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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基数及范围

2021-04-21
保险费如何规划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含五项,对于这五项保险的征缴比例也是有所不同,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由县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即6150元)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即1230元)确定。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50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综合比例为24.0—25.5%,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7%(其中重大疾病救助金0.5%),工伤保险0.5—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30元,失业保险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为246元至1230元之间,由本人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85元(含个人账户40元,重大疾病救助金)。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为2000元/人。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8%,职工个人缴费定额每月50元。在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缴费比例为25%(含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其中:重大疾病救助金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在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缴费额按照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列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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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财政补贴;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社会保险费,不缴社会保险有哪些影响?


你在过去的7年多里沒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是你对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太不足了。如果把话说得重点,这是对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法定的义务。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劳动组织等所有单位。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建议你主动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向他们讲明,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種违法行为,并可要求企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补缴你欠缴了7年多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职工,个人是不能替代企业独立缴费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實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缴。如果企业对你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这一违法行为,或向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争取尽早纠正过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让企业对你的侵权继续下去的话,那么,你一旦失业将不能享受本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工伤将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承担的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就医也不能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养老就你目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到办理退休养老的最低缴费年限。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你个人生活影响非常大

社会保险费,兖州针对困难企业征缴出新招 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近日,济宁市兖州区印发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做好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区参保企业中推行困难企业认定,对参保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确定企业缴费能力类别,企业按照认定的缴费类别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控制企业选择性缴费,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缴费能力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企业。一类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一票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二类企业可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顺序依法选择险种缴费;三类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可单独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四类企业可单独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报《困难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认定类别后,按认定类别一票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或选择缴费险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举将有效控制企业随意选择性缴费,促进基金足额征缴。此政策一出,立即得到困难企业的欢呼雀跃,解决了他们的实际问题。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该如何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愈显重要。合理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依照国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必须把上一年度单位实际发放和职工个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纳的基数),是政府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和稳定运行。

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工资收入构成愈加复杂,统计工资总额并确认缴费工资的难度就逐步加大。由于缴费工资不实,征缴存在漏洞,征缴效果仍不尽人意。据有关机构调查分析结果,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低10个百分点。国家统计部门认为,因单位少报的原因,工资总额本身存在漏统,约为10%左右。以上两个因素迭加,目前按工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远未实现应收尽收。工资基数不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有人开始怀疑是否仍有必要把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人认为用人工成本总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替代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更为合理。

其实,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工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仍然适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将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产生的,也不是用别的收入项目替换了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

一、工资仍然具有计征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特征

首先,工资是员工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单位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要不断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就必须定期取得工资报酬,换取必要的生活消费资料。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是为了稳定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要稳定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就必须把相对稳定的收入项目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均与工资报酬有一致的周期性,但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形式却不具备这种特征。

其次,工资报酬的支付水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水平相关程度最高。由于社会保险维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费支出按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安排适当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以工资水平维系的生活标准,却应该以工资标准为依据按适当比例进行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劳动者基本需要,又不造成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和单位人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便于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三,工资。相比其它收入项目是最容易统计、核实的收入项目。工资是历史最久、最具普遍性和最为规范的收入统计项目。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其它收入统计远没有这样规范,统计上存在的漏洞更多,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缴更为艰难。至于人工成本统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只局限于部分企业,统计标准和手段远未成熟,统计难度更大。

总之,将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基数,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稳定和及时补充,有利于协调工资与社会保险支付水平的相互关系。这些也是其它国家普遍将工薪收入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税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将人工成本作基数在理论和操作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人工成本概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人工成本是单位向员工直接和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其中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七大项目。由于人工成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人工成本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显然颠倒了逻辑关系。

其次,人工成本中的很多项目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以及其它人工成本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招聘解聘费用等,各自都有其特殊功能,支出与否或标准高低与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将这些项目放在一起作为缴费基数,不仅道理上讲不通,还可能影响这些项目的正常支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与其它政策相互协调的难度。

第三,人工成本很多项目的支出根本不是对职工个人的支付。因此,如果将这些支出也作为缴费基数,会使职工个人缴费无法操作。如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修缮和配套费用、工会经费等,根本无法合理分摊给每一名职工,记入个人实际收入,并由职工个人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作基数很不现实

首先,多样化的职工个人收入不应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非常广泛,有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有在外单位或社会上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有在本单位、外单位或社会土取得的投资性收入,还有财产转移收入,以及其它各种偶然性所得,将这些收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上会带来很大麻烦。如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根据目前实行的分项税制,只能是单位按照实际支出项目负担单位应缴纳的,个人则按照所取得的每项不同的收入作为基数交纳个人应该负担的,两者的缴费基数将完全不同。

第三,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势必遇到更多阻碍。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征收社会保险费用难度更大,花费成本更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实个人所得税征税基数必然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收入项目。在我国,基础管理手段欠缺,收入分配不规范,现金支付数量庞大,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统计核实个人各项实际收入的难度非常大,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也比征收社会保险费要差很多。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职工和居民收入项目的统计方面,工资统计是最规范和最清晰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结果要比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征收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应收尽收,除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再有就是对缴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查补漏洞的能力还不够。我们应该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这方面才对。

四、目前确认工资基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缴费工资应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补充文件为依据进行确定,要求各单位按上一年度进入《劳动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即n04表)统计的实际发放数进行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汇总计算的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填报的劳动情况表(n04表)是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它在原来单一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纳入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的概念,调整了统计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对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保险费征缴,日照一季度失业保险费征缴2807万,而且整体参保人次均有提高


14日,从日照市人社局获悉,今年一季度,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23.48万人,比上年同期新增参保1.7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2807.9万元,失业保险费征缴实现首季开门红。

据了解,今年以来,人社部门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夯实管理服务,突出扩面、征缴等重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宣传,挖扩面征缴潜力,积极落实各项失业保险政策,全力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步伐。

人社部门通过充实窗口力量,简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既保证了参保单位能按政策为职工参加保险,又确保了扩面征缴;另外,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册和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了单位、职工的参保意识。

今年一季度,日照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23.48万人,比上年同期新增参保1.75万人,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280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为4284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发放失业金1075.4万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71.2万元。

山东日照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


在我国,城镇居民医疗的保障范围十分广阔,项目也比较多。2007年实行试点改革之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都所有增加,覆盖面越来越广泛,目前已经基本上囊括了全体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但仍有很多人不清楚哪些被列为城镇居民的报销范围中,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又是多少呢?

根据参保人员类别的不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也有不同的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我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持续提升

自从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就不断调整相关政策,力求探索出最有效率的方式。在新的一年,我国将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今年要力争达到住院大病报到70%左右;二是提高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农村是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城市要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同时还有一条是“且不低于5万元”,也就是说最贫困的县支付的封顶线也不能低于5万块钱,这是解决大病的问题。三是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大家知道如果只保住院的话,受益人群大概是10%左右,最多到11%,但要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受益面能够达到50%以上。所以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可以把群众负担比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让群众受益。四是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工作,让群众受益。

医疗体制不断进行改革,让普通大众的医疗保障权益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民众享受更高水准的医疗保障服务,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正在不断加大医保投入,为我国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例分析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 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 1847*60%=1108.2 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1108.2 元。要是工资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今年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2007年相比,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从1478元提高到1735元,增加了257元,上限则提高到8676元,提高1284元。

本次公布的标准运行期从2008年4月1日起到2009年3月31日止,上海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下限为1735元,上限为8676元,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与去年缴费基数从1478元到7392元比,缴费下限提高257元,上限提高1284元。同时,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比去年也提升,从960元到8676元。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均为1735元,比去年的1478元提高257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3)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4)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5)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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