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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2021-05-05
失业保险的知识 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免费参医保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具体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

实施意见中规定,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参保地继续找工作的,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保个人账户,医保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当然,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保缴费,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续接参保手续且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待遇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7月1日起执行,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保缴费补助、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7月份已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应从其下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医保新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昨日表示,目前已有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目前,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补)贴政策,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由去年6个省(区、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

保险知识汇总,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具体就我们企业来说,有不少职工与父母同住或是自己在农村盖有房住。但是如果他们不在城市购买房子、或者还房贷的话,那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若干年自己退休、离休或者死亡等情况后才能领取。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真正让老百姓满意……”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中,来自西安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基层代表刘安建议: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企业会同员工一同为员工个人存储的钱。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来支配,个人应该有发言权。

住房公积金: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

刘安介绍,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是在若干年前制定的,个人只有在新购住房或用于银行还房贷时才可提取。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

代表刘安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各种不同的用工制度的产生,有大批双重身份的人产生,这些人既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交着各类基金,可又有着农村户口,在城里无住房,农村家里的住房要建设时,又不符合现今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无法提取公积金。如按现行的政策,他们只能在退休时才能拿到这部分钱,这些人又多是年轻人,眼看着自己的钱不能用,等到退休又是何等的漫长。而这样的员工在庆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近一半以上。

还有部分城市户口的公积金缴纳人员,有些与父母同住,有些是继承的房产,在家庭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时,也同样无法提取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不少职工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自己应享受的待遇,却迟迟难享用。呼吁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较为详细的政策,管理住房公积金。因此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改进、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应针对性修改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应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在西安某设计院工作的张先生说:“提取住房公积金就是太麻烦了,一年住房公积金约两万块钱,着急用钱的时候,放那却动不了。”

在西安某事业单位的胡先生告诉记者说:“我没用过住房公积金,我的住房公积金也存了不少钱了,同事说办那个手续很麻烦。不过我建议,政府应该修改管理办法,那么多住房公积金放在那里,还存在被挪用的可能,希望政府听到百姓的呼声……”

刘安呼吁:种种现象看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我省应针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调研,这种情况在企业中很多见,涉及相当数量的人口,而这些人大多数又都是因户籍制度导致,在户籍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应针对性修改更细致的提取政策,惠及每一个普通老百姓,这是非常可行的。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社保问题的相关答案


一:社保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保险知识汇总,深圳少儿和大学生医保相关问题


近日不少市民在咨询办理少儿和大学生医疗保险办理的问题,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了解到,办理少儿医保先读懂须知,程序并不难,该局网站专门贴出了办理问答,市民可登录查询,或者致电社保咨询电话12333进行了解。

我市少儿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或者未入学入园且未满18周岁、或者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也包括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中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含生育医疗保险。

在园在校学生办理首次参保手续,先通过学校(协办单位)上传学生信息。上传成功后,由监护人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网站补录个人信息,打印《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交至学校办理,经学校受理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审核。非在园在校深户少儿办理首次参保手续,由监护人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网站进行办理。大学生办理首次参保手续,先通过学校(协办单位)上传学生信息,上传成功后由本人登录深圳市社保局网站补录个人信息,打印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交至学校办理,经学校受理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审核。

此外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比如首次参保的少儿与大学生如何缴费、已参保的少儿与大学生如何办理缴费手续、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如何绑定就诊社康中心或医院等问题,该局网上《深圳市少儿与大学生医疗保险问答》都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失业人员医保的特点


失业人员医保是我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人员医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人员医保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

二、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人员医保医药费怎样报销

一是县内定点医院可直接凭IC卡入院,各定点医院都能实行网络结算,医保病人出院时只支付自付部分费用。二是县外住院和县内住院网外结算的,持住院发票、用药清单、住院诊断证明等手续,到医保局服务大厅进行审核结算报销。三是获得特殊病种证的病人,按规定用药后,每年10月-12月20日,凭处方和发票到医保服务大厅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失业人员医保报销后多久可以领到药费?

大概一至二周就可以了。我局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为医保服务大厅审核发票时间,星期四下午至星期五上午为领导审签发票的时间,星期五下午为基金财务科拨款时间(报帐较多时,可能延至下周星期一)。第二周基本上就可以到单位领药费。若是个人帐户可在一周以后到银行查询,或拨打55186362查询,有的医保对象没能及时收到报销药费,可能有如下原因:

1、银行间帐务周转不及时。

2、参保对象所在单位的医保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和银行对账,钱已到帐而不知道。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失业人员可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失业人员,解答失业保险各类问题


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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