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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2020-07-14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的规划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bx010.CoM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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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

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 当事人双方就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保险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 常常出现保险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解释不一致的问题, 这种不一致又会成为保险合同履行的障碍。因此为了保障保险合同的全面履行, 确定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十分必要。

保险合同的解释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 其实质就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的理解和说明。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具体来说, 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文义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 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 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1. 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它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的一般文句通常应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双方有争议的, 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 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于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法律术语, 有立法解释的, 以立法解释为准; 没有立法解释的, 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 无上述正式解释的, 也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二) 意图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 对保险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具体做法是:

1. 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 以书面约定为准;

2.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 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

3. 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 以特约条款为准;

4.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记载先后次序不一致时, 按照批单优于正文, 后批注优于先批注, 手写优于打印, 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为准。

(三) 专业解释的原则

专业解释的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 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在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之外, 还会出现某些其他专业术语。对于这些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 应按其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来解释。

(四)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由于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 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 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利于自己的一方。而且保险合同大多是标准合同, 其条款往往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这就使投保人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难以真实、全面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各国保险立法为使保险合同真正起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 避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使用模糊文句, 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带来不利后果, 都将保险合同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一项原则。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有哪些?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即可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该险种最重要的部分--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与保险费(保险支出)。

1、不可抗辩条款

西安平安保险人士表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但在我国,该条款目前的效力还仅局限于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误报上。对健康状况不实告知的可抗辩期间,我国《保险法》尚没有明确规定。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若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记名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简介

世界每天都在改变,人生难免会碰上意外与不测。国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仅为您提供意外保障,更为您准备了意外医疗的补偿!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我们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您家人的正常生活。

●残疾保险金

如果遭受意外,不幸残疾,我们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帮助您和家人渡过难关。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您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维护自己的利益


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纠纷和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有关。本文结合两个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被保险人只有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浩为某学校的学生,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后小浩在外出旅游时,在景区骑马游玩,马意外受惊将小浩摔下马,致小浩受伤。后小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合同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从事骑马等活动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理由拒赔。小浩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因此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事故均给予赔偿,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均规定了不予赔偿的免除条款,只有在保险事故不属于免除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在发生事故时被拒赔,就必须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显然小浩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骑马受伤免责的条款规定,如果其能够很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则在骑马前便会三思而后行。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案例二: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刚购买了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有奖明信片一张,中三等奖,奖品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06年4月25日,小刚前往邮政局兑奖。2007年2月21日,小刚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刚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08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以小刚无有效驾驶执照发生交通意外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小刚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刚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不产生效力。小刚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向投保人进行。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刚是被保险人,国家邮政局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向小刚说明合同内容,小刚无驾驶证驾驶符合合同免责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知识汇总,被保险人也应该知晓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案例一: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浩为某学校的学生,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后小浩在外出旅游时,在景区骑马游玩,马意外受惊将小浩摔下马,致小浩受伤。后小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合同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从事骑马等活动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理由拒赔。小浩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因此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事故均给予赔偿,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均规定了不予赔偿的免除条款,只有在保险事故不属于免除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在发生事故时被拒赔,就必须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显然小浩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骑马受伤免责的条款规定,如果其能够很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则在骑马前便会三思而后行。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案例二: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刚购买了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有奖明信片一张,中三等奖,奖品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06年4月25日,小刚前往邮政局兑奖。2007年2月21日,小刚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刚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08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以小刚无有效驾驶执照发生交通意外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小刚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刚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不产生效力。小刚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向投保人进行。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刚是被保险人,国家邮政局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向小刚说明合同内容,小刚无驾驶证驾驶符合合同免责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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