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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被砸伤算不算工伤,谁来赔偿?

2020-11-02
工伤保险知识 土地被规划还有保险吗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案例:

冯佳妹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被公司指派到深圳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出差期间被一只从楼上丢下的空酒瓶砸伤。经过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并且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空酒瓶是谁所丢,冯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于是冯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冯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

专家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冯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冯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冯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冯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冯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冯前往深圳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冯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所必需经过,即出于工作。

另一方面,冯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冯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冯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冯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62条第2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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