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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争议性工伤保险案例点评

2020-10-3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在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员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通过采取疑难案例讨论分析制度等措施,探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疑难案例。经过努力,工伤保险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我市工伤认定19835人,完成工伤补偿17119人;参保人数达到80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2.1%。

案例1:不是参保人无法获工伤待遇

事件:参保时借用他人身份证

在深圳大鹏某制造厂上班的小杨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小杨核发工伤待遇。小杨与该厂都不服,而社保部门也坚持自己的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当初投保时,该厂为员工投保的人员当中并没有小杨,而是小黄。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小杨是其员工,但当时小杨使用的是小黄的身份证,为小杨办理参保时是用小黄的身份证办理的,因此小杨并不是参保人。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小杨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但小杨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小杨,因此小杨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则认为,小杨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参加保险时单位申报职工身份进行工伤保险关系的确定,而不能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推定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点评:一旦得逞将导致高骗保风险

严格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意义非常重大。这种以借用他人身份证名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却认定参保人为借用人的情形,如果一旦获得认定,将会给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打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完全无需审查员工身份,也无需为全厂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只要一部分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没有参保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该伤亡员工是以某参保人员的名义参加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就会处于一种高骗保的风险状态。

案例2: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

事件:上班之前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12月19日死亡。其父潘旗认为潘力是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但该时装厂提供的报告则称,潘力是在准备接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鉴于用人单位和家属就潘力突发疾病的场所存在争议,社保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定,2005年12月17日,潘力准备上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继续值班,后前往诊所就诊;因病情严重而再次要求同事前往诊所送其去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该事实,虽然潘力是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适,但其情形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点评:发病时间、地点是关键

社保部门对潘力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同事先后两次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确认潘力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潘力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潘力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是该案的关键。因此,潘力的死亡时间不影响社保部门依照相关事实依据作出潘力非工伤的认定结论。案例3:分包人受伤也算工伤

事件:因工资问题被班下工人击伤

2006年9月28日,曹友为其子曹民(某建筑公司员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中期,张品承包该建筑公司某花园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06年8月14日,张品将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给了曹民。2006年8月30日,曹民班下的工人向曹民讨要工资,因未到发工资的时间,被曹民拒绝。其班下的工人赵某操铁棒击中曹民,导致其右侧脑室左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诊断结论为重型颅脑损伤。曹友因此要求社保部门认定曹民所受伤害属工伤。

但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其与曹民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已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了张品,而张品又将其中一项木工项目分包给了曹民,因此曹民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质资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显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尽管曹民是从张品手里承包木工项目,但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曹民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为与曹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正是该建筑公司。

点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受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曹民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曹民作为管班人员,其负责管理班下人员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属于其工作职责之内的事宜。在协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员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工伤保险热点问答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保险知识汇总,建立工伤保险统筹制度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于日前公布,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政策和经办管理的统一,即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口径和行业基准费用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等。二是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市级统筹前的结余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县区在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余统筹管理,其中县区留存50%,其余50%上缴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四是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标准按县区上年度3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核定,用于县区日常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五是工伤保险费率实行适时调整,当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额过大或当期征收额与历年结余额不足支付需动用市级储备金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六是明确市、县区政府的责任,当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调剂)时,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对当年未完成工伤保险目标任务的县区,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先行垫支;对未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当地政府承担。

据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建立,通过互助共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市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险知识汇总,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界的接触存在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根据《监狱法》等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人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老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一些高风险行业农民工比较集中,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突出,尤其是农民工参保、认定、鉴定难问题。今年我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年,我省将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范围,各省辖市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将600万人纳入工伤保险,其中农民工参保要达到100万人以上。

到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实现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生产、石油加工、危险化学品制造、金属冶炼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省还将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保。而在大型工程项目农民工参保方面,我省将采取灵活缴费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

“老工伤”问题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工伤保险待遇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问题。去年年底前,我省有郑州等部分统筹地区已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今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所有省辖市都要启动这项工作,力争两年内实现“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险,让他们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解说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病进行治疗,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表现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情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什么情况下不受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当工伤保险遇到非法用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

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

案例

隋师傅在工作中受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因为单位未给隋师傅办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单位承担。他所在单位除垫付医疗费、生活费外,还一次性支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假设用人单位当初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赔偿的时候负担就会小很多。

隋师傅今年50岁了,2006年从内蒙古到大连打工,被我市某纺织厂聘用为操作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80元,由于隋师傅是外地人,不愿意在大连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单位未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劳动保险。

去年1月5日,隋师傅在车间工作时,看到窗户被风吹开,他怕窗户玻璃被打碎了,主动过去关窗,没想到脚下一滑,右手被飞速转动的纺织机挂住,导致右手臂受伤。在场的工人们看到隋师傅受伤,连忙把他送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单位还安排专人到医院护理,并给了生活费。

去年12月份,隋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替他到甘井子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单位非常配合,立即派人到劳动部门说明情况,隋师傅的工伤认定很快就被批准了。今年三月份,隋师傅又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了第二次手术,伤情基本痊愈。

今年9月2日,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隋师傅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单位未同隋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他交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要为隋师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和工伤待遇买单。经王金海律师计算,某纺织厂除已经为隋师傅垫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外,还应当给付隋师傅伤残赔偿、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11万余元。

