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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二)

2020-07-14
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一)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 都是不确定的, 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 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公司承担, 不会使企业因灾害损失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 为了不因灾损而使生产经营中断、萎缩或破产, 就需要另外准备一套风险准备金, 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 一般来说, 对绝大多数企业既不经济, 难度也很大。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虽然保险补偿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或者减轻灾害事故的影响, 但是, 就物质净损失而言, 仍旧是一种损失, 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 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 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 不仅可以向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 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与分析、承保期内的风险检查与监督等活动, 可以尽可能消除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 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和保险费率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参加保险也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 尤其是工资收入者, 遭遇生老病死残等事件时,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 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民事侵权或他人侵权而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索赔事件。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获得民事赔偿。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 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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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保险基金,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二)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 总体上的返还性、 使用上的专项性、 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从存在形式看,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 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 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 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从作用看,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特别是其中的总准备金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经济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就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也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证。

三、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社会保险卡都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社会保险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

社会保障卡信息包含卡面基本信息和卡内信息。其中卡面基本信息为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卡内记载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如就业、失业、退休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具有社保和金融功能:

1、社保结算和支付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实时结算以及本市及异地城市住院身份认证相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在职人员可凭卡进行社保缴费和其社保业务费用拨付等。

2、社保信息查询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了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终端、SN12333查询网站、12333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

3、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联功能,可作为银行卡使用,持卡人可用于缴纳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领取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扩展应用功能:社会保障卡为大容量芯片,预留了扩展空间,可搭载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应用,逐步实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根据各地对于社保卡功能的不同规划,社保卡的功能性也各具地方特色。在金融功能上,各地方的实现程度也不同,目前正在逐渐完善,不过大体来讲,都将实现“银行卡”的功能,个别地区,如衡水,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银行办理本外币定期与活期储蓄、转账与汇款、刷卡消费、开通网上银行、投资理财等各项银行服务。

主要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人身保险,保险概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


一、保险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 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 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保险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 . 保险补偿的职能。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 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 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 .保险给付的职能。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

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 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 .保险投资的职能。保险的投资职能, 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社保卡,成都社会保险卡的功能和作用


成都社会保险卡有什么用?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参保信息。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领。

据了解,成都社会保险卡的功能和作用如下:

据了解,社保卡为IC卡,更具安全性,并具有金融储蓄功能,可用于存款缴费业务。

外观变:全国通用的社保卡,将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社保卡号,终身不变,通用社保卡将全国通行,并具有充值功能,可交纳费用。

功能变:全国通用社保卡是一把钥匙,比如养老保险就可顺利实现异地转移,转移部分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全国通用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后,具备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方便群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通过记录、跟踪参保人员准确完整的标准数据,真正实现社保服务“记录一生、服务一生、跟踪一生。”

新型的社保卡为IC卡,与现用的磁卡相比,安全性能更高,并具存储功能,可用于存取支付,简单来说就是社保卡上可直接充值缴费,极大方便参保人员。

保险知识,谈谈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有些人会拒绝保险和保险代理人,甚至认为保险代理人不过是想骗自己钱,可是他们并不知道保险代理人手中商品是无形而不可触摸的东西.在一个人最需要它的时候,就能感到它贴心贴肺的关怀,其实人寿保险能帮您解决几大问题:

1、意外事故:意外是不能预料的,何不在任何意外发生之前就做好充足的准备?我们不能拿运气来赌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与其祈求意外不要降临,不如未雨绸缪先做准备.而由意外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和收入中断则给家庭和亲人带来巨大打击,而中国平安的“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则可最大程度的为您减轻这种不幸。

2、大学教育金:现今社会,教育对孩子可以说是十分重要,但目前教育费用支出日益增加,给有受教育适龄子女的家庭带来较大压力,若大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或身故,会使孩子变的孤立无援,而中国平安的教育金保险重疾保险及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险则可以为您减轻该困扰,从而确保您的子女的美好未来。

3、养老:随着社会文明和医学的发展与进步,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工作期则相对缩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为自己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作准备,而中国平安的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则成为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首选,从而让您的晚年生活高枕无忧。

4、死亡:人无法避免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则,而无论是自然的还是意外的死亡都将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对低收入家庭来说,主要收入者的失去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压力,而中国平安的“智盈人生”万能型保险以保障可能发生的损失为目的,可以为身后的家庭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5.疾病:据预测,我国的医疗费用每年将增加19%,巨额的医疗费用将对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中国平安的住院医疗健康险能起到给付医疗费用的作用。

