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

2020-06-03
高级保险规划 中国保险未来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 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Bx010.coM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 2 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精选阅读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三)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 天内进行验收, 在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 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3 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60 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 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一)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三)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 四) 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 五) 变更组织形式;

 ( 六) 变更住所;

 ( 七)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 八) 变更业务范围;

 ( 九)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 十) 分立、合并;

 ( 十一) 解散、破产;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 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商业保险机构


22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青海省医保管理经办体制,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青海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起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决定从今年7月起,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该省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推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了此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便捷化的服务优势,降低运行成本,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准入条件、经办方式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政府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强化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履约保证金制度、违约处罚机制、竞争退出机制,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纳入年度考核,有效规范和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行为及能力。

据记者了解,目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方案制定、制度和网点建设、工作人员配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本指导意见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20 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100 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险公司排名_保险知识


近几年,保险业逐步发展壮大,不少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产生,面对纷繁复杂的险种,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很难分清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排名的相关数据,各大网站对保险公司通过保费收入、理赔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和品牌的公众认知度进行了评估,对中国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排名。

保险公司排名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和各大权威网站的资料,结合用户最关心的因素,对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评估。

1、排名范围,参与本次排名的保险公司主要是中国保监会官方公布的中资保险公司;

2、评估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保费收入情况,理赔服务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品牌认知度,以及收到罚单情况。保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用户数量,同等条件下,保费越多,选择的用户也就越多。产品研发能力代表了保险公司创新和生存能力,好的产品才能吸引用户,拥有好的产品才能使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理赔服务能力是留住用户、赢得口碑的重要环节,而在对保险公司的投诉事件中,理赔投诉占到了绝大部分,理赔不仅影响到产品的推广,更影响到公司的形象。罚单数量反应出了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违规行为。而品牌认知度是对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

在进入前十名的中国保险公司中,前三名——中国人寿、平安、人保——不仅在中国被列为前三,而且他们也跻身亚洲前150家保险公司的前十名。这显示了中国保险公司在亚洲的强大竞争力。另外,中小保险公司的力量也不可忽略,其保费收入取得较快增长,同时在追赶大牌保险公司的过程中,不断推出自己的特色产品,逐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影响保险公司排名因素分析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的保费收入正值高速增长。对于各大保险公司来说,保费收入意味着用户数量,在同等条件下保费越多意味着越多的用户对其的选择。保监会每年会适时公布个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用户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此作为了解保险公司状况的参考数据。

理赔能力理赔能力是用户最关心的因素之一。理赔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环节,服务的直接体现,关系到每位用户的切身利益。保费收入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资金基础,用户是否能通过有序简单的理赔程序,适时获得赔偿金,是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综合表现。商品再好,如果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顾客在选择时也会考虑再三。因此,一个保险公司要想赢得市场,良好的理赔服务能力是其赢得口碑、赢得用户的关键因素之一。

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提供理赔服务,但我们还是经常能看到各种保险投诉事件。根据在线投诉的多少,对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排名。投诉比较多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保险公司及时公布相应的理赔服务流程等,方便用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

以下为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方面的独特举措。泰康人寿定期举办了“信守承诺、关爱一生”理赔服务节,全国分公司同步启动,该公司向客户推出“理赔八项承诺”,包括:3000元以下简易案件受理后1天结案;开通理赔服务短信、实施透明化理赔等。

新华保险星级理赔服务达标认证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借鉴国际通行的酒店业星级管理模式,新华保险开行业之先河,于2009年初建立了理赔服务星级评定质量认证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管理机制,该体系统一了分支机构的理赔服务执行标准,量化了考核评定指标,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工具、服务环境和影响评价共5个方面17个子项目,将理赔服务星级达成标准由低至高划分为五个星级级次。

在评比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能力上,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理赔是否迅速、合理、服务周到;是否体现了维护投保人利益的原则;是否有完善、专业的理赔服务通道;是否在理赔服务上有重要举措。产品研发能力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要树立自身的竞争优势,除了依靠良好的服务、高效管理等,还必须要有好的产品。在“2010中国保险创新产品评选”中,多家保险公司荣登榜单。

一、特别创新产品

1.最具战略创新力保险产品:新华保额分红系列产品;

2.最具渠道创新力保险产品:友邦海外风情网络特惠意外伤害;

3.最具研发创新力保险产品:昆仑居安购房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4.最具服务创新力保险产品:安华无人测绘飞机查勘服务;

5.最具市场影响力保险产品: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

6.最具市场占有力保险产品:平安吉星送宝两全保险;

7.最具市场开拓力保险产品: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

8.最具品牌美誉度保险产品: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

9.最具品牌传播力保险产品:泰康祥云二号保障计划;

10.最具品牌成长力保险产品: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二、专项创新产品

1.最佳保险理财产品: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太保如意安康两全保险;

2.最佳养老保险产品: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

3.最佳健康保险产品: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人保健康“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

4.最佳意外保险产品:平安境外旅行系列保险、英大人寿用电意外保障卡;

