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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变动

2020-11-11
社会保险知识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从明天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目前的1189元/月上调至1369元/月,上限仍维持去年的8115元/月。这种“保低限高”的缴费政策将进一步缩小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

据介绍,去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900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000多元。按这种情况测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仍然为8115元,而下限则提高了180元,为1369元。也就是说,如果一直按照下限交纳养老保险,从今年起,员工本人每月要多交纳14.4元的养老保险,单位则每月要多为每位员工交纳36元,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290元养老保险。

除养老保险基数上调以外,今年上半年退休人员也制定了增加养老金方案,即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并从7月1日起执行。具体增加办法一是所有这个时段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增加10%;二是“托低”,也就是10%这个金额,没达到116元,可以另外增加20块钱,把退休生活费相对低的人,向上拉一点;三是“适当增发”,就是有高级职称的,副高增加60元,正高增加70元,还有基本养老金低于693元的,再增加30元。

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年满70周岁的老人,每月还要额外增发30元养老金,年满75周岁至80周岁的老人,再增发10元。这些调整,都将在7月15日前发放到位。

新闻链接

何谓“缴费基数”?

据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介绍,通常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0%,就是单位为其交纳保险的基数。不过,当员工收入过低或者过高的时候,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测算出来的缴费基数,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缴费基数就是,以什么标准来得出你的缴费额。我们今年的下限是1369元,是最低的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工资只有1200元,单位在缴费的时候,必须按照1369元的标准来交。上限就是,工资超过了8115元,但最高只能按照8115元来交。职工承担8%,单位承担21%。

缴费越多,保险账户里的钱就越多,享受的待遇势必就更好,也就是说,基数的上调,对职工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这1369元,其实也就是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不仅养老保险增加了,其他保险也随之“水涨船高”,比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4个险,也将按照这个基数来同步执行。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10元,参加失业保险的,仍然为每月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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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7月1日起,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1583元/月提高至1794元/月,上限从10905元/月提高至12195元/月。

据悉,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每月掏的社保费多了。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1583元调至1794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1794-1583)×8%=16.8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44.31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费用,为了节省开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缴费基数。在我市150万参保人员中,有超过40%的参保人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样一来,单位的负担的确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其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待遇也将随之减少。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如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职工缴费基数过低,或缴费月份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将于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例分析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 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 1847*60%=1108.2 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1108.2 元。要是工资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今年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2007年相比,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从1478元提高到1735元,增加了257元,上限则提高到8676元,提高1284元。

本次公布的标准运行期从2008年4月1日起到2009年3月31日止,上海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下限为1735元,上限为8676元,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与去年缴费基数从1478元到7392元比,缴费下限提高257元,上限提高1284元。同时,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比去年也提升,从960元到8676元。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均为1735元,比去年的1478元提高257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3)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4)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5)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市调高医保大病支付限额


为减轻医保参保病人的医疗负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经过几年医保政策的调整,目前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而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

据了解,2001年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参保职工累计发生普通门诊1120.5万人次,门诊慢性病268.5万人次,门诊特定病78.5万人次,住院25.5万人次,药店购药421万人次。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平均下降了200元,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提升了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并且按照“企业挤一点、财政补一点、经办机构缓征一点”的资金筹集基本思路,破解了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资金筹措的难题,打通了参保渠道。去年,全市筹集参保资金6亿元,已有748家困难企业的16.3万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解决了四年来困扰我市困难群众生病无保障的民生问题。另外,劳动部门还对难以实现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双困”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补贴;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延长2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帮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该如何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愈显重要。合理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依照国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必须把上一年度单位实际发放和职工个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纳的基数),是政府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和稳定运行。

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工资收入构成愈加复杂,统计工资总额并确认缴费工资的难度就逐步加大。由于缴费工资不实,征缴存在漏洞,征缴效果仍不尽人意。据有关机构调查分析结果,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低10个百分点。国家统计部门认为,因单位少报的原因,工资总额本身存在漏统,约为10%左右。以上两个因素迭加,目前按工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远未实现应收尽收。工资基数不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有人开始怀疑是否仍有必要把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人认为用人工成本总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替代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更为合理。

其实,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工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仍然适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将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产生的,也不是用别的收入项目替换了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

一、工资仍然具有计征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特征

首先,工资是员工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单位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要不断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就必须定期取得工资报酬,换取必要的生活消费资料。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是为了稳定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要稳定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就必须把相对稳定的收入项目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均与工资报酬有一致的周期性,但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形式却不具备这种特征。

其次,工资报酬的支付水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水平相关程度最高。由于社会保险维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费支出按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安排适当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以工资水平维系的生活标准,却应该以工资标准为依据按适当比例进行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劳动者基本需要,又不造成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和单位人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便于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三,工资。相比其它收入项目是最容易统计、核实的收入项目。工资是历史最久、最具普遍性和最为规范的收入统计项目。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其它收入统计远没有这样规范,统计上存在的漏洞更多,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缴更为艰难。至于人工成本统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只局限于部分企业,统计标准和手段远未成熟,统计难度更大。

总之,将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基数,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稳定和及时补充,有利于协调工资与社会保险支付水平的相互关系。这些也是其它国家普遍将工薪收入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税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将人工成本作基数在理论和操作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人工成本概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人工成本是单位向员工直接和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其中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七大项目。由于人工成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人工成本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显然颠倒了逻辑关系。

