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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中国金融机构存在巨额差异

2020-09-16
金融保险知识 保险金融知识 中国保险基础知识

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巨额存差时代

2006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表了《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首次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巨额存差现象作了分析。报告指出,我国金融机构在1995年开始出现存差,即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大于各项贷款的差额,并且逐年扩大。2005年末金融机构存差达到9.2万亿元,占存款余额的32%,存量的贷存比(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的比例)为68%。对比中国保险业才区区1.5万亿元左右的总资产,金融机构确实是迈入了巨额存差的时代。

报告认为,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出现巨额存差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持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总量不断增长;二是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离与核销力度加大;三是金融体系外汇资产增长较快;四是现金需求增长趋缓。报告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存差的扩大是银行体系资产多元化的心然反映,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的总体进程,并不是资金闲置、使用效率降低和金融对经济支持力度削弱的表现。果真如报告所分析的那样,虽然金融机构存在巨额存差,但资金并不闲置吗?笔者以为,报告对存差现象所作的分析难免带有偏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报告没有对2004年以来的宏观调控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减少进行分析;二是没有考虑2004年以来央行上调利率所具有的存款增加和贷款减少的效应;三是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在资本约束压力下只能通过压缩贷款规模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资本要求。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报告所得出的金融机构巨额存差并不是资金闲置的结论难以成立,商业银行在大力推动资产多元化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资金闲置的现象。

巨额存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巨额存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巨额存差在现行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下意味着金融机构收入的减少,上市和盈利的压力将促使商业银行更为积极拓展保险代理业务,在为保险公司争取到更多业务的同时,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这点与保险公司准备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正好吻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者对银行保险的认同,无疑对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巨额利差对盈利造成的压力还促使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综合经营,直接进入保险市场,在继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去年表示要提交保险公司筹建申请以后,今年建设银行也明确表示要在国内组建一家保险公司。

巨额存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巨额存差的存在表明商业银行基本处于资金富余状态,势必减少对寿险公司的资金需求。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多数商业银行已将对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利率由4.5%下调到3.25%,而且不太愿意接受新的协议存款,对已到期的协议存款不再续签。这点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十分显著:保险公司过去在银行保险上所惯用的资源换市场的策略今后很难奏效;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而不是银行的协议存款。二是商业银行会加大开发理财类产品的力度,以此来加大与寿险公司的直接竞争。

巨额存差时代银行保险的新趋势

巨额存差正在悄然推动中国银行保险的变革。巨额存差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来说,绝不像报告中对存差所界定的那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巨额存差的持续扩大,作为一股来自经济体内部的内生变量正在推动中国银行保险的悄然变革,对此金融业内人士必须有足够的重视。面对巨额存差,商业银行在无法分流存款,难以调整贷款的背景卜,其所唯一能作的选择就是加大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中间业务的拓展力度。商业银行会由以前的“后台”变为“前台”,由被动变为主动,由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变为皇帝的女儿找人嫁。保险公司也一直在打银行的主意,虽然银行在手续费方面漫天要价,但保险公司还是咬定了银行这一渠道不放松。巨额存差将商业银行推向前台,保险公司主动迎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这种双主动的模式,势必引起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另一次新的裂变。

(一)银行保险将有望获得更大的发展。巨额存差将推动现行银行保险合作基础由保险公司主动向银行、保险公司双方主动转变。现行的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求银行,依托的是银行的网络和渠道,银行居于主动地位,最明显的例证说是商业银行索取的代理手续费大多超过3.5%,这比正常的一年期的存贷款利差还要大,而且在银行七次下调利率的背景下,银行代理保险的手续费从未下降。在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新阶段,困扰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手续费偏高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这无疑会极大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二)现行的“多对多”的代理模式将得到调整。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主要采用“多对多”的模式,即每家银行都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同样,每家保险公司也都与多家银行合作。商业银行之所以采用这种“多对多”模式,主要是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率,简单地讲就是谁给的手续费高就卖谁的,所以虽然有五花八门的所谓战略合作协议,其实各家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还是存在重点与非重点之分的,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在某些银行几乎没有什么出单率。“多对多”模式是经营短期化的一种表现,巨额存差将促进银行、保险公司双方走向长期的合作,这势必要求对“多对多”模式进行调整。一些大银行可能从战略合作的高度,选择一、二家保险公司,达成“一对一”的合作模式。

