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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学术界对工伤保险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2020-09-02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条例使用了“申请时限”的表述。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该使用“申请时效”还是“申请时限”,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前者“申请时效”在法律术语上更多用于可变期间,后者“申请时限”,更多的是用于不可变期间。条例中的“申请时限”是属于不变期间还是属于可以中止、中断的时效期间,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的观点,综合考虑条例第十七条关于“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说明从条例的立法原意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当理解为时效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所以说,我们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要结合当时发生的情况,要全面的考虑到延长、中止、中断等特殊的情况,对于工伤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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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百例工伤保险认定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国家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事实资料,在二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截止2006年9月1日,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一百例工伤认定,同比增长163%,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量加大,难度增加,特点突出。一是个人咨询、申报认定比重较大,今年以来咨询来访200多人次,个人来访人次占咨询来访总数的八成左右,工伤认定100件中,个人申报认定19件占认定总数19%;二是外地农民工认定工伤突出,个人申报认定19件中,外地农民工申报认定16件占认定总数的84.2%;三是制造性、建筑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

一、一百例工伤认定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职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龙游县是浙江省西部欠经济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基础薄弱,企业主要以特种纸生产制造为主。今年以来龙游县制造业、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数,较去年分别增长了40%、21%。制造性、建筑性企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其中全县唯一的一家军工企业工伤认定达11件,是名副其实的高风险企业。这些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

2、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依据复杂。一百例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81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的19件。参保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能提供劳动合同的65件,只能提供考勤表、工资单能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16件,个别企业甚至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19件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同意个人或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的劳动合同仅3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考勤表、工资单的真伪,劳动合同是事(工伤事故)前签定还是事后签定,劳动保障部门都无法鉴别。

3、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还没完全到位。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很大的提高,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扩面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宣传还未到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很大原因源于政策信息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其次是政策约束,根据《龙游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这种捆绑保险的制度也制约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再其次企业重视不够,认为只需加强教育和管理就能规避事故风险的发生而不主动参保。

工伤认定,内蒙古工伤保险认定政策出台


4月21日讯:近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同时,原《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118号)废止。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4月20日了解到,《规程》明确了认定受理条件,将工伤认定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时间明确为15个工作日之内。

简化程序,认定时间短缩为15天

《规程》规定,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规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种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规程》规定,以下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规程》明确规定,因材料不齐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补齐材料并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规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自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最高罚2万

《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政策有哪些?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本市启动了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这里就广大读者关心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解答。

工伤认定

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四)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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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说明:

1.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整个费聦嵞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按行业划分确定单位费率;按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實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二、三类行业實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50%。

2.工伤认定的范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时效?首先: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效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4.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较有哪些显著变化?

(1)对于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问题:《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伤残、死亡的,由用工主体給予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2)《试行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中职工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實行待遇补差的办法,不重复享受两種待遇,但《条例》取消了这个规定。(3)对低收入的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条例》还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同时还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種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治疗的、拒绝治疗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总之,《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待遇方面更加全面,更加人性化,在用人单位方面通过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一价格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制约机制。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即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实施的。那么,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第十四条到二十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相关链接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一


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意义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一旦确认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需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有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对人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认定。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导致劳动者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就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作为法律事实,工伤确定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故发生后,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其他部门之间仅仅存在非工伤关系,如疾病关系,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很微弱。在长期没有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非工伤社会关系。如果这时再允许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意味着要推翻这些已经长期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使社会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三是便于工伤认定。设立申请期限,可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争议。四是保障相对方的利益。如果允许劳动者在伤害发生很长时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改变,对用人单位的整体劳动关系、经营等都可能发生影响。将用人单位这种利益状况的不确定性,长期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现行规定与缺陷

《条例》设立了两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该条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淮安清浦区工伤认定工作升级 教您如何办理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清浦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谨取证原则,通过做到“三个坚持”,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

坚持宣传调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富春花园小区、化工新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利用“国家宪法日”等特定日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向群众普及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业务流程以及伤残待遇知识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对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取证、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不延期认定、不延期送达,及时调查核实和认定。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法制办、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坚持提升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的简易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坚持现场调查,深入企业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资料,同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确定认定方案,保证上下政策协调一致,提高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质量。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治路24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淮楼东路108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安西路200号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5/6层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

工伤认定知多少?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残疾器械费用、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职工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1个月的工资。

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该工作人员建议,平时应留心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可据此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时,若遇到企业拒不提供相关劳动信息,个人也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社保机构有权对企业与职工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做出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认定案例

张某是华美公司的维修工,每天的主要工作是巡查并保障车间的设备正常运行。张某在公司工作近20年。2012年1月9日上午8点,张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因车间设备正常,全天只换了一个垫片和维修了一把扫帚,晚上下班前张某按规定履行了交接班手续后骑车离开公司回家。20分钟后,公司接到电话称张某在家门口不知何因摔倒生命垂危正在抢救,1小时后,又得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如此打击,家人悲痛万分,无法接受,认为张某是在公司工作劳累后发病的。因属正常下班,又不是交通事故,公司刚开始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后迫于家属压力,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酌”,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显然不符合这一条款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此事件中,工伤认定部门在向张某生前多位同事的调查中,均未有反映张某身体不适或难受的症状,也漫有听其声称身体不适;用人单位亦表示没有听说张某反映身体不适;没有张某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等的电话通话记录;再考虑张某按时下班的行为,因此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件。整体评判,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是比较全面的,证据也比较充分,如果没有相反的合理证据推翻,应当采纳工伤认定部门的证据。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该条例许多地方呈现人性化。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明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社保工伤保险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许多明确规定,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采取“沾边就赖”的方法,想争取工伤保险待遇,加重了工伤保险部门的负担,也影响了职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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