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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试点医院将出台管理办法和流程

2020-09-19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流程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意识会导致很多错误信息的出现,此次扬州市试点实名制就诊,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就诊,一方面规避某些风险,同时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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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公积金贷款,南京市出台了公积金管理办法新政策


为了缓解购房者的贷款压力,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日公布新政,施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可以办理的贷款银行仅为建设银行,但其他银行不久也将能陆续办理此项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暂行办法》办法称,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和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差额。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同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贷款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遇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调整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大病保险,江苏省42个区县开展大病保险试点 扬州市5区县居民首获益


江苏省42个区县今起试点新政

据介绍,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是切实减轻农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将试点的大病保险将和20种重大疾病保障相衔接。江苏省实施重大疾病救治,按照定点、定额或限额以及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90%。

据了解,江苏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了一个县(市、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省级试点的42个统筹地区,占全省统筹地区总数的53.8%,试点受益的参合人口达到2300万人。各试点地区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均达到15元以上,全省平均筹资17.5元。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设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最低的县设定起付线为6000元,最高为17000元。试点地区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突破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限制,尽力保障大病患者的实际治疗需要。

扬州市5区县居民今后看病更省钱

记者发现,在省厅发布的42个试点区县当中,扬州市高邮、宝应、邗江、广陵4区县位列其中。随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这4区域外,江都区也将同步实施新农合大病医保政策;而据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扬州市试点方案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

专家表示,大病保险是针对基本保障后的又一次报销,每个地区都有一个起付标准,这个起付标准由各地制定,一般来说,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自负部分可报销比例约50%。

与20种大病医保不冲突

今年扬州市已全面开展肺癌、胃癌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报销比例提高到70%。而据相关人员介绍,此次大病保险试点与这20种大病保障不冲突。

据介绍,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给予补偿;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其救助还应与民政部门的救助工作相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

专家举了一个例子:农村白血病患者按病种付费要花15万元,新农合报销70%,白血病患者如在大病保险试点区域,还可获再次补偿,符合条件可进一步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最终,他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只需1万—2万左右。“这样的话,一些患上大病的市民,就能获得更多的政策救助,也就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病人的家庭压力。”专家解释称,此前一些患有重病的普通家庭,往往会因为治病资金缺乏,而放弃治疗;而新政的实施,可从一定程度上让这些病人获得更多的救助资金,解决一些家庭的燃眉之急,从而重拾病人乃至整个家庭战胜重病的信心。

其实,江苏在很多地方都有着成功的医疗改革案例,比如江阴模式,2001年江阴市建立了一种政府推动、保险机构运作、行政部门监控、覆盖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承保方为太平洋人寿江阴分公司,制度实施的当年参保覆盖率超过85%

该模式的运作思路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契约。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营,政府部门则负责这个业务的“征”“监”,即负责整个医疗基金的征收,并对医疗制度各个当事者进行规范和监管。这种制度的本质就是新型农村医疗商业保险公司的受托管模式。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含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之和,最高不超过2358元,最低不少于144元。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网络调查结果,八成参与调查者,月缴存额度低于千元。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调查共有5034票,其中有1113票显示尚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占比达到22.11%。低于144元下限的有11.76%,47.36%的被调查者在144元至1000元之间,1001元至1999元的有14.40%,2000元以上的只有4.37%。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显示,武汉公积金整体缴存额八成低于千元,按照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这意味着多数只能贷款40万元左右。而三环内房价多数在7500元/平方米以上,“工薪族”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超过67万元,要纯用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27万元的首付现金,负担很大。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比较薄弱,因此将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出台上述人员缴存公积金政策,大力促缴扩面。对于超标缴公积金,超出部分则要求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汉公积金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足60万元)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城镇居民医保,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家庭(个人)、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助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经济能力相适应、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互助共济。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建立城镇居民承担费用,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

(四)大病统筹,重点扶持,有效增强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五)强化监督,公开公平。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从组织、制度等方面强化监督,使城镇居民真正受益。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医保具体工作,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具体工作由市医保办负责承办。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参保对象

第五条城镇居民医保以市区、县(市)为单位统筹,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范围为月湖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和鹰潭工业园区。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七条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参保对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凡符合统筹范围对象规定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集体户),户不漏人(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除各级财政按规定的补助外,由参保人员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以下人员所需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承担: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员;

(三)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城镇参战退役士兵。

第十条城镇居民参保凭《鹰潭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全部存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省、市、县财政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分别给予补助。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除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外,剩余部分的1/3由市财政负担;另2/3由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工业园区)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的组织: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登记、审核、录入及发证等工作。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代收。

