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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投保指南:25岁员工的企业年金方案

2021-05-07
保险知识入门指南 年金保险规划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者,近期通过各种渠道看到有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报道,感觉这将是未来一个趋势,所以很想通过贵报做一个了解。我目前月工资大概是4000元左右,如果我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能给我本人带来什么好处?

俞生答:由于我国社保提供的是最低的生活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已相继出台了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等。上述法规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发展模式、运营规范、税收优惠等方面作了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二是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管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三是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不过,办理企业年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企业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每年筹集企业年金费用,不能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目的是提供养老保障,因此通常只有在员工或退休人员发生退休、死亡以及出境定居等的情况时,才可提出对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

投保示例:假设俞先生今年25岁,目前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税前),假设工资按照3%的速度增长,截止60岁退休时,月工资为11255元。扣除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住房公积金(8%)和个人所得税(1128元)后的收入为7988元。

2005年广州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2585元,同样假设按照3%的速度增长,截止俞先生退休,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7274元。

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广覆盖,低保障,预期俞先生退休时社保替代率可能降低为30%左右,从社保领取养老金为2182.2元,相对于退休前月工资总额7988元,退休后工资替代率为27.32%。显然,因为退休后工资降低,俞先生的生活水平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如果俞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为俞先生月工资的4%,个人缴费为月工资的2%,假设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5%,企业年金费用率为2%,工资增长为3%,俞先生退休后就可以每月从企业年金计划中领取2174元,替代率为27.22%。

也就是说,假如俞先生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退休后就可以从社保和企业年金中领取养老金合计4356.2元,相对与退休前月工资收入的7988元,替代率达到54.53%。基本保证了其生活质量不会因为退休而急剧下降,以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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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如何报备


企业年金方案如何报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实务中的关键点:

大多数的方案关键点集中在: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这三个部分。

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员范围:

涉及到在岗、内退、劳务人员等等不同类型,大多数企业仅针对在岗或内退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劳务人员和其他类型人员则不囊括其中。

企业年金方案资金筹集方式:

是阐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及对应关系的,一般情况下,个人缴费不能为0,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一般为4:1的关系,其他企业视企业情况而定。

企业年金方案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有两个点需要关注,一个是归属比例,另一个是支付方式。

企业年金方案人社部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国资委所管理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对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需先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意向及年金方案(草案)上报国资委(出资人),征得同意后再进行人社部门的备案。对于地方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需先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意向及年金方案(草案)上报地方国资委,征得同意后再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国资委方案报批材料:

1、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

3、总部实施细则(若为集团客户且总部、各下属机构的子方案存在差异时,则需提供此材料);

4、关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说明;

5、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及总部实施细则的职代会决议(或其他民主程序)。

人社部备案方案材料:

1、国资委方案的批复函;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

3、情况说明;

4、企业年金方案;

5、总部及下属企业实施细则(若为集团客户且总部、各下属机构的子方案存在差异时,则需提供此材料);

6、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及所有实施细则的职代会决议(或其他民主程序);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如何报备?以上就是详细介绍,还有问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知识汇总 少儿保险投保指南


现今社会,如何将一个孩子培养成人几乎成为一个家庭最为重要的责任,父母付出的不止是精力、心血,还有大量的金钱。以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已经成了众多父母的首要选择。那么,如何利用少儿保险来保障孩子成长呢?

首先,教育的专属

教育是对孩子最重要的投入,教育费用是在孩子每个升学阶段都必须要用的。随着家长对孩子期望值的不断增高,在教育上的投入也水涨船高。“到时一定有”仅仅是教育金的“最低限度”。保险不仅督促父母每年预留出孩子的教育金,而且可以让父母预见未来孩子可以从这份保单中受益多少,让父母安心,让孩子前程更有保障。

其次,安全的生活费来源

在长大成人前,父母是孩子生活费用的来源。很多父母难免担心,万一有一天大人不在了,孩子该怎么办?这种担心仅仅通过一个附加险就可以烟消云散。“附加养育金保险”保障家长身故后,孩子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生活费,在不缴纳保费的同时也依然能够享受父母所购的保险。

再次,成长防火墙

经商的家庭越来越多,由于生意需要较多现金流,他们往往将家中积蓄和经营资金放在一起使用。这样虽然方便经营,但生意如果失败,家庭的维持也会陷入困境。生活中有很多例子,原本富裕的家庭因生意失败,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教育也难以为继。如果父母将孩子必需的费用放在保险中,这部分资产是不会受生意经营情况的影响。即无论父母事业的好或坏,孩子都会有充足的资金,相当于他成长的防火墙。