今年十月份,隋师傅向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申请裁决。甘井子区劳动仲裁院的臧仲裁员了解了案情后认为,用人单位对隋师傅工伤后处理非常人性化,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主动找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谈话。用人单位和隋师傅表示,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工伤待遇方面可以作一些让步。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在甘井子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单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外,某纺织厂再一次性给付隋师傅人民币10万元。调解当天,单位会计当场给了隋师傅5万元,并表示,尽快将剩下的5万元打到隋师傅的银行卡上。

律师提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会减轻负担。

代理隋师傅的王金海律师说,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像某纺织厂一样积极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主动配合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受伤职工也会真心体谅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在职工经历工伤待遇时都会得到圆满解决的。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大部分工伤待遇则会由劳动保险基金买单,也会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人生说不定会不会有意外发生,但买一份意外保险,就是给自己买一份安心。起码不用时时刻刻担心什么时候出了什么意外,而自己没能力解决的事情了。而现在劳动法规定公司也要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可见工伤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它是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工伤认定,学术界对工伤保险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条例使用了“申请时限”的表述。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该使用“申请时效”还是“申请时限”,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前者“申请时效”在法律术语上更多用于可变期间,后者“申请时限”,更多的是用于不可变期间。条例中的“申请时限”是属于不变期间还是属于可以中止、中断的时效期间,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的观点,综合考虑条例第十七条关于“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说明从条例的立法原意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当理解为时效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所以说,我们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要结合当时发生的情况,要全面的考虑到延长、中止、中断等特殊的情况,对于工伤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保险赔付争议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认识与理解不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列典型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案列一: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011年1月21日下午,陈某醉酒驾驶货车由崇左市区往板利乡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陈某已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2252.4元,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0511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害人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认为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死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列二:

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偿15万

马某的丈夫徐某,靠从事焊接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单位为徐某购买了意外身故险。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病故,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5月,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遂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横截肠破裂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徐某所在单位曾为职工投保意外身故险,马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持原审判决。

案列三:

死亡日期对保险赔偿的影响死亡日

2002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南郊石槽村山洪暴发,冷水江市以南20公里石槽村的肖铁华夫妇到河边,清洗溅到妻子刘晓红身上硝酸,被突发的山洪卷到水里,夫妻2人,不幸遇难。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离去给双方的老人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儿子出事后,肖家老两口得知儿子生前还有一笔保险金,于是就来到保险公司讨要。保险公司说,肖铁华和刘晓红的确在他们那里保过险,肖铁华投保了4万元,刘晓红投保了6万元,夫妻二人相互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保险公司告诉肖家父母,虽然两个人现在都死亡了,但是这两笔保险金不能给他们,都得归刘晓红的父母所有。

最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原来法律相比,变化较大的是《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案例发生时,新的保险法还未出台,而在原来保险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当时的法律调整起来很费力。法律是硬邦邦的,人是讲情感的,可以说双方父母那个心情起码是一致的。都是很悲痛的。最终的双方父母互相理解,使案件比较圆满的被解决。

启示

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长期失踪,生死不明,会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会带来婚姻、赡养、抚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给失踪人一个生死的定论。那么在无法明确认定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法院宣告时间为准,这种规定不单单是为了遗产分配而制定的,而是关系到更多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本案是法律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夫妻两个人同时落水,但尸体一个找到一个没找到,就给遗产分割带来了难题。另外,现在公民的家庭财产比从前有明显的增多,家庭财产体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容易造成较大差距。这才出现本案当中让人感觉不合理的情况。所以,新出台的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保险知识汇总,工伤康复费用可用工伤保险报销


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以下称《试行意见》)已正式实施。

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

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康复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鉴委)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区县劳鉴委受理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进行确认。

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工伤康复对象完成工伤康复计划,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应前往定点机构

《试行意见》所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伤康复计划,并按计划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此外,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相关协议的,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可解除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不再作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保险知识汇总,开展企业工伤保险需严查


企业别忘及时申报工伤保险

12月3-7日,我市劳动部门对全市近100家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主要为已征收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未申报从业人员花名册的情况。

我市早在2004年就已在金华市范围内率先开通企业工伤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可随时为本单位员工申报工伤保险,这不仅减少了企业申报工伤保险的工作程序,而且也解决了企业员工流动频繁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4200家企业近25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大部分企业都能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中少部分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不重视,没有及时为员工申报。从2005年1月至今,社保处已对几十起因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企业才申报的工伤案件予以退回,涉及工伤待遇金额达二三十万元,这些工伤待遇由企业全额支付给受伤职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意识薄弱,某些企业主还存在侥幸心里,认为企业平时不会发生工伤,能少缴工伤保险费就尽量少缴;一些企业尽管地税已征收工伤保险费,但由于企业主不重视,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没有及时申报,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报销的情况时有发生。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不管从事哪一类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不可避免。工伤保险可使企业、员工双双受益,既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又能为伤残职工提供及时救助,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的“稳定器”、“减震器”功能。为此,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提醒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请及时申报从业人员的花名册。

工伤医疗,工伤保险知识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如何支付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个人不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70%,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30%。

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支付。

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工资如何发放?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期间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发放。

残疾等级分为几级?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如何计发?

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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