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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险勿忽略第三者责任险

2021-04-03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随着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已经成为现在最热点的话题之一,几个朋友聚在一起不是讨论怎样养护汽车,就是讨论投保哪些险种比较好。其实在投保车险时,主险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都是针对车辆本身和其他人员的险种,偏偏与车主本身意外伤害息息相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却无人问津。

人们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车辆保险,充分认识其中的险种就显得很有必要。第三责任险您了解吗?什么是第三责任险?第三责任险赔偿有哪些标准?这些问题今天就为您一一解决。

第三责任险是除了交强险外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的车辆因为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的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伤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给予的经济赔偿。由意外交通事故产生的一些善后工作,保险公司是不负责处理的。

意外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在此范围之列的,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

这里提到的第三者指的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或物,包括人,非机动车,其它机动车,动物,道路交通设施等。现在第三责任险已经不被列为强制保险了,因为国家出台了交强险。交强险里面也有对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是交强险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比较低,因此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险,更好地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三责任险赔偿处理中有一项免赔率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在意外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保险人在保险单注明的责任限额内,可以依照不等的免赔率免赔。

第三责任险赔偿标准

一: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注明的责任限额对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进行赔偿。

二:事先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私自同意支付或承担的赔款,即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三:被保险车辆遇险后,导致第三者受伤或是财产损失时,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面规定的标准,赔偿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小袁年轻好胜,特别喜欢开快车。2012年4月份,小袁为此付出了代价。他在开车载着女朋友去郊区游玩时,由于超速行驶,在一处弯道超车撞上了另一辆私家车,这场事故导致两部汽车严重受损,对方车主、小袁和其女朋友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袁负全部责任。

此前小袁已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三者险,对方车主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是自己和女朋友的医疗费却要自己掏腰包。后来小袁打电话到保险公司咨询才知道,自己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险种才是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而交强险和三责险都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被撞的第三方。

据了解,大部分新车车主投保了全险,而有相当一部分的车主较为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图省钱并未投保一些非常必要的商业险种。事实上,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保障,保险的限额有限,如赔偿第三方车辆损失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这个在现实中是远远不够。而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都各有针对。拿小袁为例,他未投保的险种的保障对象是保险车辆指定座位上的人员,可以给所有座位投保,也可为特定座位投保。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指定座位上人员受伤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

最后笔者了解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费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很多车主都选择了平安网上车险这一平台进行投保,因为该平台的价格公道且透明,会清晰列出每项车险的价格,还可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这一优惠。其次,通过平安网上车险为爱车投保非常简单、快捷、方便。车主们只需打开电脑登录平安网上车险,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及汽车的相关资料,10分钟即可完成整个投保流程,从而顺利成为平安车险的尊贵客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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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强险?

买车后就要买车险,而车险中必须要投保的一个保险是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

在交强险实行之前,现实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的社会责任

与普通商业车险相比,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实行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交强险的强制性

按照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交强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直观了解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很多车主归为商业车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车险理赔案例中,不少车主因为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仅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哪些财产及人员属于“第三者”尤为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了解车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11月,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于马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陈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属于三责险理赔范畴之外。

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财产、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注意

按照各保险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车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第三人经济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保险车辆要求: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碰撞责任归属: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应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时,一般需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才可以处理。

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公司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内容详解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容方面,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情况下都在下文所阐述的第三者责任险内容范围内。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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