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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市调高医保大病支付限额

2021-05-07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为减轻医保参保病人的医疗负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经过几年医保政策的调整,目前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而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

据了解,2001年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参保职工累计发生普通门诊1120.5万人次,门诊慢性病268.5万人次,门诊特定病78.5万人次,住院25.5万人次,药店购药421万人次。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平均下降了200元,住院个人负担降低了10个百分点。提升了大病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升到20万元。并且按照“企业挤一点、财政补一点、经办机构缓征一点”的资金筹集基本思路,破解了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资金筹措的难题,打通了参保渠道。去年,全市筹集参保资金6亿元,已有748家困难企业的16.3万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解决了四年来困扰我市困难群众生病无保障的民生问题。另外,劳动部门还对难以实现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双困”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补贴;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延长2年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帮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变动


从明天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目前的1189元/月上调至1369元/月,上限仍维持去年的8115元/月。这种“保低限高”的缴费政策将进一步缩小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

据介绍,去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900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000多元。按这种情况测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仍然为8115元,而下限则提高了180元,为1369元。也就是说,如果一直按照下限交纳养老保险,从今年起,员工本人每月要多交纳14.4元的养老保险,单位则每月要多为每位员工交纳36元,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290元养老保险。

除养老保险基数上调以外,今年上半年退休人员也制定了增加养老金方案,即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并从7月1日起执行。具体增加办法一是所有这个时段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增加10%;二是“托低”,也就是10%这个金额,没达到116元,可以另外增加20块钱,把退休生活费相对低的人,向上拉一点;三是“适当增发”,就是有高级职称的,副高增加60元,正高增加70元,还有基本养老金低于693元的,再增加30元。

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年满70周岁的老人,每月还要额外增发30元养老金,年满75周岁至80周岁的老人,再增发10元。这些调整,都将在7月15日前发放到位。

新闻链接

何谓“缴费基数”?

据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介绍,通常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0%,就是单位为其交纳保险的基数。不过,当员工收入过低或者过高的时候,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测算出来的缴费基数,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缴费基数就是,以什么标准来得出你的缴费额。我们今年的下限是1369元,是最低的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工资只有1200元,单位在缴费的时候,必须按照1369元的标准来交。上限就是,工资超过了8115元,但最高只能按照8115元来交。职工承担8%,单位承担21%。

缴费越多,保险账户里的钱就越多,享受的待遇势必就更好,也就是说,基数的上调,对职工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这1369元,其实也就是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不仅养老保险增加了,其他保险也随之“水涨船高”,比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4个险,也将按照这个基数来同步执行。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10元,参加失业保险的,仍然为每月42元。

医保卡挂失,南京市医保卡挂失以及补办


医保卡丢失需要及时挂失,挂失后更不能大意,要及时去补办。有很多人因为没有挂失导致医保卡余额被盗刷,也有很多人不知道医保卡挂失也是有时限的,一直不去补办等到挂失失效,还是有被盗刷的可能。

南京市医保卡挂失

可以电话挂失。拨打12333电话挂失。也可以直接拨打86590922电话挂失。

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

1、电话挂失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书面挂失,否则在3个工作日后将自动解除电话挂失。

2、挂失后,市民卡中电子钱包被有效查封或自受理日起1年后生效。

3、市民卡中银行账户功能口头挂失须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功能书面挂失须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7日后可办理销卡转账。

南京市医保卡补办

个人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正式挂失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行动不便、高龄等)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蓝本,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在正式挂失的同时应办理补卡手续,当场填写《申请单》,交给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后开具《领卡证明》,该证明可作为补卡人补卡期间的临时就医凭证。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由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医保卡挂失后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目前所在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所在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医保卡,南京市实行全城联网 居民医保卡随意刷


住在浦口江宁这些地区的南京市民一直有一个困惑,那就是平时看病买药非常的不方便,具体的原因就是自己的医保卡会受到地域的限制,不能想在哪刷就在哪刷,但是这种情况在今年将得到改变。南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年内将全面实现全城联网,在今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的医保指定医院和药店都能任意去刷医保卡了。

南京正在加快推进医保同城联网的速度,9月1日先行启动了市区与江宁区的联网结算试点,10月1日,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联网结算也已全面启动。目前,市本级与五区的317家医院和323家药店已全部联网,五区与市本级联网的医院药店数量也有明显增加,总数分别达到354家次和141家次,同时,五区相互之间也有36家次医院和7家次药店实行了联网。据统计,仅10月1日~10日10天时间,全市跨统筹区就医11.48万人次、购药5.25万人次,参保职工的就诊购药更为快捷、方便。

家住江宁区的吴女士工作单位在南京市鼓楼区,她在市区参加了职工医保。国庆节期间,因为感冒咳嗽,她就跑到家门口的江宁上元堂医药有限公司上峰药店购药,买了急支糖浆、头孢氨苄胶囊、日夜百服咛,最后结账时,她拿出医保卡,刷卡显示,医保卡的个人账户支付了76元,“以前,市区的医保卡在江宁是刷不起来的,只能局限到市区用,如今没有区别了,在南京到哪都能刷卡,感到比以前方便多了。

缴费基数,南京市人民政府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缴费。

3、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低工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挂钩、适当照顾大龄失业人员的“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原市、县(区)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

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年度基数比例调整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年度基数调整到所属银行服务网点打印或拷贝基数调整数据,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如无异议,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印件;

(四)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所需资料(低于8%或高于12%):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区县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或全体职工签字年度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只须提供第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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