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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2020-07-14
责任保险知识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一) 保险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支付赔款的各种危险事故, 特征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原因, 这种原因造成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1. 政治危险责任。是由于政治运动和政府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而导致被保险的财产及利益遭受损失, 因而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政治危险事故非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当事人极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危险事故, 也不可能阻止其发生和发展, 这正是列为责任范围的重要根据。政治危险主要指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暴动、罢工、叛乱、没收、征用、外贸管理制度的变化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 政治风险) 条款》第1 条“责任范围” 明确规定: “ 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 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 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 )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 ) 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除上列原因以外, 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政治性危险还有, 出口国以外与本合同交易有关国家及地区发生的上述行为; 由上述原因导致出口货物中止运输; 上述原因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抵制、禁止、增加关税等。

政治风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 被保险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国民身份及经济能力都不能使其与他人恶意串通, 诸如发动战争、组织罢工、叛乱等行为, 而且若真参与此类活动, 要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裁。一般来说, 政治性危险不能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中使用, 而只能应用于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合同中。

2. 信用危险责任。是指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 认为属于债务人信用不良而引起, 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债务人的信用危险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亦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合同法律原则。债务人的恶意违约行为不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但要求债权人( 要保人) 应该采取应有的注意和细心核查债务人的信用情况, 运用交易惯例手段去防止债务人故意诈取钱财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强调指出的是, 这种要求不应该太苛刻, 即不能要求债务人要绝对保证债务人不会恶意地不履行债务, 否则不但会阻止保险业务的开展, 而且不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

信用危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下列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包括与被保险人签约的外国政府毁约导致了出口合同被迫解除; 对方公司因破产而致使支付不能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第1 条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有: “( 一)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 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清算人接管, 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 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受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二)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 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三) 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 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 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二) 除外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因具体险种不同而有差别,但主要标志是要使由于被保险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有, 出口货物本身的毁损及灭失, 被保险人( 债权人) 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应该提供充分的资料、文件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而未提供,在交款交单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 被保险人在债务人交款以前已将货物先交付给对方, 致使货款没有收回等。在投资风险( 信用) 保险合同中, 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引发的被保险人其他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背投资协议, 或者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者没收而造成的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出汇款期限有明确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 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以及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被征用、没收等造成的损失。

精选阅读

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四)


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 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并归其所有。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 第三人) 手中, 并归其所有。可见责任保险合同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两者同时并存。那么保险人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向受害人给付呢? 一般而言, 责任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因此, 保险人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是法律或合同若一概不承认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 则不能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有鉴于此, 我国《保险法》

第49 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 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 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事项, 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 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 即: 未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 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我国台湾《保险法》第92 条规定: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未经其参预者, 不受拘束。”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

(三)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 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主体: 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保险人在此时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 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 然而, 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 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之请求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那么, 第三人是否能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 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的请求权呢? 对此问题,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而保险人之责任, 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 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为请求, 不得对保险人求偿, 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 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之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 补偿其损失之契约, 保险契约上之请求原因, 在于第三人之请求, 无此原因, 亦无此责任, 故保险人之赔偿责任, 实质上即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即对保险人成立债权, 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请求权。我国《保险法》采第一种观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亦不得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国外惯例亦常在契约中订有“ 不得起诉” 条款, 即“ 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及费用后, 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学平险保险责任哪些是除外的?


学平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及住院医疗保障,相信这个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因为学生家长在给孩子投保学平险时,肯定首先了解过了,然后才会决定是否投保,既然学平险保险责任包含这些方面,那哪些保险责任是学平险保险责任除外的呢?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三、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和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业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六、公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九、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的第二次治疗;

十、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输血费、理疗费等;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保险专家再次提醒各位学生家长,给孩子投保学平险时,首先一定要了解清楚学平险保险责任,以上总结的这些除外责任是不在学平险保险责任里的,但是投保人也需要熟知,以免到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续期


短期医疗保险合同到期后要续期。因为是一年期的保险,保险期限到了,保险责任就自然消失,如果还要继续得到保险的保障就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这一行为被称作续保。

续保不需要重复购买合同的整个过程,只要保险双方协议期满的合同再续期一年就行了。但是,被保险人必须透露前一年中所发生或变化的任何重要事实。

通常医疗险的续保,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一张健康告知表格,表格中包含了对被保险人近期身体状况变化的一些描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有必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合同与此不同,虽然也表现为连续多年的保险费交纳,但是长期保险合同是根据均衡保费的方式,计算出年应缴保费,是维护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因为是旧契约,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期收费中,我们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交费收据。