最后,财富的传承

伴随中国家庭的财富增长的同时,有关“该为孩子留下怎样的财产”的讨论也应运而生。曾有学者对江浙富豪做过调查发现,他们普遍担心,如果将所有财富交给成年但未成熟的子女,就会“富不过三代”。而保险的年金功能可以消除父母们的担忧,它可以将父母的财富分阶段传承给子女,让子女可以享有家族的财富且不会过度挥霍。

少儿意外伤害类保险、疾病医疗类保险及少儿教育储蓄类保险为孩子成长打造滴水不漏的防护网

保险知识,应知道的企业员工保险缴纳知识


(一)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缴费规定:

苏州市区企业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三)个人账户: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1.《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2.《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3.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4.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保险知识汇总,宁波企业年金何时“火”起来


“老龄社会”催生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专业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运作达到资金保值增值目的。企业年金的缴纳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只要是经营状况较好、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的企业,都可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我市从2006年12月份开始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市已建立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145家,参保人员1.77万人,基金规模为3.9亿元。去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仅有530余人一次性享受到了年金,人均领取5万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企业而言,年金有利于企业优化薪酬福利结构,以较低的财务成本留住人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对个人而言,企业年金是个人退休后晚年生活的“金拐杖”,这对一个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的城市而言,意义更加重大。

我市普及率明显偏低

“与全国1400万参保人数来讲,我市企业年金发展还相当缓慢,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说,时至今日,还有不少企业的员工甚至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知之甚少。

我市年金业务发展缓慢,与现有的企业结构有关。目前我市大型国有企业较少,而中小民营企业居多。企业主对年金的认识不够,因而积极性不是很高。“目前宁波建立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不到全市企业总数的千分之一,即便建立了企业年金的民营企业,不少也只是作为一项福利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购买,与企业年金设立的初衷相差甚远。”工行宁波市分行一名工作人员说。

宁波的交通、能源、金融、烟草等景气度较高的行业中,有不少企业总部在杭州、北京、上海,其年金也统一归集到总部缴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宁波的市场规模。

“企业年金市场的真正推动者是企业和员工。”该负责人认为,只有企业管理者从理念上重视员工福利,愿意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这笔“额外”费用,员工从观念上认可这种远期激励方式,才能接受企业年金。

未来市场潜力巨大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心业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年金是一种通过专业金融机构来运作管理的养老基金,宁波企业虽然规模比较小,但有较好的盈利能力,随着企业对年金认识的提高,未来宁波的市场潜力很大。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目前国内五家养老保险公司中已有四家在宁波设立分支机构。

“今年5月,《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对年金市场是一个利好消息,最近我们接到这方面的咨询也开始多起来。”国寿养老险公司宁波市中心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办法》列入了集合计划的管理条例,这意味着费用成本、门槛的降低,为中小企业加入企业年金创造了条件。此外,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所放宽,有利于提高年金的收益。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大多数人对社会养老意识较弱,只有让企业员工真正认识到企业年金是积累养老基金的重要手段,可以带来稳定长期的投资收益,方能使年金市场活跃起来。

此外,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也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应该要注重发展员工福利


时下,社会在热议“过劳”话题的同时,也关注到企业面临向当事人亲属的赔偿问题。毫无疑问,类似事件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风险,同时也实实在在地提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如果企业为员工制定必要的福利保障计划,部分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无疑能较大程度地转嫁企业的相应风险。

将保险作为员工福利,不仅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更使员工在发生疾病或身故、残疾时获得经济补偿的合理保障。因此,一份完整且充足的团体补充保险保障,会成为企业人性化管理和提升员工价值的助推器。

诸多事实表明,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也是企业“留才”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企业而言,无限制的涨薪是不现实的,而涨薪幅度较小,对“留才”的作用又微乎其微。

假设一个员工月薪税前3000元,在按照规定缴纳“四金”和上缴税收之后,税后收入约2437元。如果薪水涨幅为10%,即300元,同理计算,加薪之后“落入口袋”部分也不过224元,激励作用非常有限。而假设用每月300元金额为员工制定或提升现有的员工的福利保障计划,就可以将员工的补充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生育保险等多项保障涵盖在内,带给员工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据此,员工福利保障的“助推器”作用得以显现:有限的员工福利成本支出带来的效用充分放大,致使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得到大幅提升。

