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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2020-11-03
保险营业区建设规划 保险专业建设规划 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规划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目录

建立的必要性wWw.Bx010.COM

概述

城乡收入差别分析

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

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构建所受制约

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现行保险形式

概述

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制度构建

概述

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克鲁格曼曾这样写道:“美国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管理,剩下的98%都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与之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只将保费的80%左右用于医疗赔付,剩下的20%用于拒绝那些需要赔付的人。如果我们采取更广泛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即每个人都参加联邦医疗保险,那么我们在医疗保险上的整体开支就比现在少。”

我猜,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多数用于理赔。

然而,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问题是,需要有足够的税收为全民医疗提供资金。实际上,美国现存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税金已经超出了实际税收,而且将来的预期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将达到数万亿美元。医疗保险是财政的“泰坦尼克号”,而克鲁格曼还说是时候增加乘客了。

征税会产生无谓损失(deadlineloss,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税收造成的总福利的减少,称为税收的“无谓损失”),税率越高,无谓损失越大。很多研究对普通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做出了估计,大部分估计数字在20%以上。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比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成本更高。

同时,美国马约医学中心(MayoClinic)的医师弗莱明在其论文中写道:“政策制定者应当超脱个别诉求,而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情况。历史经验通常表明,该制度最终可能产生种种问题,包括沦为政府配给、医疗服务质量下降、长期资金缺乏、采用更先进医疗技术的步伐放慢、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险资格产生新的不平等、官僚势力蔓延以及个人医疗选择自由度的丧失。”

保险知识汇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并没有形成,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课题,但是,我国学术界对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问题关注、研究得比较多,而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问题重视不够,即使一些学者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这些研究基本思路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对中国农村的现状缺乏总体的了解。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79:1.13:1,1995年上升为1.81:1.15:1,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592.6元、1953元和1797元,收入比进一步扩大为2:1.09:1;其次表现在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仍处在平均水平以下,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农户家庭纯收入进行分组,1990年最低收人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与最高收入组农户的人均纯收人比值是1:6.39,1995年这一比值扩大到1:7.48,到2000年这一比值进一步扩大到1:9.5(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如何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中国农村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农村劳动力已经分化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流向了城市成为""农民工""、一部分流向了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农民,据统计在4.98亿农村劳动力中有8000万人进城打工,有1.28亿人已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农业部,2001),对于这些不同就业途径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建立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二是大部分研究局限在""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框架内。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是大部分研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四是一些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研究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问题。

正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研究试图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公平的角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路、方法,希望给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二、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研究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首先要确定这样的理念,农村劳动者同城市劳动者一样具有同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它是农村劳动者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的具体体现。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提出""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基本思路,这个思路主要有三个要点,一是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不可能全国统一,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二是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解决;三是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制度的设计包括这几个方面:

1、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所从事的职业中,80%的人选择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较为稳定的职业,收入相对稳定,近8000万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却又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者,这一群体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户口政策等产生巨大的冲击,因为融入主流社会生活和希望得到相应的社会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共同追求(郑功成,2002)。对于这一部分人应该让其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可以直接融入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当这一部分人享有到城镇职工基本的保障权利,感受到在城市收入稳定、生存比较安全时,他们会考虑完全退出农业劳动、退还承包的土地,以致走向完全离土离乡的道路、成为城市居民,也使农民工拥有的一部分分散耕作、甚至抛荒的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使农村能够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途径,也是盘活农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

