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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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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年度基数比例调整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年度基数调整到所属银行服务网点打印或拷贝基数调整数据,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如无异议,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印件;

(四)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所需资料(低于8%或高于12%):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请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区县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携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或全体职工签字年度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只须提供第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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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专家解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25日表示,将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争取明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出台归集、提取、个人贷款、财务会计等业务规范,继续做好资金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对内住房公积金有什么重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步骤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 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 表》 。

2、贷款需求备案 、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和交易 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 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 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 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 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包括房屋评估报告) ,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 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 、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需要了解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古往今来,在我国都有三十而立,居有定所的俗语。不管社会怎么发展,有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还是依然存在。但是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人背上了买房子的枷锁。但是尽管如此,买房子还是大众的热衷问题。既然热衷此事儿,就要对关于购房的相关问题有所关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若干重要条例一定要有所了解。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实只是购房相关的问题种的冰山一角,比如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怎么使用,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等。这些问题都明白了,如果资金也充足,那么办理起买房的手续时就得心应手了。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直属济源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位于济源市建设银行7楼。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几年来,中心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团结奋进,拼搏实干,积极探索,求实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体系、支取使用信贷体系、电算化管理体系、查询体系、宣传监督体系及风险防范体系,为促进济源市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对象:

具有济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连续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持有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2、接近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所要离退休的时间;

三、贷款额度

1、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7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2、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只有一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为大家解读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应到管理中心指定服务网点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经办人的身份证。

(三)管理中心为单位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公章、印鉴、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到单位开户时选定的服务网点,办理银行印鉴预留业务,拷贝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表格及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变更清册》、《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等住房公积金专用凭证。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资料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金额、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为失业);

(四)本人单独缴存社会保险证明。

第七条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服务网点应重新为单位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职工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现单位后,携带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合并。

(二)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按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二)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证明),连同下列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服务网点应收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四)单位无法联系,经与有关部门核实后单位已注销的,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南京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办理指南之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时间一般为6个月。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冻结期满,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自动办理解冻手续。管理中心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解冻手续。

职工因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的证件、凭证丢失等原因,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手续,时间一般为10日。

(一)账户冻结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状态变更申请单》,要求办理账户冻结:

1、法官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携带下列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状态变更申请单》,要求办理账户解冻:

1、法官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提取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上述提取范围的(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上述提取范围的(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职工满足下列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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