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例分析

2021-04-26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上海市 2004 年的情况为例, 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 1847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 1847*3=5541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 1847*60%=1108.2 元,则社保缴纳基数是 1108.2 元。要是工资在1108.2 至 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今年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2007年相比,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从1478元提高到1735元,增加了257元,上限则提高到8676元,提高1284元。

本次公布的标准运行期从2008年4月1日起到2009年3月31日止,上海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下限为1735元,上限为8676元,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与去年缴费基数从1478元到7392元比,缴费下限提高257元,上限提高1284元。同时,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比去年也提升,从960元到8676元。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均为1735元,比去年的1478元提高257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1)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3)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4)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5)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变动


从明天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目前的1189元/月上调至1369元/月,上限仍维持去年的8115元/月。这种“保低限高”的缴费政策将进一步缩小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

据介绍,去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900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000多元。按这种情况测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仍然为8115元,而下限则提高了180元,为1369元。也就是说,如果一直按照下限交纳养老保险,从今年起,员工本人每月要多交纳14.4元的养老保险,单位则每月要多为每位员工交纳36元,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290元养老保险。

除养老保险基数上调以外,今年上半年退休人员也制定了增加养老金方案,即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并从7月1日起执行。具体增加办法一是所有这个时段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增加10%;二是“托低”,也就是10%这个金额,没达到116元,可以另外增加20块钱,把退休生活费相对低的人,向上拉一点;三是“适当增发”,就是有高级职称的,副高增加60元,正高增加70元,还有基本养老金低于693元的,再增加30元。

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年满70周岁的老人,每月还要额外增发30元养老金,年满75周岁至80周岁的老人,再增发10元。这些调整,都将在7月15日前发放到位。

新闻链接

何谓“缴费基数”?

据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介绍,通常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0%,就是单位为其交纳保险的基数。不过,当员工收入过低或者过高的时候,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测算出来的缴费基数,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缴费基数就是,以什么标准来得出你的缴费额。我们今年的下限是1369元,是最低的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工资只有1200元,单位在缴费的时候,必须按照1369元的标准来交。上限就是,工资超过了8115元,但最高只能按照8115元来交。职工承担8%,单位承担21%。

缴费越多,保险账户里的钱就越多,享受的待遇势必就更好,也就是说,基数的上调,对职工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这1369元,其实也就是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不仅养老保险增加了,其他保险也随之“水涨船高”,比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4个险,也将按照这个基数来同步执行。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10元,参加失业保险的,仍然为每月42元。

保险知识汇总,综合社会保险比较分析


城市流动群体尤其是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前的办法是要么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要么将其置身体系之外而毫无保障。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能否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为其建立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险?上海市于2002年9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专门针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业界一般将其简称“综合保险”或“综保”)。2003年3月1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蓉打工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执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办法。目前全国推行综合社会保险的城市仅上海与成都两市,大连市已经完成调研,准备推行该制度。其他不少城市正在观望中。

上海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外来从业人员:“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上海常住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然也包括外地城镇户籍在沪工作的人员。例如一位北京户籍的人士在上海工作而没有取得上海户籍,那么该人士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不过该群体的主体仍然是外来农民工。上海本地的农民工是否需要纳入综合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海本地农民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海人将其简称为“农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家政从业人员也有专门的政策,故上海本地农民不需要加入综合社会保险。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力。将对象限定为進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成都本地农民进城务工者自然也被覆盖其中。外地城镇户籍来蓉工作人员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系统。可见上海与成都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尽管都是城市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主要是农民工),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上海的综合社会保险对外地城镇户籍在沪打工人员不利,因为综合保险的待遇较城镇社会保险低,且两者不能衔接,故招致诟病甚多。成都综合社会保险是在参考上海有关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城镇社会保险与综合社会保险在成都市可以对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