(三)银行保险将趋于深度合作。巨额存差有望成为我国银行保险由现行的代理销售模式走向更为深度的合作。巨额存差带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促使商业银行不再仅仅满足于代理保单销售,而将市场拓展的着力点转向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潜在的客户,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将由现在合作与竞争,但更多的是竞争,转向更多的合作。通过搭建共同的IT系统,对银行的客户资源进行深度利用:开发兼有银行和保险双重功能的金融产品,强化柜面人员的培训等方式推动银行保险趋于深度合作。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存在平安与存在银行的哪个获益多?


一、放在平安保险公司:­

­★第一大特点:【天天生息,月月复利】

4000-6000元起存,存期10年。平安目前储蓄利率是4.37%(免税),从第四年起,平安奖励客户2%,计入保单价值,一天一结息,一年给12次利息,存期越长,收益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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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特点:【存取零活】

想用钱时,可随时提出来,而丝毫不会影响到您的利益,它就像一个活期的国债存折,既享有存取零活的方便,又同时享有国债的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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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特点:【既存钱又有重大疾病保障】

在您6000元存入平安,24小时后,平安为您提供了最低12万元的身故保障金;90天后,平安为您提供最低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其中包含30类470种重大疾病。同样是存钱,只是从银行转到了平安,但是风险也同时转移了,一旦风险来临,平安会帮您应付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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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大特点:【避税+资产转移】

法律规定,保险帐户资金是不能强制抵债的,所以资产转移是这个产品的另一大亮点。可根据客户的财务需求,随时追加存款,用于避遗产税、利息税、储蓄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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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放在银行那,再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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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特点:【存款年单利】

银行一年定期的利率是2.25%,,而且一年只给一次利息,理财收益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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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特点:【存取灵活】

想用钱时,可随时提出来,如果选择了大额定期存款,中途提出,银行只按活期利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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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特点:【看病用自己的钱】

存钱的同时,银行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如果6000元存入银行,当身体出现疾病时,我们到银行将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提出来交给医院,用的是我们自己的钱,风险是由我们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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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大特点:【风险】

当经济风险来临时,首先冻结的是我们的银行账面资金,一旦冻结,一分钱也提不出来。

保险知识,金融生态的环境因素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适合于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

如果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反之,资金就会流出这个区域。这已被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证明。

在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核心内容。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社会树立并实践这样的意识,即:守信才能获得利益,失信必将寸步难行。

要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本省优良投融资环境的高度来认识信用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

今年,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周小川行长要求各分支机构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服务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以研究、落实。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呢?概括地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适合于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当然,也包括金融服务水平。从实践看,如果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反之,资金就会流出这个区域。这已被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证明。而我们知道资金是经济的血液,贫血的经济健康尚且不能言及,又何谈发展呢?所以,能否形成良性绿色金融生态环境,决定了金融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效益的高低;决定了金融业自身发展的程度和速度;并且也是决定区域整体经济竞争力强弱与否至关重要的因素。

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信用环境建设问题

谈到信用环境,首先要谈一下征信问题。征信,语出《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意思是说:君子所言是有信用的,并且这种信用是可以得到验證的,所以,其言行会远离怨恨。“征”,即通过征求得到佐证,因此,征信可理解为“征集信用”。在英文中,也有“creditinformationservices”和“creditreporting”这样的词汇含有征信的意思,但是特指满足市场经济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顺便说一下,有一种意见认为征信是外来语,而通过上述引自《左传》的记述,我们不难明了,“征信”这个词汇及其含义在中国渊源久远,只是由于征信的社会化服务最早萌发于19世纪的英国而花落于欧美,所以,才有了“征信”一词为舶来之说。

在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核心内容。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社会树立并实践这样的意识,即:守信才能获得利益,失信必将寸步难行。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深入进行中,社会经济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信用缺失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诚实信用,这一被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所推崇的品格,在市场经济中屡屡被抛弃。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失信行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也相当严重。因为信用缺失而造成的这种损失,是人为的损失,也与社会缺失有效的征信机制有极大的关系。试想,如果我们社会的信用法规制度是健全的,并存在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的有效的社会征信机制,那么,还会有如此多的失信行为在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肆无忌惮吗?所以,欲建立信用环境,必先立足于创建征信机制。

