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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通用条款

2020-07-14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怎么计算?


我们都知道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无论是投资,还是建设,存在很多的未知因素。面对未知的意外,我们不确定会不会发生,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选择一份适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你是项目的投资人,或者是项目的承包商,又或者是项目的总工程师,在一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做到控制成本、保证工期进展顺利、确保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保险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它可以帮你应付各种无法控制的突发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

发展缓慢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是一个风险频发的领域,承包商如何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为工程投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无疑是条捷径。

据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早在1979年就引入了我国施工行业。如今20多年过去了,面对商业保险这种能够有效转移风险的市场化方式,建筑业在推进建筑工程保险时却处处“步履蹒跚”。

建设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除涉外工程以外,其他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未投保。

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给出的数据看:目前已经开展的建工一切险、建安一切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设计责任险,覆盖率都很低,全国每年的建筑工程保险费大约仅为建安工程投资量的0.2‰;国内办理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不足10%。

尽管建设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有明确规定,但毕竟是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尽管有关文件中也明确了工程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直接费范畴,可纳入工程项目成本,但并没有解决究竟谁为保险买单的问题;《保险法》中更没有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的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而且建筑市场的发展不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因此,建筑企业通过建筑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或因他方不履行法定的或合同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点至关重要。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很多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建设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通常的关卡是,未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竞标。比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等,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要求高、参建单位多等特点,而且建设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这使得建筑行业成为了受财产、人身和责任等风险影响的高风险行业。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事故,更是让有关各方对建筑工程的日益扩大的风险,有了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

去年5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了《上海市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中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政府部门由原来的审批主体向服务主体的转变。

首先,由业主单位牵头,与设计、施工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揽子”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险、10年期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其次,调整委托关系,由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将原来的由施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工程风险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使保险公司参与到建设工程风险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利用经济杠杆手段,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共同投保体内各单位的风险状况以及建设工程本身风险状况,对费率实行浮动,使风险管理的环节前置,督促业主单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00-US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0-US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0-US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000-US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谁购买_保险知识


有网友上网留言提到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谁购买?小编表示,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谁购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那么,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谁购买?据了解,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购买保险,可由发包方与施工方协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投保。

小编介绍,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组建,是决定承包经营成败的首要因素,也是企业承包的第一步工作。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理赔案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即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理赔案例

1992年11月21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深圳某广场建筑工程一切险,扩展“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保险金额1.5亿元,建筑期从1992年11月2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保证期12个月,从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6日下午,施工人员在进行土建电器切割钢筋时,不慎将火星溅落到竹篱笆上引发火灾,造成工程重大损失。后经分析,确认起火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第十四层楼气焊切割螺纹钢筋头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珠飞溅到第十层楼墙外排水架可燃物上,引燃竹片上后火势蔓延成灾,属意外火灾事故。1995年2月21日,被保险人(业主)就受火灾损失的玻璃幕墙工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经调查:核定最终净损失额1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实际工程造价26000万元。请分析本案应该如何赔付,并说明原因。

针对上述案例,应该赔偿1100万元。不能在赔付上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到额外的收益。不管造价是多少,都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赔付。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要承担。

建筑工程需要建筑工程险的呵护


建筑工程,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词汇,越来越大的人投身于建筑行业。它包含着太多人的心血。建筑设计是建筑设计师的宝贝,是建筑工人的衣食父母。但是意外时刻可能发生。顷刻间可能所有的东西化为乌有,一次次的损失无人可以负担得起。所以为建筑工程加入一份保险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所以说建筑工程也需要建筑工程险的呵护。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包含2部分内容:物质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很多人会问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那很多人又会问:“施工现场的材料被偷盗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观行为,意外造成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根椐最新条款,只需要在特别约定内加上盗窃保险就可以了)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上海平安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对每一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由施工方购买,是一个强制购买险种.四川省范围内其保额为意外伤害和残疾10万圆,附加医疗为1万圆。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有所不同,最好选择保险责任范围大,保险期间长(最好以施工工期为准),赔付比例高,理赔快,后期服务好的公司。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方案有哪些?建工险如何投保?_保险知识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建工险如何投保?建工险投保方案有哪些?需要了解哪些知识?有哪些准备事项?