其次,人工成本中的很多项目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以及其它人工成本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招聘解聘费用等,各自都有其特殊功能,支出与否或标准高低与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将这些项目放在一起作为缴费基数,不仅道理上讲不通,还可能影响这些项目的正常支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与其它政策相互协调的难度。

第三,人工成本很多项目的支出根本不是对职工个人的支付。因此,如果将这些支出也作为缴费基数,会使职工个人缴费无法操作。如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修缮和配套费用、工会经费等,根本无法合理分摊给每一名职工,记入个人实际收入,并由职工个人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作基数很不现实

首先,多样化的职工个人收入不应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非常广泛,有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有在外单位或社会上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有在本单位、外单位或社会土取得的投资性收入,还有财产转移收入,以及其它各种偶然性所得,将这些收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上会带来很大麻烦。如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根据目前实行的分项税制,只能是单位按照实际支出项目负担单位应缴纳的,个人则按照所取得的每项不同的收入作为基数交纳个人应该负担的,两者的缴费基数将完全不同。

第三,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势必遇到更多阻碍。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征收社会保险费用难度更大,花费成本更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实个人所得税征税基数必然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收入项目。在我国,基础管理手段欠缺,收入分配不规范,现金支付数量庞大,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统计核实个人各项实际收入的难度非常大,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也比征收社会保险费要差很多。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职工和居民收入项目的统计方面,工资统计是最规范和最清晰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结果要比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征收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应收尽收,除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再有就是对缴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查补漏洞的能力还不够。我们应该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这方面才对。

四、目前确认工资基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缴费工资应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补充文件为依据进行确定,要求各单位按上一年度进入《劳动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即n04表)统计的实际发放数进行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汇总计算的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填报的劳动情况表(n04表)是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它在原来单一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纳入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的概念,调整了统计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对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参保须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三种情形(从事个人经济活动;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灵活就业人员)之一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可参保的险种主要有(一)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二)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另外,原则上深户灵活就业人员须参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但有特殊困难的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只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但须提供由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工资额:按本人的每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缴纳。

(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9%缴纳,其中18%为基本养老保险,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9%缴纳,其中8%为综合医疗保险,0。5%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0。5%为生育医疗保险。

注:个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在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证明;

(三)灵活就业的人员,须出示与之产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

(四)首次参保人员,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供下列之一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属调入人员的提供调令;2,属招工的提供招工表;3,属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提供分配函;4,属复退转军人的提供安置部门的介绍信;5,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五)在深圳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户名和帐号页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有《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需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首次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参保办理程序

第一步:到户籍所在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和签订《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第二步: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第三步:持参保所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步: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其他相关内容

(一)遗失补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遗失补办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原《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补办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二)参保受理时间:每月15日(含15日)前申报的当月处理,16日后申报的,视为次月处理;

(三)银行托收时间:每月21—26日;

(四)参保人应于每月20日前在银行托收账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止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将视为参保人员自动停止参保。若恢复正常参保的,必须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托收成功的次月,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寄出《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收不到者,可致电25168811或25168123补打收据。参保人如通信地址,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填写表格,字迹应当工整;

(六)如实申报,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社保各分局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市 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二楼征收大厅8号窗;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11楼;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13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山劳动大厦;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南关大厦斜对面;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相关链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额计算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由缴费人员类别确定;缴费基数需综合考虑申报月均工资和最低缴费基数,取两者中较高者。

缴费人员类别有三类,分别为:A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城镇和外埠城镇人员,需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8%,0.2%和2%+3;B农民工,包括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仅需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C农村劳动力,包括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农村劳动力,此类人员与农民工的区别仅在医疗保险的缴纳上,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8%,2%+3。

缴费基数与缴费额计算:各项保险根据缴费人员类别的不同均设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月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高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申报月均工资额计算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知识大普及


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如果你是个灵活就业者,社保全额由个人负担的话,那你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就可以享受每个固定的退休金待遇。

医疗保险,从你缴纳之日起,如果因病住院治疗,个人只负担医疗费的40%,60%由医保部门负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住院享受保险待遇外,平时每个月医保部门都会往你的医疗卡里打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上医院看门诊。也就是说社保的作用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年度基数比例调整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年度基数调整到所属银行服务网点打印或拷贝基数调整数据,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如无异议,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印件;

(四)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所需资料(低于8%或高于12%):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区县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或全体职工签字年度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只须提供第2项材料)

保险知识汇总,综合社会保险比较分析


城市流动群体尤其是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的办法是要么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要么将其置身体系之外而毫无保障。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能否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为其建立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险?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2003年3月1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蓉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不过该群体的主体仍然是外来农民工。上海本地的农民工是否需要纳入综合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海本地农民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海人将其简称为“农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家政从业人员也有专门的政策,故上海本地农民不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将对象限定为進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成都本地农民进城务工者自然也被覆盖其中。外地城镇户籍来蓉工作人员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系统。可见上海与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要是农民工),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上海的综合社会保险对外地城镇户籍在沪打工人员不利,因为综合保险的待遇较城镇社会保险低,且两者不能衔接,故招致诟病甚多。成都综合社会保险是在参考上海有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城镇社会保险与综合社会保险在成都市可以对接。

保险知识汇总,探讨社会保险热论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上午9时,城市论坛在孙中山纪念堂前开讲,主题为“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代表就这一主题,与市民进行了探讨。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日报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付松介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目前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

我市自1998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以来,今年城镇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将达到80万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起主导作用,要继续组织和推行这一工作。

据悉,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建立和不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1年7月组建以来,紧紧围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个重点,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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