有责任的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承保:

 1 . 承包商在特定场所的经营

 2 . 记名被保险人的监督行为

 OCP 格式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例如记名被保险人正常业务经营所导致的责任。否则,保障的概念就会与 CGL 保单事故发生方式的许多方面不一致了。然而,OCP 保单格式不包括那些产品完工方面的风险。当承包商的工作一完成, 或按照预先确定的意图使用, OCP 保单就马上自动终止了。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其他很多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是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

 这些被保险人包括记名被保险人(个人)的配偶、 合伙人及其配偶(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经理人或法定代表、 记名被保险人的机动设备的运作人和记名被保险人新建的机构。

 CGL 的保单条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破产、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的义务、 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责任、 其他保险、 费率审计、 告知、 被保险人互相独立、 代位求偿、 保单何时续保。

 保险公司对某些机构的长尾型责任风险采用提出索赔式 CGL 保单。这种保单的索赔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索赔针对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回溯日之后。提出索赔式保单有一个基本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对在保单期满前发生的事故的在延长报告期内发生的索赔承保。如果被保险人交纳额外保费,还可获得补充延长报告期, 使延长报告期更长。

 CGL 保单的批单有很多用途,诸如满足各州的要求、 增加或减少承保范围、对特定的行业提供特定的条款或者增加额外被保险人。

 CGL 保单的保费由费率与风险额的乘积决定。给定机构的营业场所及经营费率和产品及完工费率由其类别号决定。衡量风险额的单位被称为保费基础。保费基础可以是总销售额、 薪资收入等。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保单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吗?


 案例: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通过老邻居介绍,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保单),准备作为礼物送給他儿子。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沒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分析:投保单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名吗?一定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吗?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種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種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給付责任。在这種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實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種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沒有死亡給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被保险人,保单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吗


案例: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通过老邻居介绍,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保单),准备作为礼物送給他儿子。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沒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分析:投保单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名吗?一定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吗?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種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種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給付责任。在这種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實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種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沒有死亡給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被保险人,保单是否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


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通过老邻居介绍,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保单),准备作为礼物送给他儿子。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没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种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没有死亡给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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