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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筹集方式

2021-05-07
失业保险的知识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规划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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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扣缴比例是什么?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当地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当地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此部分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此部分纳入社会养老统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平均月工资3000元的职工为例,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费用为240元。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职工社保养老保险退休工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本人账户储存额÷120

职工本人帐户储存额=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12月×连续缴费年限×(1+社保利率)

社保利率=银行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以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为准。

仍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的职工为例,连续缴纳15年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前,当地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则此员工的退休金计算如下:

职工月缴纳社会养老费用=3000元×8%=240元

职工本人帐户储存额=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12月×连续缴费年限×(1+社保利率)=240元×12月×15年×(1+2.25%)=4417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本人账户储存额÷120=44172÷120=368.1元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3000元×20%=600元

职工社保养老保险退休工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00元+368.1元=968.1元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 保障老年生活所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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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其实不一定完全依靠储蓄或财富积累。如何用更少的钱过上更好的退休生活,一些“超前”或“另类”的养老方式也或许值得参考。

1.延迟退休时间。这是最直接减少养老开支的办法。如果你浑浑噩噩很晚才开始做退休理财规划,到了退休年龄发现资金根本不能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那么也许你只能选择“推迟退休”了。首先,你可以多挣几年时间的钱,并减少“养老”时间的开支。有的时候,很多人的养老金只准备到了80岁,但却活到90岁或者更长。如果有精力的话,也可以在退休后“再就业”,找个清闲的职务,一来打发时间,二来取得一定生活收入,岂不“两全齐美”。

2.提前消费。这是西方非常流行的消费观念,但在中国可能不一定能让大多数人接受。在西方很多人不留下任何遗产,用自己的资产来养老。比如很多人采取反向抵押的方式,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每年支付给他一笔费用,在他去世后,房子归银行所有。或者将资产逐步变现一直到你85岁的时候,同时购买一份人寿保险,这样你活到85岁以上也可获得保障。但这个观念在中国未必行得通,因为中国人总是希望给子孙留下一定遗产,更何况目前还出现了很多“啃老”一族。

3.去二三线城市养老。这个观念在现在越来越多的白领中开始盛行。那些从二三线城市出来在一线城市打拼的白领们,在老的时候也想“落叶归根”。趁着现在二三线城市房价还不是那么高,先置办一套房产,平时可以收租,老了可以回去居住,一举两得。二三线城市生活消费成本远远低于一线城市,这更直接地减少了养老成本。而且找个清幽、舒适的城市,肯定好过繁华都市的喧嚣,可以直接提高养老生活品质。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的种种


缴费满10年多拿4个月失业金

根据新调整的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而在这之前,失业金的领取时间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来计算的,缴费满一年给予两个月的失业金待遇,最多不超过24个月。可见缴费满10年享受的失业金期限为20个月,缴费满11年领取期限为22个月,只有缴费满12年领取期限才为24个月。这次的政策调整,给缴费达到10年、11年的失业人员增加了4个月、2个月的失业金待遇。

大龄人员可延长领取失业金

今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南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延长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这对大龄失业人员无疑是个利好。这部分人员到了这个年龄段失业的,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比较困难。有了延长领取政策后,他们可以一直领取失业金直至退休。目前南京市的低保金为400元,那么他们每个月可以领取到520元的失业金,如果低保待遇调整,他们的失业金也会“水涨船高”。

外地人可以在南京领失业金

平安保险专家表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南京市领取或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选择在南京市领取的,应在南京市暂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参照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倍计算。

两种方式自己选择,可以在南京享受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享受,而之前外地人失业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做法取消了,只能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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