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法律常识

2021-04-03
保险费如何规划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是如何处理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案件时,应按纠纷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劳动合同 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www.bX010.COM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时,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 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 ,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2010年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 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 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 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 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政策发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首先,保险诈骗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即保险公司法 人财产权。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相关推荐

保险知识,购买保险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

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

2、重视高额损失。高额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会很高,除了购买保险外,自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3、注意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造的保额。根据通常的经验,可以自己的年收入的10-15倍作为总保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保费,一般为年缴保费以不超过年收入的15%-20%为宜。

二、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认可?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对投保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认可,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取不正当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保险人应努力防止各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

投保人,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建立保险桥梁


当今社会随着我国公民与企业对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由于公众对商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或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正确,或保险人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一般人不曾想到,买了保险未必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了风险意识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即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与情况,必须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必要时还需对某些保险事故的概念与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这都是投保人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的问题。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就在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暴雨”的标准,避免了理解上的分歧。当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包括“保险事故”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程序也要规范、合法。这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与商业道德的双重要求。其实,保险公司用诚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同时,又是以信用擦亮了自己的品牌。

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资料”。倘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上述法律的条款强调了赔偿方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出现超出索赔方的能力范围而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据的情形,索赔方还有一个救济办法,那就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诸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怀着“花钱买平安”,“一份保险十分保障”心态的老百姓,倘若多些了解保险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愿望更容易实现。作者:程建峰 中山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社会保险费,不缴社会保险有哪些影响?


你在过去的7年多里沒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是你对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太不足了。如果把话说得重点,这是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法定的义务。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劳动组织等所有单位。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建议你主动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向他们讲明,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種违法行为,并可要求企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补缴你欠缴了7年多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职工,个人是不能替代企业独立缴费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實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缴。如果企业对你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这一违法行为,或向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取尽早纠正过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让企业对你的侵权继续下去的话,那么,你一旦失业将不能享受本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将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承担的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就医也不能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就你目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到办理退休养老的最低缴费年限。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你个人生活影响非常大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怎样填?可以改吗?


现如今,买车成为了很多消费者的需求。比如,上班急急忙忙挤公车不高兴要买车;经常出差,路程太远且不方便要买车;带家人自驾游要买车等等。总之,购买汽车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的人本来是不想买车的,但眼看周围的人渐渐都买车了,自己难免不心痒。再加上生活条件好了,人的追求也多了,所以在和丈夫商量后,就去买了辆时尚的汽车。这汽车买了,车辆的购置税就要缴纳,可购置税申报表怎样填写呢呢?开错了可以改吗?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网上预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购货单位(人)栏目名称一致。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下拉列表选择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中相应类别。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

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车辆型

号、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 “发票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10.“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其他有效凭证按相应栏次填写;不含增值税的,填写“不含税”。

11.“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12.“ 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3.“代理人信息”:据实填写。

14.“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5.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免征关税车辆,填写0;(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免征消费税车辆,填写0。

16.“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不含增值税金额填写;(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不含增值税金额填写。

17.“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8. “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

19.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开错了,能否修改

这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车辆购置税还没有扣缴或缴纳,则纳税申报表作废,重新填制;2、如果车辆购置税已经扣缴或缴纳,则纳税申报表修改毫无意义。如果扣缴或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误差不大,那就算了;误差很大,就打《申请退回多交车辆购置税的报告》。你要求退回多交的车辆购置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基数及范围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含五项,对于这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也是有所不同,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由县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即6150元)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即1230元)确定。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50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综合比例为24.0—25.5%,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7%(其中重大疾病救助金0.5%),工伤保险0.5—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30元,失业保险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为246元至1230元之间,由本人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85元(含个人账户40元,重大疾病救助金)。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为2000元/人。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8%,职工个人缴费定额每月50元。在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缴费比例为25%(含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其中:重大疾病救助金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在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缴费额按照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列为1%。

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征缴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第一类到第四类被保险人及其眷属自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1、保险费计算公式:

投保金额 *保险费率*负担比率*(本人+眷属人数)说明:

备注:保险费率:以6%为上限,开办第一年起订为4.25%,)眷属人数:超过三口的以三口计算。

2、保险费计算释例:

(1)有一定雇主的劳工,如果投保金额是22,800元,另有眷属二口,每个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

22,800 *4.25%* 30% * (1+2)=873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91元。

(2)具有农会、渔会或水利会会员资格的被保险人,投保金额是18,300元,如有眷属二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18,300元 * 4.25% * 30% * (1+2)=699元。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33元。

(3)具有公务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或军眷身分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22,800元,另有眷属二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2,800* 4.25% *30% * (1+2)=873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91元。

(4)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19,200,另有眷属二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19,200元* 4.25% * 60% * (1+2)=1,470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490元。

(5)雇主或专门职业和技术人员自行执业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53,000元,另有眷属一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53,000元 *4.25% *100% *(1+1)=4,506。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253元。

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是什么呢?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包括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