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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长春市出台企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方案

2020-10-22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从6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预计到12月31日结束。

[申报办法]:凡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均可组织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统一申报接续保险。

[审核认定]: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认真核查、出具确认意见的基础上,长春市接续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对企业和职工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签属审批意见。长春市国资委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性质,长春市人社局负责审核职工档案、认定职工身份,长春市社保局负责审核企业和职工欠费情况。

[补缴欠费]:在部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企业和职工携带相关的认定审批材料,到长春市社保局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在职职工个人(包括已退休人员)代企业垫付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长春市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对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和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比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参保,对一次性个人缴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也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长春市财政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缴费明细,按照审批的资金额度,将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批或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四川多市将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


今年10月,成都、德阳、绵阳、资阳、眉山、乐山、雅安和遂宁等8市将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昨日,这8市继今年4月签订《成都经济区劳动保障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后,又签下了《成都经济区劳动保障区域合作社会保险工作框架协议》。10月底前,8市要完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办法,届时8市参保人员就能快捷、无障碍转移接续养老保险了。

今年4月,成都、德阳、绵阳、资阳、眉山、乐山、雅安和遂宁等8市签订《成都经济区劳动保障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后,8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同城化”,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由以前的不可能逐渐变为可能。“签署框架协议后,具体如何操作,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成都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昨日再次签署协议后,8市养老保险关系互相转移接续将变成现实。

昨日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保待遇领取资格核查验证、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等方面,“最终就是要实现8市社会保险政策趋于一致,8市城乡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参保缴费年限计算等社会保险政策也将逐步趋于一致、适时并轨。”成都市社保局负责人说,8市将在10月底前,完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办法。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企业如何办理?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未富先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每个人都希望生活有所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企业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

问:公司刚成立,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操作,具体要哪些手续?说具体点?

回答一:凡在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即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填写三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养老中心领取)。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5、本单位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参保职工);

7、企业公章、法人名章。

注:第5条中《录用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名册》为沈阳市(区)就业局签发的用工表格

外企养老险缴费标准主要看基本工资

“我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大概是8000元左右,养老金是按照4200元来缴纳,公司每月给我交840元,我自己交336元,”在北京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张先生说,“公司有些员工希望自己交的比例少些,这样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就会多一些。我不这么认为,养老金就是在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来以防万一的,现在多储备些,到老了就不会觉得那么紧张。”

据张先生介绍,公司一般都是按照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每年公司对个人工资还会有一定的涨幅,在第二年的年初,公司都会把前一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单发给员工,每月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

部分私企以最低基数缴养老保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大部分私营公司都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缴纳养老保险的。小王在国内一家私营的咨询公司工作,一个月大概能拿到1万元左右,他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可是公司在给小王交保险时,是按照1680元为基数来缴纳的。

小王解释说,因为咨询公司的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如果降低养老金缴费基数对于公司来说,可以省去很大一部分开支,从而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大的外企,可能会按照个人上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缴纳,但是像小王就职的这种小的私营公司,都是按照最低的社保基数来缴纳的,这也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了。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阿克苏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从5月1日起,凡是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近日经阿克苏地区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

此举意味着阿克苏地区2192名乡村医生可以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规定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采取乡镇卫生院补助、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的方式缴纳保险金,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以上,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

在岗乡村医生可补缴其参保前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1月之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以后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之日起补缴。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培养、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培养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截至目前,阿克苏地区为1190个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乡村医生2192名。

据悉,按照地区的计划,将在9月份之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办理完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或单位通过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保险关系,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正式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称条例)对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做了规定,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条例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了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

二是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五条)。

三是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附: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程

一、本地流动

1、单位在办理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

2、参保人员养老关系转移时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补缴完毕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转移,办完转移后,将《转移表》转交综合科一份留存备查。

3、市、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由调入、调出单位加盖公章交综合科,如有欠费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到信息数据科业务窗口办理账户转移。

二、异地流动

1、参保职工流动到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并附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意见函和转入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户名交综合科。

2、综合科查询是否欠费,如有欠费需到基金征缴科办理补缴,然后转交综合科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社保局业务转交表》,并按规定由经办人签字、科长签字、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稽核科。

3、稽核科审核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局长审批,最后转交信息数据科进行微机处理,同时报基金支付科转移基金,办结完毕的有关表格移交综合科装订保存备查。

三、异地调入

1、参保职工调入前由调入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到社保局综合科提供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符合调入条件的,社保局出具《接收意见函》,并加盖印章。

2、在异地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到基金支付科查询转移基金是否到账,如基金到账,由基金支付科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

3、基金到账后,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填写《职工养老关系转移表》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职工账户缴费清单》到综合科进行资格审查。

4、审核无误后交稽核科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然后上报局长批示。

5、信息数据科根据以上审批意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建账户手续。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知识汇总,福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6.63%


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据介绍,1985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从国有公交企业开始试点,1989年在全省推行,到1996年覆盖各类企业,较1985年统筹初期的2628户企业、65万名参保职工、13万名离退休人员,增加到现在近10万户参保企业、413万名参保职工、86万名离退休人员,覆盖人数约达全省总人口13.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四统一”。这离不开良性激励发展机制的建立。199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国推行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把职工缴费工资水平与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挂钩,从而调动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巩固了省级统筹的基础。目前,福建省已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险个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的机制。

与此同时,福建省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多支柱型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到今年9月底,全省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4748家,基金规模达23.9亿元,人数达25.9万。

保险关系,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

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

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区县内转移。

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保险知识汇总,服役年限可算工龄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条例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了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

二是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五条)。

三是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附: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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