在CPI及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的影响下,不少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员工福利成本上升的问题。近些年医疗通胀的平均涨幅在每年10%左右,相当于CPI涨幅的2倍多。直接导致员工医疗保险的费用面临相应的增幅。不过,在合理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中,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其实仅占到企业人力成本的1%甚至不到,在保障内容不变和高品质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即使支出有所上升,也对企业整体的人力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恰恰是这占比很小的人力成本支出,会起到远远大于相同薪资成本所带来的“留才”作用。

企业在规划员工福利计划的过程中,应在了解员工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对商业团体保险的内容和服务全面了解。首先,考虑员工的工作性质,如果大部分员工户外工作或者经常出差,在制定计划时应将意外险包括在内。其次,根据员工的年龄性别比例,约定医疗险赔付内容。另外,还应考虑到高管计划是否能为企业的关键人物提供良好和便利的医疗保障。以中意人寿为例,其高端医疗计划在国内率先推出可以为企业高管提供网络医院医疗直付的服务,并和全球知名救援公司合作,减轻高级管理人员高压工作状态下的后顾之忧。

如何选择优质的员工福利计划供应商,也是一门学问。很多人认为“保险好买索赔难”。找一家服务专业、理赔快捷的供应商是员工保险福利计划的关键点。制定福利计划只是第一步,如何与供应商共同向员工做好及时快速的理赔工作,是员工福利工作的重点内容。要使员工意识到自己享有的福利计划并合理利用,必要时可以在团体保险的基础上帮助员工进行个人保障规划。一些保险公司对于一定人数以上的企业会提供上门收取报销单据的服务,另外对于理赔的进程都可实现在线查询,或者进行短信通知,并对理赔和划款的时效做出承诺。另外,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销售人员和服务团队也能保证顺畅的服务和理赔过程。

保险知识汇总,大学生投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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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读书难读书贵,一个家庭供养出一个大学生实在不容易,可能等到大学毕业父母都已经斑白了双鬓。而对于大学生而言,所有的生活只是一个开始,而生活中风险意外无处不在,万一出现什么意外情况,对于自己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于父母来说更是一个大的灾难。所以大学生要有自己的保险规划,做好安全保障,转嫁风险,让自己踏上奋斗之路多一份保障,也是对父母的一份责任。

大学生是即将走向社会自立前的短暂消费群体,大学生自己买保险应尽量坚持1个原则即经济实惠:理清楚需求,采用重保障的高性价比产品,用尽量低的保费达成尽量覆盖广的保障;等以后自己赚钱了再逐步补充。

其实作为大学生应该有很好的保险意识;但是保险并非生财之道。对于如何购买保险要根据他们将面临不同的生活环境,学校是一个相对于比较安全的环境,但是社会就相对而言存在的风险就比学校多。大学生买保险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做一个合理的顺序安排,买保险的顺序为:意外伤害、医疗、重疾、住院医疗、投资理财。

第一份保险应选意外险

想买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关键是要看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什么地方,相比较于其它保险,意外险保费并不高,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个经济实惠的选择。另外,在投保意外险的同时,最好再附加意外医药费用的保险。

定期寿险比终身寿险划算

意外险固然是年轻人的首选,但它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疾病死亡等其它保险事故的给付义务,这就使保险范围具有局限性,而寿险则相对全面一些。它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将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按照保障期限来划分,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年轻人选择定期寿险,费用低,性价比高。保险只是理财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最好的方式。保险的功用是保障。

其他方面保障要合理安排

如果是家庭条件比较好的父母为大学生孩子规划保险,则可以充分利用孩子年龄小费率低的特点,根据家庭财务安排情况,为孩子在预算内搭配需要的保障甚至一些储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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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企业年金的一些知识


伴随市场的激烈竞争,部分企业开始制定企业年金计划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年金作为特殊的福利恰恰是员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企业年金如何筹集、管理、领取、能领取多少,这一系列问题却并不为人所熟知。

记者近日了解到,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筹资进入特设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将由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就缴费而言,企业缴款部分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员工部分可以由企业代扣,双方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企业与员工缴费并非简单的搭配,通常情况下都会有各种参考系数。”一位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缴费有配款法、效益工资法、综合系数法等。