带有社会化特征的征信机制最早于1827年左右出现于英国,历经岁月沧桑,征信服务发展到今天,在世界发达国家可以说是颇具规模,影响广泛,效益可观。著名的邓白氏、穆迪、标准普尔、益百利、惠誉国际等征信服务机构,每年通过向全球客户提供征信调查、信用报告的营业额都达数亿乃至数十亿美元。而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为社会节约的投资成本或风险规避成本远远高于其服务收益。欧美银行业界在对客户的信贷授信过程中,尽管自身有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但对上述几大公司公布的对有关客户的评级意见仍然十分重视并给予认可。我国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内部信用评级时,对上述几大征信机构的评级结论,也持积级的肯定态度,对已被上述机构评为AAA级的客户完全认同,不再进行信用评级,这足以看出上述征信机构的信誉程度。在发达国家,征信服务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单纯的、冷冰冰的有偿服务,而是一种无形的信誉保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报告本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征信服务不仅间接地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而且也反映了发达国家信用发展具有很高的程度,人们的信用意识、守信观念普遍较强。因此,观察和研究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防范社会信用风险,保持经济、金融稳定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提升经济、金融竞争力,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健康、进步等方面,征信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日深,经济、商贸、金融等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压力日益紧迫,在这样的形势下,就我国总体情况而言,社会信用建设是滞后的。而在参与全球发展与竞争中,我们社会信用程度的高低,信用环境建设的水平及速度,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程度,必将或者说已经成为了影响和制约我国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无形瓶颈”。

从云南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信用环境的情况看,与西部地区其他省区比较尚有距离,而从云南省的经济总量和GDP发展水平看,并不是西部末位靠后的,所以,这种距离呈现出不相称,有较大的反差。为什么呢?我认为还是一个观念、意识问题。据省统计局初步核算,2004年云南省GDP为2959.48亿元,比上年增加11.5%,增幅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是1995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人均GDP达6733元,提前一年实现了人均800美元的阶段性目标。按云南省今年GDP预计增长8.5%的水平测算,人均GDP今年将达到7305元,从而超过900美元。据有关征信需求理论认为,人均GDP达到900美元,市场即会产生征信需求,是开展征信服务的理论起点。云南省的GDP水平目前正好处于适合开展征信服务的临界点,基本满足理论上开展社会征信活动的条件,但这只是一个方面。从现实来看,云南省开展征信服务的客观需求又是如何的呢?限于篇幅,仅简单举两个数字说明:去年云南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的13.12%;截止到去年3月,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25.61%。也就是说,平均每四笔助学贷款就有一笔发生违约行为,有6所高校的违约率超过了20%。这两个数字提示我们:社会信用环境亟待建设,社会征信机制亟待建立。

建设云南省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树立信用政府形象。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首要的是建立有制度化保证的政府信用,因为政府信用对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教育和示范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的作用还在于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从而保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环境氛围,有赖于政府动员其丰富的社会、行政管理资源予以强力支持。目前我国信用环境建设发展迅速的沿海发达省市,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创建了社会信用建设模式,但不论是上海模式、深圳模式、还是湖南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即在建设初期都是由政府负责推动、组织,有的地方甚至由政府直接投资启动建设工作。走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复合式发展道路。

三是抛弃门户之见,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本省优良投融资环境的高度,来认识信用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信用体系是由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构成的相互关联的社会系统。这就要求有关各方从全局考虑,不囿于门户利益,统一认识、共同合作、认真研究、加强协作、群策群力地来做好这项工作。尽快形成本省建设信用环境的交流、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对云南省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四是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角度来保障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发展。目前我国总体的信用法制建设滞后,发达地区一般是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来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的合法性与规范化。就云南省的情况而言,借鉴发达省市的经验搞信用环境建设不失为一条捷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五是要尽快建立本省社会化的征信机制。就目前情况看,社会信用的形式较为明显地表现、反映在金融行业,其中尤以信贷方面集中度为高。而从信用需求度和技术支撑情况看,最具条件建立的是银行信贷征信机制。因此,云南省应抓紧建立起以银行信贷为核心的征信机制,并以此影响和带动其它征信服务的形成。