小贴士

保险公司若想使保险合同续期,通常都会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发出续期通知。续期通知的基本作用,是提醒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合同快要满期了。

在续期通知上,通常都会载明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以及新的续期保险费,新保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以及相关年度的理赔信息,保险费可能会相应有所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也有意愿继续投保,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传达续保信息。并且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假设双方达成续保协议,实际就形成了新的保险合同,原投保书、保险合同、续保通知和交费收据就构成了新合同的凭据。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承保风险有所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需要填写新的投保书。

被保险人,喜得利保险责任


产品特色

一次选择,六年受益;

专家理财,机制领先;

分红增值,投资稳健;

高额保障,三倍赔付。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2、体恤金

3、其他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三)


4.责任限额。出口信用风险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审批)单中的每一栏目,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保险单的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或虽然提出申请,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的出口,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

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下列三项: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风险。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因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赊账期的长短。放账期长的费率高,放账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的出口申报资料计算应交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规定缴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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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多多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被保险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须区分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被保险人,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表示同意,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直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瞻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身保险。除与投保人有上述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只要他(她)同意,投保人就可以为其投保。对于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则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唯一的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何种关系,都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益,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这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但是如果投保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对此需要投保人、部门的共同努力,避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

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人约定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的请求时, 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 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致害人投保责任保险, 可将这一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承担致害人( 即被保险人) 应向受害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 一旦因过失、疏忽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与财产损失, 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利益就要受到损失。这时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事故具有利害关系, 构成被保险人对民事损害责任风险的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只能投保自己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这是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

 大量客观存在的民事损害风险和人们对转移风险的需求, 是责任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标的, 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需在其财产中作出部分支出, 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 就可以不支出。所以, 责任保险实际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这也是人们把它划归财产保险之列的原因。

 根据本条第2 款的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

 1.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 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 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并非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 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性质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 惟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 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2. 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非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 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不能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 不能投保责任保险, 例如, 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所以, 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以其本人为限,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等也在此范围内,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 责任保险合同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发生。

 4. 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 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 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无法固定其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限。因此, 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

被保险人,其他各类责任保单(三):责任保障格式


 所有人和承包人保护性责任保障格式

 一般来说,财产的所有人对独立承包商在为其工作时出现的过失或遗漏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财产所有人对独立承包人在财产所有人的土地上挖的坑由于未盖盖而导致有小孩摔进去受到的伤害不能免责。法庭要求财产所有人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并纠正其危害公众的危险行为。

 虽然财产所有人的 CGL 保单也对这种责任承保,但是有些财产所有人觉得承包商应该承担费用。因此,财产所有人有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一种特定的经营场所和 经 营责 任 保险。这 种 保险 被 称为 所 有 人和 承 包人 保 护 性责 任 保 障(OCP)。它是由承包商购买的以财产所有人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保单。OCP 保单也可由分包商购买以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

 ISO 设计的 OCP 保单对记名被保险人有责任的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承保:

 1 . 承包商在特定场所的经营

 2 . 记名被保险人的监督行为

 OCP 格式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例如记名被保险人正常业务经营所导致的责任。否则,保障的概念就会与 CGL 保单事故发生方式的许多方面不一致了。然而,OCP 保单格式不包括那些产品完工方面的风险。当承包商的工作一完成, 或按照预先确定的意图使用, OCP 保单就马上自动终止了。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其他很多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是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

 这些被保险人包括记名被保险人(个人)的配偶、 合伙人及其配偶(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经理人或法定代表、 记名被保险人的机动设备的运作人和记名被保险人新建的机构。

 CGL 的保单条件包括被保险人的破产、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的义务、 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责任、 其他保险、 费率审计、 告知、 被保险人互相独立、 代位求偿、 保单何时续保。

 保险公司对某些机构的长尾型责任风险采用提出索赔式 CGL 保单。这种保单的索赔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索赔针对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回溯日之后。提出索赔式保单有一个基本的延长报告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对在保单期满前发生的事故的在延长报告期内发生的索赔承保。如果被保险人交纳额外保费,还可获得补充延长报告期, 使延长报告期更长。

 CGL 保单的批单有很多用途,诸如满足各州的要求、 增加或减少承保范围、对特定的行业提供特定的条款或者增加额外被保险人。

 CGL 保单的保费由费率与风险额的乘积决定。给定机构的营业场所及经营费率和产品及完工费率由其类别号决定。衡量风险额的单位被称为保费基础。保费基础可以是总销售额、 薪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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