6.节税:购买保险免利息税,免遗产税,及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保险赔款一项列为税收优惠,对寿险给付环节不征纳个人所得税;其次,保险受益人所得不视为遗产,免征遗产税,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所得给付不视为遗产,因此对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也具有节税作用;再次,我国对寿险现金价值产生的内孳息免征利息税,与其它金融资产不同,投保人的寿险现金价值积累最终仍视为第一项所列免税给付;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对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也会给投保人带来税收优惠的传导效应。而且,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险的改革,随着企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部分与商业人身险的不断对接,个人和企业也会享受到商业寿险的节税作用。

7.投资理财:保险理财最基本的特点是:中长期收益、安全,收益稳定。因此,在我们的家庭资产组合中需要增加中长期以及安全性投资的比重时,理财类保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中国平安的投资连接保险规定有稳健收益。

8.体现身价功能:一份高保额的保单能体现您的与众不同的身价。

9.为企业提供保障:企业平时准备金难免有限,万一员工发生意外需要雇主抚恤时,企业的资金为难免受损,中国平安的员工团体保险可作企业准备金之用

10.资产保全(可作为企业免遭债务清偿的工具):例如企业负责人一旦发生突发意外,会引发债权人蜂拥而至,可能使一个平日堂皇的公司转眼之间荡然无存.而保险是保全资产,免遭债务清偿的工具,是东山再起的珍貴资源.

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概述(二):业务种类(二)


 二、业务种类

 商业汽车保险

 商业财产保险并不保障汽车的物质损失。而且商业普通责任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把由于拥有、 持有或使用汽车而引起的责任风险排除在外。而商业汽车保险则既包括汽车损失保险,也包括了汽车责任险, 一揽子保单中的商业汽车保险部分也同样包括以上两种保险。各种保障都可以通过批单添加到汽车保险中,如汽车医疗费保险、 未保险(或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险等。商业汽车保险同时也向运输企业及有相关业务的企业如汽车经销商和修理厂等提供特殊形式的保单。

 企业所有人保险

 企业所有人保险承保除汽车和劳工赔偿保险之外的几乎所有的损失风险,它是一种简单化的保险,通常适合中小企业如商店、 事务所及公寓式建筑等的需要。对小企业来说,他们购买这样的保单就足够了, 一份复杂的保单往往包括许多独立的子保单,提供上面所提到过的各种保障, 这对于小企业来说是过于复杂了,也是没有必要的。企业所有人保险一般包括一份财产保险单、 一份责任保险单及一份普通的承保条件表格。财产保险单中会有一些可选择的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缴纳附加保险费而把这些保障纳入到保单内容中, 另外也有少数一些保障可以通过签发批单的形式加到企业所有人保险中来。

 农场保险

 农场主和农场工人通常都在他们自己的农场里工作和生活, 因此他们需要一份包括个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综合保险。而农场保险提供了所有这些保障。其中的个人保险部分类似于屋主保险单,保障农场主的住宅及家庭财产; 而商业保险部分则与商业财产保险、 内陆运输保险等保障的范围相似, 它给在农场使用的财产提供保障,包括家畜、 移动设备和机器及农场建筑如仓库、 外屋等。农场保险同时也保障因个人或农场活动而引起的责任风险。

 劳工赔偿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劳工赔偿法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该法规定, 如果雇员由于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染疾, 那么雇主有义务支付一定的医疗、 伤残、 复原及死亡补偿。无论雇主在雇员受到伤害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 他都有义务给雇员一定的补偿。从理论上说,在劳工补偿法下, 雇员是不能因为工伤或者相关疾病而起诉他的雇主的,但实际上, 很多的案例也赋予雇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起诉其雇主的权利。劳工赔偿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提供两方面的保障: (1) 替被保险的雇主按劳工补偿法补偿雇员的损失;(2) 同时当雇员起诉被保险的雇主时, 即使赔偿内容不在劳工补偿法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仍将替被保险雇主赔偿损失。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委托人和保证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安排, 当委托人需要时,保证人必须按他所承诺的替委托人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因此保证人类似于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当保证人以委托人的身份替他支付所有的赔偿、 履行全部义务之后, 他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所有支付。从这方面说, 保证保险和其他大多数保单有很大的不同。在一般的保单中,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后,无权向其被保险人要求偿还其所有支付。大多数的商业保证保险保单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 其制定规则和普通的保险是一样的, 因此, 虽然保证保险和一般保单有显著的不同,它仍被认为是保险业务的一部分。