六是要从规范化、标准化入手,强化对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的管理、引导。征信机构与征信对象是征信市场的主体,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和引导,是保证信用环境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打造云南省企业知名品牌的重要途径。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 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 2 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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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五)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 周岁,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 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 二) 身份证或护照( 影印件) ;

 ( 三)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 四) 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三) 在申请前5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 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三)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差异_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保与商保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社会保险的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1比较项目社会保险

保障对象: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目的: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性质: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保险费支付: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保险功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2)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目的: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保险性质: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保险功能: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法律基础: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保险知识,发挥保险对金融支持作用


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经济增速逐季加快,需求结构明显改善,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回升向好的趋势得到巩固。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消费需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拉动作用仍然较弱。我们应全面、正确地判断形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落实、完善促进消费和提高居民收入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消费的金融支持作用,促进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增长。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优化消费信贷环境、稳定未来消费预期、扩大有效消费需求具有独到优势,并且大有可为。保险机制通过产品或工具创新,为居民消费提供有效的信用增级服务,使居民的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不仅可以调节消费品供求总量,而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形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增长向内需拉动为主转变。

(一)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风险保障水平,对于改善人们的未来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但与我国巨大的消费潜力相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仍然不足。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居民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能力不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消除人们后顾之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市场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提升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显著改善人们的未来消费预期,从而把更多的预防性储蓄投入到即期消费中。

近几年来,中国人保坚持从城乡居民最急需保障的领域入手,积极提供相关保障和服务,较好地解决了保险客户消费的后顾之忧。比如,在云南等地,中国人保为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将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转化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变一次性大额补偿款支付为长期的基本保障给付,增强了被征地农民的风险保障能力。在四川,中国人保针对农民工的多种风险保障需要设计适宜的商业险种,扩大农民工保障对象范围以及承保风险范围,积极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保险服务。在浙江,中国人保开办财政支持型农房保险业务,投保第一年该省96%的农房就得到了1.8万元的保险保障。在广东湛江,中国人保配合当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逐步形成了“一体化管理、多元化保障、互利化合作”的服务模式,服务人群占湛江全市人口的80%,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2000亿元。“湛江模式”被很多专家视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举措,对于增强特定群体的抗风险能力、扩大他们的消费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需求,最大的潜力在农村。

但是,由于农村消费基础较差、农民消费能力较弱,拉动农村消费需要政策的有效支持。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在财政支农投入的途径和方式上,如果充分利用保险这一工具,当发生灾害或事故损失时,农民能够得到数十倍于财政保费补贴的赔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会得到极大提升,从而更好地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消费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保去年承保了农作物3.2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近六分之一;承保能繁母猪4308万头次,占能繁母猪承保总数的85%以上,累计承担种养两业风险责任1445亿元。正是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去年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共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使投保农民的收入没有受到大的影响,消费能力得以保障。

(三)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贷对农业的支持,对于拉动农村生产型消费、扩大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特点是,农民的生产型消费在整个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民消费的相当部分是用于购买农用物资、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扩大农业再生产。这种生产型消费往往需要小额信贷的支持,才能转化为生产能力的扩张。通过保险这一机制,构建资金保障链,把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品种纳入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既可以激发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热情,在灾害发生后,使农民及时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快速恢复生产生活,不断扩大农业再生产;又可以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农村信贷环境,形成农民敢贷、银行愿贷、资金安全有保障的局面,为农业生产提供持续信贷支持,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型消费增长。例如,中国人保针对农村种养业贷款难的问题,推出了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能繁母猪贷款保证保险、林木贷款保证保险、奶牛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配合能繁母猪、林木、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在全国推广,有效提高了种养殖业经营者贷款融资的能力,提高了金融机构办理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当地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信贷风险,对于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巩固和培育消费增长点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扩大消费信贷无疑是扩张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在推动居民消费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健全,信用担保机制缺乏,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缺乏有效担保,导致贷款机构放贷意愿较低,多数居民消费只能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通过保险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能够为缺乏担保的消费者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银行等机构的消费信贷风险,促进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比如,住房和汽车是近几年来的消费热点。围绕这些消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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