在配款法中,企业与员工按一定比例配款,如2∶1、1∶1等,这一比例由企业视效益、与员工协商确定,该方法便于操作;在效益工资法中,缴费的依据是企业效益基数和员工司龄,企业供款额=根据企业效益确定的基数+进入公司时间系数(可浮动)×员工司龄,公司效益好,员工入职时间越长,缴费数额越高;与前两种缴费方法相比,综合系数法更加细化了各种指标,缴费额=缴费基数×(职级系数+年龄系数+服务年限系数等)×承担比例系数,这样的方法相对精确,但繁琐复杂。

依据相关税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免税进入个人账户,而企业缴费部分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员工缴费是个人薪酬总额的4%,公司配款比例是1∶1,员工贾先生税后薪酬为8000元,个人缴费进入专设账户金额为320元,公司缴费部分则为8000×4%×(1-5%)=304元,因此,每月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为320+304=624元。

账户资金以复利计算获得投资收益。与社保养老金不同的是,企业年金收入仅与员工收益状况、入职时间长短以及账户收益率等挂钩,且目前领取年金还没有征税的相关规定。

某金融理财师举例介绍:小王今年22岁,月薪3000元,未来薪水年增长率5%,公司于今年为小王办理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为月薪的4%,公司配款为小王月薪的6%,两项合计为10%,年末向托管银行一次性供款(当年不计息),年均收益率为3%。依据特殊公式计算,38年后小王退休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39.6万元。

商报点评:作为企业给予的特殊福利,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将拥有一份特殊的养老保障。但其中不排除员工在加入该计划后,出现出国定居、未到退休年龄生病去世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上述问题时,企业年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已生成的年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指南之重大疾病险


1、险种性质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

主险: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

附加险: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

组合险: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

如果您没有任何保险,建议购买组合险,这样的保单会更全面一些;如果您初次购买大病险,建议购买主险;如果您已经拥有了一些大病保障,想提高保障水平,建议购买附加险。

2、投保范围

一般的大病险被保险人不限性别,只要年龄符合规定都可参加,但是男女缴费的金额有一定差异,男性高于女性。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上出现了专门针对男性、女性、少儿的大病险,这类保险针对特定人群加强了保障,客户可根据情况追加此类保险,但切不可只单买此种保险。毕竟还有许多大病的发生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因此还是要优先购买一些基本的大病保险。

3、保险责任

最常见的大病大概有十类左右,所以只要大病保险承保了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和手术,那么此保险的大病保障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的。现在的大病险所保病种越来越多,很多病是概率极低的疾病,对客户来讲几乎没有意义,想对而言,客户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终末期疾病、糖尿病、艾滋病、老年性的进行性疾病(如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氏、帕金森综合症)的保障水平。

另外,严格意义上大病保险的大病赔付是其主要责任,但越来越多的大病保险还增加了一些如高残、身故、还本之类的寿险保障,其中还本的保险对被保险人来讲意义更大一些。还本型保险现金价值普遍较高,在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疾病时,客户可通过退保获得治疗基金。

4、保险金额

大病保额的确定是根据需要来定的,您可根据当前较常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大致给自己估算出一个疾病财务总需求(如10万-15万元),再减去目前自己或单位可能承担的额度(如储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得出的数字就是应该由商业保险来补充的额度。

有些大病保险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2-3倍)给付的,则您需要10万的保障,只需购买5万的保额就够了。多倍赔付的大病保险其保障功能是很强的。

由于医疗费用是不断水涨船高的,再过5年、10年后想增加保额可能还需要体检,而这时身体状况相对会差些,年龄增加对应的保费也会上升。因此建议大病保险要有优先考虑,并尽可能上够。

如果是为孩子或年轻人购买大病险,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问题,保额递增的大病险就是上上之选了。

5、保险期限

投保大病险,要注意时间段的选择。在人们意识中,大病似乎只属于中老年人,年轻人是健康的。由于现代社会工作节奏日益加快,年轻人应酬频繁、经常熬夜加班,再加上不合理的饮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大病发生趋于年轻化。因此大病不是意外,大病不分老幼,大病保障应是伴随一生的保障,是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大病保险的责任期限应该是涵盖一生的,建议至少保到70岁。

6、保险费

保险不比其它商品,其费率是精算专家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科学制定的,加上保险费率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保险产品目前并不存在价格竞争。保险的价格与保障范围成正比,较便宜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和给付条件必然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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