2、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乡镇企业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多,中小型企业多,原始积累少,国家没有投资,与国有企业比较起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加上发展的时间短,经济实力差,并且还担负着反哺农业的责任。目前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职工收入比较低,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确实有困难。但是对于一部分流向乡镇企业农村劳动力,虽然他们并未完全退出农业劳动、也未退还承包的土地、离土不离乡,但是年老时养老问题同样需要解决,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考虑到将来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问题,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体制也适宜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注意这几个方面:一是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差距较大,从区域上讲,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差距,从行业讲,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差异,从规模讲,大中型企业与小企业有差异,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比例,国家应制定原则性框架,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强制乡镇企业参加职工养老社会保险,而不能由企业和个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保,这是社会保险本质决定的,可以通过扩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来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因此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强制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社会保险;三是考虑到乡镇企业竞争能力以及乡镇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要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来上缴社会保障机构是不现实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乡镇企业上缴社保机构的缴费比例,都应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较低的范围内,以乡镇企业能够承受为限,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国家要在税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给予参保企业给予优惠,对于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国家应以补贴的形式适当返还,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的不足;四是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应允许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乡镇企业之间以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流动,最终使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3、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一部分人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这一部分人的养老社会保险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可以根据该地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等额上缴,缴费的比例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中等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8%左右,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地区,缴费比例应控制在4%左右。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加上近几年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纯粹的农业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对于农民的养老问题政府应该承担责任,给予农民补贴,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对农民进行补贴,每公顷耕地补贴达100-150美元,而我国政府不但不补贴农业,相反还要对农业征收农业税费,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能否借鉴日本和欧盟国家政策,实施对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资金1/3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售价的办法将补贴负担转嫁给消费者,2/3通过各种农产品价格计划间接或直接从政府预算中获得补贴,实际是由政府农业税收返还来补贴,当然,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区别,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使贫困地区农民养老有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制度的现状


(二)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农村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降到3.9人/户,2000年为3.44人/户。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加上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2.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我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3.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多数老年人的创收能力毕竟有限,同时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储蓄养老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农村社会加速变化的形势下,现行农村以自我服务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的老龄人缺乏养老的物质基础。二是即使在家庭养老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其功能也将削弱。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存在分离的趋势。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年轻人和老年人两代人的居住偏好不同。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喜欢分开过,是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而老人方面,也有图清静、少麻烦、想分开过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三是即使具有了货币收入对于养老需求也还不够。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自我服务和家庭成员的服务外,还需要有社会化服务。

二、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问题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个不断探索、改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探索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熍┐迳缁嵫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熚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熚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一)现状与问题

1.早期农保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熓小⑶、旗牪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

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试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开始试点,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低保平均水平,而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还会不断提高。”2月12日,首届“如何让农民富裕起来”专题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综合研究室主任郭建军在谈到今年中央支农新政时表示。

他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大方向是在全国普遍建立比较成熟的农民养老制度,“这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从初具规模到最后成型,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

“强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明确了政府直接分担农民养老保险的责任,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表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在设计之中,目标是确保满足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但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与分担方式、财务模式、监管与经办方式以及缴费与待遇标准等,还需进一步讨论并具体化。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做出决策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执行部门正抓紧起草实施方案。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一是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增加保障人群。除城镇户口居民外,将城中村居民、失地农民、常年在城镇居住、就学的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增加筹资总额,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学生类居民每年筹资额从120元增加到22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160元。其他居民每年筹资额从200元增加到35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210元,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350元;三是扩大报销范围。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四是提高报销标准。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20万元。医保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70%;五是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制度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0.5%;连续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封顶线提高1万元。

通过几年的发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日臻完善,目前参保人数已达6.4万人,年收缴医保费1814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按规定及时得到报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达到55%以上,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障制度的互济共济功能,控制和减少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受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普遍欢迎,为构建和谐迁安创造了有利条件。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报销制度


案例:

孙先生,38周岁,个体经营者,年收入30万元;孙太太,35周岁,银行职员,年收入5万元。有一个5岁的宝宝,正在读幼儿园。孙先生无社保和商业保险,且因生意需要经常外出;孙太太有社保、无商业保险。双方父母均退休,无需赡养。

孙先生由于经常出差,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0万元保额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几年后,孙先生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孙先生十分疑惑,自己购买的保险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功能,为什么所有住院治疗费用还要自己独自承担呢?

分析:

孙先生的疑惑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他所购买的险种,其保障功能仅仅针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从而对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在事例中,孙先生是因为疾病住院,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责任的。

孙先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的保障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较低、保额较高;缺点则是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仅对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住院医疗进行赔偿给付责任。

因此,孙先生购买的保险只能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而其他方面的保障是没有的。根据孙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如果需要得到全面的保障,那么孙先生需要解决的风险应该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孙太太的保障需求是重大疾病和意外;孩子需要覆盖的保障是健康和意外伤害。

推荐建议:

根据孙先生一家的需求情况,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建议孙先生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孙太太可以选择重大疾病险和意外伤害险来补充自己的风险保障;孩子购买少儿健康产品和意外险。购买这些风险保障后,如果资金仍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子女类、养老类或投资类产品作为未来养老和孩子教育的储备金。

保险知识汇总,什么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的参保范围都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新农保基金的构成有哪些

