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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技能训练::保险业务训练(一)

2020-07-14
保险业务新手必备知识 保险业务知识 保险业务知识大全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 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 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 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按照业务性质( 或经营技术的不同) 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即第三领域) , 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 因此, 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 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 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常称第三领域) 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改为: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从理论上说, 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 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 二者业务性质相同, 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 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 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 第一, 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 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 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 第二, 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 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 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 第三,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 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 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 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 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 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均有重要意义, 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 三盈” 策略。

 (资料来源: 中证网, 2002 年11 月4 日, 作者: 王绪瑾)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前面所学内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 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精选阅读

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防止保险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迟迟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现象发生, 本条规定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的制度。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 个月内,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可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的有效期为6 个月, 逾期6 个月有效期而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再有效。所谓正当理由, 是指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预测、无法避免的事由, 也就是就并非申请人主观上过失或者故意而在客观上又不能避免或阻止的事由。

 本条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因逾法定期限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自动失效, 但是又附加了一项限制性的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若申请人逾法定期间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提出有正当理由的, 如何对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解释上应当认为,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源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申请人因为逾法定期间而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若有正当理由,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延长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延期许可后, 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逾法定期间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后, 申请人希望继续设立保险公司的,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另为审批。

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规则(二)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94 条至第99 条、第105 条)

( 一) 提存保险准备金

 本法第94 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 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 不得用作投资, 也不得相互挪用。

 ( 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 倍, 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强制分散保险责任, 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二)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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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保险业务投资动态


为了更好地适应在国际保险市场逐渐增强的地位,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决定对它的业务结构进行重组。

2011年11月27日,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宣布,公司将把原有的两个业务部门(其中,一个只负责美国本土市场的业务,另一个集中于全部的国际保险业务)拆分为三个新的区域性业务分部,每个部门负责迥然不同的区域。根据该公司发表的声明,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三个新的区域性业务分部分别为:美国业务部、EMEA业务部(业务覆盖欧洲、中东和非洲)以及亚洲业务部。这一变化将使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够更好地与类似于美国国际集团(AIG)和法国安盛集团(AXA)这样的国际竞争对手相匹敌。

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还列出了随业务结构重组而产生的一系列高层人事变动名单。该公司将为每个新的区域性分部委派它自己的部门总裁和经理团队,因此,整个公司内部发生大的变动在所难免。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已任命自2003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威廉•J•惠勒为新组建的美国业务部总裁,而在找到新的继任者之前,将由执行副总裁埃里克•斯泰格尔沃尔特临时担任首席财务官。与此同时,擢升原中东、非洲和南亚区域总经理米歇尔•卡拉夫为新的EMEA业务部总裁。该公司新的亚洲业务部总裁一职目前仍虚位以待,而该职位直接听命于美国大都会人寿CEO坎达里安。坎达里安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表示:“为充分发挥潜力,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平衡美国大都会人寿和美国人寿保险公司(Alico)的关系。这一机构将为一家全球性公司的崛起打下基础。我们每个新的业务区域都有成熟和发展中的市场,都对创造股东价值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他们将能够发挥出各自所在区域的优势,从而推动合作和提高效率。”

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启动投资管理部门

于养老基金和其他大型投资者热衷高收益率投资回报,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周二宣布启动投资管理业务部门,该部门重点将放在房地产和私人债务配售。

大都会人寿启动投资管理业务将吸引更多追求高于平均回报率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预期目前的低利率水平将持续数年。

事实上大都会人寿已经拥有了大规模的投资。该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管理着500亿美元的私人配售债务,430亿美元规模的房地产贷款组合,以及100亿美元的直接房地产投资。

大都会人寿的房地产部门在美国、伦敦、墨西哥城、东京和圣地亚哥拥有八处物业,其私人债务配售部门在32个国家已经展开了业务。

该保险公司启动的新业务部门命名为大都会投资管理(Met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大都会人寿将通过建立该投资部门在2016年把股权回报率至少提高到12%。

大都会人寿签订保险业务新合作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月26日宣布与橡果国际签订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大都会人寿和橡果国际将共同在中国指定的省份,向橡果国际的客户推广和销售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据介绍,凭借在中国超过8年的业务经营经验,大都会人寿一直通过顾问行销、银行保险、直效行销和团险渠道在中国超过20个城市提供专业保险产品。

大都会人寿中国首席执行官贝克俊表示,该公司的电话行销业务在中国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将向橡果国际的现有及潜在客户提供精心准备的保险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

被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银行保险业务有哪些误区


银行保险代理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的一种业务合作方式,即保险公司依托银行的渠道优势,以及银行的客户群,由银行代为销售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从中提取手续费的一种合作形式。在国家利率低时,贷款不通畅时,银行代理保险是一种增加银行中间收入的好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利用银行良好的信誉,优质的客户群,迅速扩大保费规模,抢占市场。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

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代理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

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

银行代收保费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代理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

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是银行应如实宣传保险产品,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告知顾客储蓄与保险的不同,如实宣传保险产品,提示购买保险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客户在不明晰情况下购买保险。

二是设立专职保险营销员,改变储蓄员兼职保险的现状,设立专职保险营销员,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客户更加负责,又减轻了储蓄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坚决杜绝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银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或诱导客户,严格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操作行为。

四是银行要处理好与客户、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否存在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简单的讲就是通过银行出售部分保险业务。银行可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增加收入,成为中间业务,丰富产品体系。

自银行业涉足保险业务以来,出现了诸如问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经营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整治这一现象,重庆银监局发布消息称,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据了解,目前在银行误买保险产品的人很多,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费一般都在万元以上。

针对此种情况,重庆银监局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如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同时,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暗访银行基层网点,对发现的违规营销宣传行为,约见违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责成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问责。

加强银行代理保险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自不待言,然而与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他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开展此项业务主要可能包括的风险

第一,宣传广告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银保合作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职责、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的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银行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间的纠纷。

第三,市场准入的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须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条件。但笔者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角色混同的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银行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当前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风险,而存在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内部管理失范,也有外部监管不力,当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问题,以上几位专家也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防范风险的对策。防范各种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这项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如何更好地达到以上目的,还需要业内人士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保险知识,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阶段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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