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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探索社保民营机制设计农村医疗制度

2020-11-02
保险规划设计 人社局保险规划 设计保险规划的原理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在1990-2000年,住院平均费用上涨了511%,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农民“看病难”,并导致农村地区相对贫穷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在医疗价格这样高、甚至还要继续涨价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是很难推行下去的。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将农村的医保落到实处,在此方面可以参考日本、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资格在留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

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

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了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和社会保障体系。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国民皆保险的制度,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无法参加全国统一的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网络,而全国统一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尚未形成。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上,无法直接参照日本和韩国的做法,但可考虑将日本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互助型的共济保险加以合并。设计出符合中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社保民营,加深互助的作用:还可以组建社保医生团体,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及医生团体自治功能;在财源上,可以采取国家财政资助,地方拨给资金,个人负担的办法。

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点很多,诸如人口因素、小农经济、农业灾害,政府缺乏有力措施,互助组织发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居住区域的卫生条件差(如饮用水等),地方病、流行病,医护人员、医疗设施、设备不足,国家、地方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助不足或基本没有,农民收入不稳定、贫困地区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农民对加入农村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充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尚未成型等。

面对这些难题,农工党中央建议,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周全,其政策内容应该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同其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政府应提供优惠的政策,尤其是财务支持,加大投资力度。同时,应抓紧理顺我国农村医保工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能,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以确保我国农村医保工作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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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制度探索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

保险知识汇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并没有形成,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课题,但是,我国学术界对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问题关注、研究得比较多,而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问题重视不够,即使一些学者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这些研究基本思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对中国农村的现状缺乏总体的了解。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79:1.13:1,1995年上升为1.81:1.15:1,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592.6元、1953元和1797元,收入比进一步扩大为2:1.09:1;其次表现在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仍处在平均水平以下,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农户家庭纯收入进行分组,1990年最低收人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与最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比值是1:6.39,1995年这一比值扩大到1:7.48,到2000年这一比值进一步扩大到1:9.5(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如何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中国农村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农村劳动力已经分化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流向了城市成为""农民工""、一部分流向了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农民,据统计在4.98亿农村劳动力中有8000万人进城打工,有1.28亿人已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农业部,2001),对于这些不同就业途径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建立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二是大部分研究局限在""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框架内。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是大部分研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四是一些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研究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问题。

正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研究试图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路、方法,希望给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二、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研究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首先要确定这样的理念,农村劳动者同城市劳动者一样具有同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它是农村劳动者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的具体体现。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提出""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基本思路,这个思路主要有三个要点,一是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不可能全国统一,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二是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三是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制度的设计包括这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选择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较为稳定的职业,收入相对稳定,近8000万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却又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者,这一群体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户口政策等产生巨大的冲击,因为融入主流社会生活和希望得到相应的社会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共同追求(郑功成,2002)。对于这一部分人应该让其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可以直接融入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当这一部分人享有到城镇职工基本的保障权利,感受到在城市收入稳定、生存比较安全时,他们会考虑完全退出农业劳动、退还承包的土地,以致走向完全离土离乡的道路、成为城市居民,也使农民工拥有的一部分分散耕作、甚至抛荒的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使农村能够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途径,也是盘活农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

2、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乡镇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经济实力差,并且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目前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但是对于一部分流向乡镇企业农村劳动力,虽然他们并未完全退出农业劳动、也未退还承包的土地、离土不离乡,但是年老时养老问题同样需要解决,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考虑到将来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问题,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体制也适宜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注意这几个方面:一是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差异,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小企业有差异,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比例,国家应制定原则性框架,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强制乡镇企业参加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而不能由企业和个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保,这是社会保险本质决定的,可以通过扩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来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强制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三是考虑到乡镇企业竞争能力以及乡镇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要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来上缴社会保障机构是不现实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乡镇企业上缴社保机构的缴费比例,都应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较低的范围内,以乡镇企业能够承受为限,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参保企业给予优惠,对于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国家应以补贴的形式适当返还,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不足;四是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应允许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乡镇企业之间以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流动,最终使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3、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一部分人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这一部分人的养老社会保险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根据该地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等额上缴,缴费的比例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中等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8%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地区,缴费比例应控制在4%左右。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加上近几年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纯粹的农业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对于农民的养老问题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给予农民补贴,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对农民进行补贴,每公顷耕地补贴达100-150美元,而我国政府不但不补贴农业,相反还要对农业征收农业税费,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能否借鉴日本和欧盟国家政策,实施对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资金1/3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售价的办法将补贴负担转嫁给消费者,2/3通过各种农产品价格计划间接或直接从政府预算中获得补贴,实际是由政府农业税收返还来补贴,当然,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区别,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民养老有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日前,由革命云南省委和云南财经大学共同研究的一项重点课题《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对策研究》顺利完成,通过专家组评审。民革云南省委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法规,启动试点探索工作,逐步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民革云南省委历来较为关注农村问题。去年初,经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批准,民革云南省委承担了《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对策研究》课题。民革云南省委从调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入手,详细了解、剖析广大农民群众对相关制度的看法、目前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制度是否构成云南省广大农村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点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对策:一、制定权威性和稳定性较高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二、落实公共财政对农保的资金补贴,切实履行政府的职能。三、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保值增值。四、以多样化的形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用。五、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等。研究结论称:目前我省已具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应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可在三类地区中各选择一个县(区、市)进行试点,并逐步完善推广。

评审该课题的专家组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在多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设想,对推动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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