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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医保金又涨 无奈下岗人员

2020-11-03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今天武汉<<楚天都市报》报道,从今年7月开始,社保金又要涨了,由去年的3012元,涨到3408元(这是最低档的,还不包括医保,如加医保估计近五仟元),一年就涨了396元,虽然对一些银行或保险业的高管年薪近百万的精英来说不足挂齿,可对于我们这些年老体弱,上有老,下有小的几千万下岗职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买断时补偿的不足万元早已交光,刚开始每年只交700多元,现在每年要交5000多元,像我们这个年龄段的人上有健在的双亲(不包括岳父岳母),下有读高中即将上大学的儿子(高额的学费),不是我们不愿工作,是工作不要我们,各种大小招聘会第一个招聘条件就是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有感于湖北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位厅长参加一次人才招聘会看到清一色的年龄限制后指出:你们是真的想要招聘人才吗?年龄限制能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吗?如今连大学生都很难找工作,可想我们就更加难上加难了。从去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我国也不例外,失业的增多,减薪的减薪,可统计部门不知怎样统计的,硬是统计出今年比去年人均工资涨了至2369.25元,我们几千万下岗职工无任何工资,仅靠背煤气罐,守门卫辛辛苦苦一个月也就几佰元,真的很无语。我们真诚地呼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话语权的社会精英们,为几千万的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生存问题纳喊一下,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解决一下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强烈要求凡工龄30年,社保缴足15年的,都可以退休。我们大多数都未滿50岁,要我们再继续交十几年不断上涨的社保医保,我们可真的没钱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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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医保新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昨日表示,目前已有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目前,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补)贴政策,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由去年6个省(区、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

保险知识汇总,企业养老金明年拟再涨 外来人员两途径领取


明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望再次上调;今年年底,北京市将根据人保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市的具体调整方案。

养老金调整方案年底出台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近几年来,每年年底,人保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第二年养老金调整指导意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明年的养老金是否上调等,还要视人保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指导意见决定,但预计明年有望再次提高。

今年年初,北京上调养老金,比去年人均每月增加了200元。

外来人员两途径领养老金

就不少市民关心的目前大量在京工作和参保的外地户口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在哪里领取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在京工作的外地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京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享受北京养老金待遇标准。

二是在劳动年龄内,回到户籍所在地工作,在京缴纳的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续接,退休后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但只能按照当地的养老保险标准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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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达报销起付标准即可申请;避免年底申报高峰压力

即日起,门诊医疗费达到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东城参保人员,可提前进行申报,避开年底的申报高峰。

来自东城区劳动局的消息,明年起,东城区将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医疗保险报销方式。

为配合保障卡的发放,避免年底医疗保险单据集中申报带来的审核结算压力。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日前启动错峰申报、提前统计在途申报单据等措施,应对医保申报高峰压力。

措施规定,在职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分别达到1800元和1300元的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时,均可提前申报。

按照要求,10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今日前申报,10月的费用需在11月15日申报完。

据悉,东城区共有参保人员73万人左右,目前已有达到起付标准的3万份门诊报销单据即将报送到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保险知识汇总,办理社保金的地址----西安市


1、养老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西华门海星对面)

2、失业

西安市劳动局失业保险处盐店街内(西大街百盛对面)

3、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西高新光华路(工商银行大楼9楼)

4、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友谊西路(省人民医院向东500米)

由于各个机构不在一个地方,建议先去咨询开户提供材料,准备齐全再去开户,以免重复往返

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由你所在的区劳动局下属的区劳动稽查大队或者其他的一些部门代办,办理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3-5月份办理,在这一时间段那办理除应缴纳的费用以外是不收取滞纳金的.另一个时间段是7-11月份,在这一时间段内办理是要在缴纳费用以外在额外缴纳滞纳金的.一般费用都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所以是每年都要变化的,滞纳金的多少也是要变化的,但一般也没有多少钱.

另外如果是头一次办理的话,是要建立档案的.要带上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一寸照片,还有就是建党费.

保险知识汇总,银川特殊人群参保金可享受补贴


从银川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日前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低保家庭,三级劳模,村干部等人群给予缴费补贴。

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将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宁夏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5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宁夏自治区和银川市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民,如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宁夏自治区劳动模范、银川市劳动模范,银川市每年将分别补助960元、720元和480元。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宁夏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宁夏自治区和银川市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

明年有望实现医保全覆盖

据介绍,凡是具有银川市三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该方案还建立了奖励机制。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将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目前标准基础养老金为55元。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轨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发布会,表示针对符合退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女20年、男25年),将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方式(即工龄补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个人缴纳的补缴资金随用人单位缴费一并缴纳改为完全由个人单独缴纳。

为使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待遇不因企业经营困难、拖延缴费而受到影响,今年初市人保局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新政策。北京市社保基金中心副主任袁建设介绍,过去需要进行工龄补缴的参保职工要将现金交给参保单位,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将工龄补缴资金交给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但根据年初的新政策,并经过对缴费系统平台的改造,这部分参保职工从本月起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即委托银行扣缴工龄补款。目前扣款的银行为北京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扣款时间为每月的12日与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遇公休日顺延)。因此,今后,参保人可在现金缴费和银行扣款这两种补缴方式中自由选择。

市人保局提醒,如果参保职工选择新的补缴方式,那么自工龄补缴之月起,3个月内工龄补缴资金须现金足额缴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缴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缴手续。

此外,从5月1日起,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也将与单位缴费脱钩。即无论参保单位是否欠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均按月足额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应缴纳的3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再通过单位缴纳,改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分配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失业人员可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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