答: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档次上,国家规定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长春市各试点地区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把缴费档次从国家、省规定的100~500元/年,提高到600~1000元/年,同时规定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我市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以上补贴50元。

领取养老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和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养老金的待遇是什么样的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基金能不能继承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政府部门之间是如何分工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要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报登记、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申请、划转财政补贴资金,建立新农保财政专户,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西部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加强西部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

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目前,要采取得力措施尽快提高西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应利用地方高中等教育资源,定向为农村贫困地区适量培养短缺适用的卫生人才。可以考虑分期分批从行政村选拔尚未接受专业教育的年轻卫生人员和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青年,进行3年左右中等专业水平的综合医疗保健教育,用项目经费对所需学费和生活费给予部分补贴。采用合同形式规定其毕业后去县医院或乡卫生院实习,然后通过考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回村从事基本医疗保健工作。要强化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西部各省区都应设置为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班,或者采取定点培训进修的方法,培养适合农村的、在农村能留得住的、有一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从长远来看,必须调整农村医学教育方式,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育为农村专门培养医学人才的学制教育,包括本科或专科等。同时,通过提高待遇等手段,留住农村卫生服务人员。

(二)进一步促进西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将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提供支持(医疗救助实际是一种免费医疗制度,主要救助无筹资能力的贫困人群,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西部地区贫困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在最贫困人口中又有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2004年,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中,在当年贫困农户中,有残疾人或重病、大病患者的户占7.8%。扶贫重点县每万人拥有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和每万人口拥有的医生数约是全国县域水平的60%左右,相当于全国1980年以前的水平。截至2004年底,尚有27.1%的村没有医疗室,有25.5%的村没有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实行医疗救助,对西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实际、保障线标准合理适当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并注意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2006年,中央财政(包括一般预算和彩票公益金预算)将相应安排资金9.5亿元,比2005年增加6.5亿元。这对西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推进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目前还要做的工作是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可由政府在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医疗救济基金,专门用于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西部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可确定为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及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这样可使贫困者得到救助,且方便可行,减少组织成本。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除了本人申请外,必须经过必要的资产收入情况调查,符合情况并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保障其最低的医疗需求。

对西部各省区来说,要在相关的扶贫规划中充分考虑乡村医疗机构的建设问题。对贫困乡镇,地方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标准建设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并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统一配备基本医疗器械、桌椅等设备。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三)积极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

应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巡回医疗、学科建设和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支援县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建设。在卫生队伍建设上,通过定向培养等形式,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保证“城市、军队医院为卫生院、所的医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技术指导,帮助基础设施建设和捐助医疗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医师晋升中级和副高级职称前,要在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等政策规定的落实。

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现有试点省区的经验,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西部各省区,通过多方努力,真正打造一支能长期扎根农村、技术精湛、热心为农民服务的医疗队伍。

(四)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行,必须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维护好农村医药市场秩序。应努力做到保证农村药品供应,方便农民得到安全、有效、价廉的药品,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一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逐步建立起新型合作医疗医药用品的政府采购机制。为了切实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将有限的基金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让利于民,受惠于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用品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完善药品购销制度,彻底根除“药品回扣”虚高药品价格的不正之风,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药品质量,规范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管理的新格局,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拥有充分的管理监督权。二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严格农村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准人制度。在此前提下,进一步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鼓励大型药品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县药品批发企业,建设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规范医疗机构购药渠道。加强对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及时向农民发布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目前,重庆、陕西等地在进行农村药品“两网”(药品供应网和药品监督网)建设服务于“新农合”建设的探索。应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鼓励西部各省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农合”建设融合工作的进行,如把连锁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药店等。在基层政府,使得负责“两网”建设和“新农合”建设的不同行政部门呈现出从组织架构、职能重组等层面走向体制性融合,在使参与“新农合”的广大农民从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更大便利的同时,推进新型农村医疗工作的进行。

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培育规范性的市场竞争,减轻垄断程度,降低行业性租金,给消费者以实惠。在医疗行业要加快执业医生资格制度的建立,消除个体医生从业的政策性壁垒,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药品行业,引入招标的药品市场定价机制,减缓药品购销中的高额回扣和暴利现象。从整体环境上,降低合作医疗的运行成本,增强其生存维持能力。