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建工险投保方案须知建工险保障范围: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工险投保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如何投保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流程为:了解客户投保需求,收集相关工程资料,总公司回复承保意见,根据需求填写投保单,出单人员录入系统预报,系统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一切险类所需资料

1、普通建房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概况说明(所建房屋共有多少栋、每栋多少层、是否有地下,如有地下多少层、周边环境),保额在5000万以上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总汇清单、施工平面图,已经开工的工程,请务必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表。

2、公路、桥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地质水文报告、施工平面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施工进度表,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总公司可能要求补充上述资料外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上报时所需信息(预报业务投保单必填项目):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其它关系方,以上各方是否均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工程名称和地点。

3、投保项目:一般分两部分:一是工程物质损失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确定保险金额;二是第三者责任部分:设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4、设定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赔偿限额,一般为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80%。

5、免赔额:按三个项目分别设定免赔,分别为: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免赔、其他一般风险免赔、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免赔。

6、附加条款:根据工程具体需要设定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使用请详见附加条款处使用说明。

7、保证期和试车期的设定:如需扩展保证期、试车期,需确定保证期和试车期的具体起止时间,并分别附加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和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8、费率和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工程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建筑工程保险类别分为四种:即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承包商设备险。我国的建筑工程投保以前两个险种为主,后两个险种的投保状况则因我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异。承包商负责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及其费用,是国际惯例。但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投保或拒绝投保该险,业主可代为投保。在我国,建筑工程一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往往是以业主的名义投保,但投保费用仍由承包商负担。业主、承包商与所有的工程参与者均为被保险人。

附加险,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工程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工程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22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20个,限制类附加条款44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59个。

附加险条款

规范类

1、试运营期保险责任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工程在通车试运营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本约定试运营期保险责任与施工期(保险期)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及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责任一致。

试运营期保险期限:自施工期保险期限结束之日后 个月并自动顺延 个月(顺延的 个月不包括冬季停工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全额赔偿扩展条款

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依据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计算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打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由于(1)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2)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保险人均同意负责赔偿。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的额外修复费用,保险人同意负责赔偿。

此项费用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4、残渣清理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残渣堆积,这些残渣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泥浆、粉砂、山体滑坡、泥石流、水、雪、瓦砾、施工机具及设备等外来物质。

本特别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工程延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如果天后还需要继续延期,将按照本保险工期费率日比例加收延期期间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安装工程一切险如何保障和赔偿建筑风险


生活中的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这些风险。建筑过程中遇到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怎么办?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工业设备及管道等往往也涵盖在安装工程的范围内。简单的来说安装工程一般是介于土建工程和装潢工程之间的工作。土建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分部工程。 但这些工程往往都是危险丛生的,天灾人祸时时刻刻都在威胁了安全工程员工的生命。

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该公司,该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改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该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该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该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安装工程一切险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彼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建筑工程意外险有什么特征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投保范围

年满16 周岁到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在工程保险这类大的险种范畴中,有一类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保障。该保险是对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中发生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引起经济损失的赔偿,是为工程建筑保驾护航的。

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

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

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工险案例分析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

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


从事建筑工程工作的人,他们所承受的意外风险要比一般工种的人来说要更大,而在一些地区,政府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其员工投保工程人身意外保险。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缴费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合同双方选定一种,在费率计算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性质、施工条件、工程所在地和面积造价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差别费率,科学公正合理。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办理

1、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签(原件)办理保险,并在市安全设备管理协会确定的参保企业中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2、具体承办人按施工图签、中标通知书核定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按浮动费率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发送相关保险服务承诺书,施工企业现场填写保险缴费通知单;

3、施工企业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保险公司缴费,缴费后持保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安监站审查存档(复印件存档)。

4、具体承办人每月5日前,将保险办理情况统计后报安监站负责人;

5、安监站负责人每月将保险办理情况报分管处长;

6、具体承办人每半年调度各区县保险办理情况,并及时汇报领导。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企业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产品特色

1、普通伤害+突发疾病,更多歪歪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不仅保障一般的意外伤害,更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突发疾病提供保障,使保险责任更为全面。

2、交通班车+因公出差,更大延伸保障范围

建工意外险不仅对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的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大大延伸了保障的范围。

3、差别费率计算保费,价格更加公正合理

建工意外险没有制定统一的费率,可以按照被保险人人数、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合同造价等不同风险程度差别计收,价格更加公正合理,使您支出的每分保费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4、独有附加医疗保险,保护更加全面周到

建工意外险独有与之专门配套的建工医疗险。即使当意外伤害不幸发生时,也能替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使保护更加全面周到,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深深的关爱之情。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摘录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中国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中国人保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中国人保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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