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十四类参战退役士兵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会审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IC卡。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在校学生暂不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IC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实行年检制度。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如有遗失、损坏等,本人应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家庭(个人)按年度缴费制度,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度统一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原则上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收缴,并从9月1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建立按参保人数补助工作经费的机制,统筹地区财政按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补助,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政府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捐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成年人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入,未成年人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调试工作将开展


按照安徽省人社厅要求,试点市需要进行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联网调试。为保证工作进度,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于5月27日前完成了市社保中心16297条诊疗项目与省人社厅下发的4762条项目的比对工作,同时将中心的药品编码与省人社厅下发的编码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累计更新药品编码5363条。此外,材料费项目也与省厅下发的437条目录进行了对应,对材料的报销目录管理和程序进行规范。市社保中心还及时与铜陵市首批3家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应,已完成了其上传的累计9556条包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材料目录在内的“三个目录”项目的审核工作,并导入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运行。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安排,7月中旬,试点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调试工作将同时开展,届时,铜陵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结算系统将暂停运行,系统调试结束后重新运行。联网调试工作结束后,如果系统运行正常,从7月20日开始,铜陵市医保参保人员转院至合肥及其它三个试点城市,或长期居住在合肥及试点城市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均可持医保卡实时结算。

目前,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省份,既有设立周转金的,如云南、浙江、湖南等省;也有未设立的,如福建、江苏等。有地方反映财政、审计不允许就医地使用当地医保基金垫支异地人员医疗费用,导致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周期较长,因此意见很大。设立省级周转金,既可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预付资金时设置一定的条件,可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即使没有设立周转金的地区,绝大多数也是希望设立周转金的。

公立医院,打破“铁饭碗” 院长年薪制多地试点


打破“铁饭碗”,海南省人社厅积极摸索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该试点最终在《关于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得以体现。

《意见》明确,选择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院长年薪制试点,院长年薪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院长任期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水平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基本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合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比重,具体结构比例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院长年收入总额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此外,还将建立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薪酬制度,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即日起,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提前预约。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民提供自预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的预约服务。“预约有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两种方式,预约实行实名制,即预约人与办理业务的职工必须为同一人。而且,市民预约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昨日,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预约人可拨打市管理中心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电话预约,电话预约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4:00。此外,市民也可随时登录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预约。“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可即时办理,无需预约。”工作人员提醒市民,预约人需持相关资料,按照约定时间到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预约业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将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下月起,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周六工作制,也就是说,任城区、高新区等城区内的市民周六也可以到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上班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上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班,我也下班了。”昨日,市民张先生说,由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只能选择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这给他和很多市民带来了不少麻烦。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市民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量的逐渐增加,为满足职工需求,该中心在常规延时和固定时点延时的基础上,推出周六工作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工作日时间不能办理业务的市民提供服务。城区职工可在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等相关业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发布公告提醒,5、6月份是办理提取还贷业务的高峰期,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据记者了解,为了方便市民提取还贷,该中心正在酝酿制定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因以前提取还贷业务集中办理的规定,造成5、6月份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较多。按照目前的提取业务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12月份均可办理。为节约等待时间,可尽量选择避开5、6月份高峰时段。据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介绍,为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专门队伍,对团购住房单位,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初审提取贷、款材料,现场解答相关政策。针对每周一和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业务量明显增大的实际情况,推出提前上班半小时、推迟下班半小时的固定时点延时服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着手制订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市民有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保人员,遵义市新近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 慢特病不能在药店“刷卡”


根据遵义市新近出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9月1日起,针对慢特病,该市药店将不能“刷卡”,慢特病门诊购药全部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刷卡结算管理。

据统计,遵义全市共有8.3万名慢特病参保职工享受医保政策,极大地减轻了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但是,该市人社部门调查发现,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集中体现在医疗机构诊断把关不严,参保人员伙同医疗机构伪造医疗文书骗取慢特病资格,医保定点药店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甚至兑换现金,少数参保人员恶意超定额刷卡等。这不仅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影响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新规规定:慢特病患者必须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因病情需要可同时另外选择一家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本人慢特病就医购药的定点管理服务机构,且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慢特病患者持本人医疗保险IC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所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县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刷卡就医购药,个人自付的费用由本人医疗保险IC卡(社会保障卡)中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人社部门与定点管理服务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该市规定,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慢特病人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必要时组织复查。对拒绝复查或经复查后达不到标准的人员,停止其享受慢特病的相关待遇。

目前,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共认定了13种慢特病病种,并根据不同的病种给了月定额标准,当月定额必须当月使用。参保人员对所认定疾病有直接治疗作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口服(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西药或中成药,在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报销80%,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按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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