(五)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农村合作医疗在1978年曾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那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医疗进行确认。此后,合作医疗只是出现在中央的文件或决议中,从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筹资和管理监督方面已明显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所以一旦条件成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明确政府的职责、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村集体的扶持责任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合作医疗持续、稳定的发展。具体来说,在相关法律中,应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报销比例、报销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有关的法规后,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推动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展。在农村合作医疗卫生体系的运作和基金管理方面,也应通过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设立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以及由农民、政府与经办机构、专家共同参加的监督审查机构,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验概况

2004年初,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同年3月以后,保监会又先后批准三家专业农险公司开业或者筹建。第一家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主要经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该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保监会要求其种植、养殖业保险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家是吉林省筹建的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借鉴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模式,实行股份制经营,以“大农险”为概念,为吉林省的农民提供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家财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一揽子保险。第三家是黑龙江阳光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建立在黑龙江农垦系统,已试办了十余年相互制农业保险,此次是将过去相互制农业保险的雏形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保监会分别以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以及共办等四种形式在五个地区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试点。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公司)在四川省进行的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在四川省眉山市的两个县,地方政府给予农民奶牛保险定额保费补贴,其余由农民承担。保单责任范围比较大,除了故意致死和大规模疫情外的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二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江苏省实行的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由当地地、县两级政府为农民承担50%的保费补贴,风险共担。政府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式运作。三是湖南省生猪保险试点。试点为湖南省的商品猪养殖示范基地,在试点区县,农民同样将得到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不过,这些补贴不仅来自当地政府,还来自当地的龙头企业。由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民各出一部分保费,而包括口蹄疫在内的风险都被列入可保范围。四是新疆自治区的棉花保险,实行由保险公司自办的模式。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但要求各县、乡政府支持,并将其作为县、乡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五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奶牛保险。

二、关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事实上1791年诞生在德国的雹灾保险,就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而且德国、英国、法国等至今都是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经营雹灾保险。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早稻、小麦等)和马、牛、猪、蚕等饲养项目是依法强制实行政策性保险之外,花卉、某些设施农业、精细农业产品的保险,实际上都是商业性经营。这就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及其原因。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经营。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必须有较强的政策意义;而从微观层面上讲,这些保险产品因其成本高、价格高,在竞争的保险市场

保险知识汇总,印度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


为世界上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印度全国享受免费医疗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口一直以来不到5%,其中大多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生活在农村的7.3亿印度人而言,由于收入低微、参保人数少、管理困难等种种原因,医疗保险仍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许多农民在生大病时,只能听天由命,自生自灭。

近年来,为保障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安全,印度一些地区的行业联合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行动起来,针对发病率较低但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风险,积极介入农村医保,牵头帮助农民投保医疗,走出了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的一条新路。

在印度南部喀拉拉邦玛拉巴地区,当地牛奶生产者合作社协会与印度东方保险公司签约,协助奶牛养殖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每户每年交纳130卢比(1美元约合45卢比)的保费,就可获得1.5万卢比的保额。目前,这项计划已覆盖协会2/3的成员。此外,在喀拉拉邦19个覆盖农村地区的非正规产业联合会中,都设有福利基金,每年按照雇员工资的固定比率从会员及其雇主那里收费。会员在满足规定的基金交纳年限或金额后,有权享受医疗、养老、伤残、生育等补助。此外,目前已有9个联合会率先为农村雇员提供大病医疗补助,当地棕榈酒业工会还设有金额为3000卢比的癌症医疗补助金。

在西部古吉拉特邦,在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援助机构的资助下,当地非正规产业妇女联合会与印度联合保险公司签约,向农户提供3个档次的住院保险产品,只要参保人交纳年度保费85卢比、200卢比、400卢比,就可获得2000卢比、5500卢比和1万卢比的相应保额。但该项目不覆盖乙肝和肺结核之类的慢性传染病,以及投保人购买保险前所患的非传染性慢性病。目前,这一组织共有9.2万人参保,约占其成员总数的1/3。

当地专家指出,以往大型保险公司不接纳农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户居住分散,获得收入的时间和金额都极不确定,而且投保数额较小,导致公司成本提高。而由行业组织出面,带领农民集体投保,可有效避免上述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确保农户能获得正规的医保服务,有利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健康安全和行会凝聚力的增强。更为重要的是,此举也让更多致力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专业人士增强了信心:在农村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普及医疗保险并非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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