 其他保险

 除上面所述的各种保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财产和责任保险提供其他保障作为补充。这些保障包括(实际不局限于以下这些保障内容) :

 ●洪水保险, 承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因洪水、 泥石流及相关风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医生、 会计师、 工程师、 律师、 保险代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承担被保险人因其职业相关的行为或过失而对他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董事和经理人责任保险, 其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 承保被保险人因自身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赔偿损失。

 ●雇用行为责任保险,若雇主因歧视、 不合理解雇、 性别歧视或其他不当雇用行为而使雇员遭受损失时,雇员可以起诉雇主并要求赔偿, 而雇用行为责任保险可以替被保险的雇主赔偿此类损失。

 ●伞式和超额责任保险, 当赔偿金额超出被保险人的商业普通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及其他优先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 该保险就会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机构可能会同时拥有一份限额为 100 万美元的优先责任保险和一份限额为 1 000 万美元的附加伞式责任保险。

灾害事故,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作用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 因而阐述其作用亦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但是, 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引导出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那么, 在我国, 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还不可能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有灾害事故, 就会有损失。人们在遭受事故时, 弥补损失的途径无非是三条: 一是动用自己的积累; 二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三是取得保险赔偿。凡遇灾均立足于自救, 其精神固然可嘉, 但毕竟不现实。因为灾害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往往不是一般的损失, 需要补偿的数额都比较大。而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 大多数公民个人虽有储蓄, 但都不很多; 各个企业虽也提留后备, 但受本身资金的限制, 提留后备也很有限。因此, 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 单靠自己的力量, 一般是难于克服灾后的困难的。

 单靠国家财政拨款, 即通过国家后备来弥补灾后损失, 同样是不现实的。现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 国家后备十分有限。当灾害事故发生后, 受害的企业不要说是私有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就是国有企业, 也未必能得到国家后备的实际补偿, 往往只能事后冲账报损。其结果, 企业不是缩小生产规模, 就是暂时中断生产; 不是由盈变亏, 就是减少上缴利税。再说, 这种通过财政拨款来弥补灾后损失的作用, 利少弊多, 容易造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 大锅饭” 的局面,对于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均有不利。

 唯有保险赔偿, 才是最可靠、最有效的灾后补偿。

 首先, 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企业是最为主要的民事主体, 是法人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存在期间,它们要独立承担各种民事责任, 包括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而产生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 国家财政不可能也不应该包下来。实行保险, 把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用保险费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 这样做, 既能正确反映产品的客观价值, 又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 再者, 保险费并不多, 一般只占生产成本的千分之几, 万分之几。无灾无难则已, 遇上灾害事故就可依约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所以说, 保险确实是企业最为理想的风险转嫁方式。过去, 有的保户曾形象地说, “ 参加保险, 虽然破点费, 却买得一个平安年, 划算”。这话是有道理的。

 其次, 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 使遭受灾害事故的公民和法人得到有效的补偿。任何国家的国家后备都是有限的。

 但开展保险活动, 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把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对难以预料的损失, 用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来补偿, 即由全体投保人来共同分担个别遭受灾害的投保人的损失, 从而使之迅速恢复生产, 安定生活。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保险在灾年对灾区的经济补偿作用越来越显著。其例不胜枚举。

 (二)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我国财政收支每年都有一定的计划安排, 并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使其收支平衡。然而, 财政收支能否实现平衡, 与企业的生产状况关系极大。企业经济效益高, 利税完成好, 也就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打下了基础。而这个基础是离不开保险的保障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过去, 我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 一般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安排的, 风险并不很大。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经营虽然比过去活了, 但风险也就更大了。有了保险, 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各项业务, 收取保险费, 组成保险基金, 在发生灾害时, 就由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补偿。这样, 既使企业得以迅速恢复生产, 又不影响财政收支计划的稳定性。例如, 1992 年企业多起恶性事故和两次空难发生后, 1998 年夏季我国南北广大地区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时, 保险公司先后赔付了若干亿元, 极大地减轻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要是没有保险, 情况就不一样了。

