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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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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市、镇(街道)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应于年初划入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通过市慈善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低保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结算后,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社保结算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收费收据或特定门诊卡刷卡小票;回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单笔不满0.5万元的,由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单笔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不敷使用时,当年度发生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超出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部分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先对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镇(街道)医疗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属市级医疗救助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市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

相关知识

资格认证,泰安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办法指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老金领取人员是否符合继续享受养老金领取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该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属地管理,认证中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资格认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年9月15日发布资格认证通知,公布认证地址、联系电话等,组织村(社区)协办员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主要分本地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6种方法。其中,本地认证是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养老金领取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现场办理认证。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协办员上门办理认证。

异地居住,不能按时回原籍参加资格认证的,可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认证。公安部门定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定期对死亡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信息进行交换。乡镇(街道)人社所将认证结果在养老金领取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认证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

《办法》同时要求,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应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应责令退还,并可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嘉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医保待遇明显提升


近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无论是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明年起,市本级50多万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都将明显提升,这也是我市职工医保政策13年来最大的一次调整。

《办法》明确了“统账一、统账二整合,适时将统账一过渡到统账二”的目标,并对两者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作了调整:参加职工医保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比原来增加0.5%;在职个人按基数的0.5%缴纳。参加统账二的,用人单位按在职和退休职工人数,分别以缴费基数的7.5%和4%缴纳,比原来分别减少0.5%和4%;在职个人按基数的2%缴纳。

按0.5%的比例“一升一降”,既可加快统账一向统账二的过渡,又不会使用人单位负担过大。举例来说,参加统账一的A用人单位,明年起按新的缴费基数,单位每年为每名在职职工的医保缴费增加220元;相应的参加统账二的B单位则降低了220元。明年起,统账一、统账二的一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均提高了1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变。在住院报销比例上,新政也做了大量简化和统一,以往,一至三级住院报销比例,按不同费用段分了四档,明年起,将统一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新政还首次引入了大病保险的二次补偿机制,即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经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1.5万到5万可以再报销55%,5万元以上可报销70%。

医疗救助,太原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


今日,《太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今后,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中的病患,他们的医疗费将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不同。

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同时,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3万元以上、农村2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救助对象和身患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审核方面各个地区也应当加大审核的力度,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真正的做到大病支援简化,高效。

基金征缴,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4月13日讯:4月1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制定出台《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督促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自2007年我省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来,制度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今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责任,改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并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预算执行工作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制定出台的。

《办法》规定:省级不再按照原先的根据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的80%进行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调标补助和专项补助的办法执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若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补助资金及地方结余不足以弥补时,由当地财政补足。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有效避免积极征收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少,而征收不力的地方省级补助越多的现象,促使市县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从根本上壮大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待遇发放,促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我今年51岁了,在深圳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想把武汉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为什么不能转?”昨天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采访发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了3个多月,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深圳的手续近日也开始办理,但不少参保人对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具体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入的条件等问题仍然有误解和疑问。

异地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

不少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劳务工关心,他们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深圳。对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外地来深圳工作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可以通过深圳新的参保单位办理。他说:“参保人离开原参保地后,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来到深圳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并参加社会保险后,就可以到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再由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参保人转出地发函,把该参保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资金、缴费年限等数据转过来,其在内地的参保年限可以跟深圳的相接续。”

黄险峰说:“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他的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的,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把原来已经有的保险关系封存,到新的社保机构重新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

暂不转入是否影响养老待遇?

张凡刚刚来到深圳工作,并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他告诉记者:“我在建筑行业工作,全国各地到处跑,可能在深圳也就工作两三年,就得去别的地方。我如果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不把以前在内地的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将来是否会影响我的参保待遇?”黄险峰说,张凡这种就业流动性比较大的参保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办理转保手续。他说:“转保手续目前只是对权益的一种确认,最终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选择了退休地以后,这种养老权益才能够兑现。所以参保人现在不办理转保手续,并不会对他以后的待遇造成影响。参保人退休的时候,第一,可选择户籍所在地为退休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第二,也可以选择在参加养老保险关系时间长的地方,即满10年以上参保地作为退休所在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参保的关系和金额都可以转到退休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备什么条件可在深养老?

在市社会保险个人服务中心,一名湖南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我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有十几年了,社保也交了十几年。但最近听说有关部门要出政策,年龄到了50岁,我们就不能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了。那么,我是否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黄险峰说:“是否要出台这一政策,不属于社保部门的业务范畴,可咨询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部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该出租车司机50岁以后是否继续在深圳做出租车司机,只要他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就可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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