 (三)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险从经济上补偿受灾害损失固然是必要的, 但灾害所造成的生命或财产损失, 终究是无法挽回, 因此, 最好是不要发生灾害事故。我国保险工作的开展, 对于社会的防灾防损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而社会普遍开展保险业务, 又能起到动员和促进人们爱护社会财富的作用。因为保险人作为经济核算的企业, 从其本身和投保人的利益出发, 自然很关心危险的发生, 因而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总千方百计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当危险发生时, 则竭力缩小危险造成的后果。

 所以, 保险公司取得的经济效益愈显著, 社会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愈少。

 另外,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来促进被保险人注意防损或爱护被保险的财产。例如, 损失率高的商品收保险费高, 反之则低; 长期投保, 灾害很少, 就可以按合同规定, 降低保险费率, 等等。此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在保险费的收入中, 按照一定的比例, 拨给地方或单位用以防灾防损, 增强各种防灾力量。

 (四) 开展保险活动, 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保险是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 集中社会分散资金的有效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 整个保险过程, 就是不断积累保险基金的过程。我国自1980 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 发展迅速。现在每年保险费收入都是一笔巨大数额。据世界银行预测, 到2000 年,我国保险业务将突破2000 亿元。毫无疑问, 由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基金, 主要是用于解决灾害的经济补偿的。但是, 保险基金在施行赔付之前, 一般都存于国家银行。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 可以经常提供使用。因此, 保险基金实际上成了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从长远来看, 它还可以直接放款或用作投资, 以支援工农业建设。

 此外, 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展, 还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从而为国家积累外汇。

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概述:保险经营的原则(二)


(三)薄利多销原则

贯彻薄利多销原则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商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销成为一般商品经营的重要原则。

保险企业遵循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费的确定上,就是要求合理拟定保险费,即使保险费拟定的水平适合被保险人风险程度和保险人营业费用的需要。保费合理体现着等价交换原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高,就会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而这不仅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会使保险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的拓展。反之,如果保险费率定得太低,则将导致保险人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业务经营难以为继,甚至亏损、破产,最终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另外薄利多销在客观上能够帮助保险企业聚集大量的风险单位,有利于保险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性,因此,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企业经营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企业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首先,保险经营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它是计算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一方面当某一保险费率确定以后,要想使保险基金的规模与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大致相当,就必须使承保标的数量与核算保险费率依据的保险标的数量相吻合,即与估计保险金支出的数学期望的大数规模相吻合。另一方面为了便于运用大数法则,计算时需要把各类标的集中起来,求出一个整体费率。因为,各个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的损失概率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有足够多的标的,均可在平均意义上求出相同的损失率,进而推算出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经营的每一种险种均须达到足够多的承保数量,才能确保整个公司的承保标的在数量和结构上满足大数法则。风险大量原则集中体现在保险展业环节,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不仅要推销足够多的保险单,还应注意控制承保险种的结构和规模。

其次,保险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并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更好地体现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

最后,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保费收入就越多,而营业费用则随之相对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学目录

公积金,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二):经营管理(二)


二、经营管理

(2)自留保费/毛保费> 0 .5。或者保费自留率大于 50%。这可以反映保险企业对分保及转分保的依赖程度。保险管理部门把比值定订在 50%的水平上, 是保证分出业务一旦完全受阻后, 其偿付能力仍然能保持在原标准一半的水平上。当然, 如若分保关系是十分牢固的, 经营受分保的影响就小, 这个比值也可相应定在较低水平上。

(3)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额 1。这里的流动资产额是指保险企业所持有的非所辖下属单位的股票、 债券、 现金以及再保险净存款。保险准备金则是指除了直接或主要承保人身险业务以外的各险种保费准备金、 赔偿准备金。这个比率是考核保险企业对大量现金赔款所能作出的反映程度。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 要求保险企业即刻提供巨额赔款, 因而保险主管机关要求保险企业不仅在理论上或账面上要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而且还需具备将这些偿付能力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的适应力。因此,这个比率又可称为保险企业对其保险责任流动性的适应度。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投资收益> - 0 .25。这里的投资包括一切资金的运用(包括存款) , 这个比率是要求两年承保亏损的累计额占投资收益的比重不能超过 25% ,即投资收益在弥补了两年累计承保亏损之后, 还需有 75%的剩余,以保证企业继续经营。

以上这些方式从不同角度分别就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并且成为保险业务管理的客观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 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规定的宗旨就是要保险公司确保其足够的偿付能力。这里的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 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扩大经营规模或留作备用而不作股份分红的准备金。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三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10% , 待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 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收入。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从经营所得税后利润中自愿提取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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