5.最佳车辆保险产品:天平机动车商业保险、人保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大地车险理赔零单证及上门收单证服务;

6.最佳责任保险产品:平安产品延期保修责任保险、长安绿色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保险;

7.最佳信用保险产品: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8.最佳农村保险产品:国元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险。

在保险公司的排名中,不仅参考了以上的数据,还参考了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开发能力等。品牌认知度“2010年度保险业评选”整合2010年度,在保险宣传、保险产品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做出良好表现,受到老百姓喜爱肯定的保险公司。

评选标准为: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2010年是否具有独具特色的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策略;2010年客户投诉案例最少;是否具有较好的公司品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以下为所评选出的最受百姓喜爱的保险品牌:阳光保险、新华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泰康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寿、长城人寿、天安保险、国泰人寿。

中国保险公司不仅在国内发展良好,在世界排名中也占据重要位置,以为为四大保险公司的品牌价值。

中国人保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BrandValueLab)编制的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34位,品牌价值315.33亿元。美国《财富》杂志发布了2010年世界500强榜单,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成功入围,排名第371位,在国内入围保险企业中排名第2位,全部国内入围企业中排名第36位。

中国平安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BrandValueLab)编制的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11位,品牌价值已达834.11亿元。中国平安在2010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名列第466名,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第107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第383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

世界品牌实验室在北京发布2011年(第八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人寿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5位,品牌价值超千亿元,达人民币1035.51亿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2010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排名第93位,品牌价值为115.45亿元,比去年增长33.8%,荣登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467位;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289位;美国《福布斯》全球前500强企业,排名289位。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2 个以上至50 个以下的股东;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三)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 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 二)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中国保监会网站热点问题解析


保险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很多人选择保险来规避风险。国家也通过一定的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促进了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今天小编就汇总了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

中国保监会网站常见问题汇总

保监会主要职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

加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对提高保险业的投资管理水平,支持保险产品创新,促进全行业平稳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保监会立足长远发展,不断拓宽投资领域,将存款、债券、基金、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纳入投资范围,为改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

《办法》借鉴国际监管原则,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符合资产配置管理要求的组织架构,采用全球通行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资产负债与风险收益平衡。

《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配置能力建设。规范了资产配置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架构、人员队伍和系统建设,引入了资产配置能力标准;二是明确资产配置管理职责。确定了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配置职责,实行董事会最终负责制,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了内部的协同推进。三是实行分账户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负债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明确普通账户的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规定,独立账户的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具体比例按书面合同约定;四是强化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资产配置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细数中国三届保监会主席


每一个行业都要有其领军人物,作为指导,指引行业正常发展。中国保监会作为监管保险行业的重要机关,引导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今天就一起了解一下中国保监会的历届主席。

中国保监会2011年人事变动,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尚福林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郭树清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项俊波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免去刘明康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职务;免去尚福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职务;免去吴定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职务。

成立于1998年11月的中国保监会,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第一任主席马永伟,山东荣成人,与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相似,1985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组书记。1995年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1998年至2002年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他在位期间,正值中国加入WTO,他对此有着寄予厚望,马永伟曾撰文指出,保险市场的开放,正加快国外资本流入和技术输入,促进中国保险公司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把中国保险业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他认为中国加入WTO,将为中国保险业提供前所未有的市场契机和发展空间;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将促使保险公司更新产品、改善服务、扩大影响;将促进中国保险公司加快体制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他还认为,市场开放还将改变保险业增长方式。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促使国内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保险增长方式的转变,确立新的业务增长点。

在任期间,他也意识到了保险业很实际的问题。如未经审查擅自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占相当比例;违规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问题较为突出;车险市场违规经营问题非常严重;人身险团体业务违规问题比较普遍;保险代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误导消费和相互诋毁的问题比较严重等。

吴定富:践行者

但事情还未完全解决,2002年,年满60岁,任期满一届的马永伟将火炬传递给了吴定富,后者在位时间长达9年,对中国保险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任务。

他上任的前一年,2001年全国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109.36亿元,同比增加32.19%。2002年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国内保费收入迅猛增长,突破3000亿元大关,全国保费收入达3053.1亿元,在高同比基数的情况下同比增长44.7%。

随后几年,一年一个台阶,2010年1—12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45万亿元。我国保费在国际上的排名也自2002年以来,每年上升1位,截至2010年底排名第6位,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截至2010年底,保险公司共有一百三十余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29万余人。

“在5到10年的时间内,要真正把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冲出亚洲,走向世界。我们中国的保险业应该、也有能力为世界的保险业作出贡献”。2003年一年一度的保险监管会上,上任伊始的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发表了令人振奋的长达3个小时的演讲。2003年,保险公司总资产6494.1亿元;2010年保险总资产5.05万亿。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吴定富已经超额完成了当年给自己立下的“军令状”。

时间在每个营销员任务的达成中、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积累中、每年保险业的发展中飞逝,转眼,吴定富到了退休的年纪,看着这些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他可以满意地离任了。

项俊波:拓新者

项俊波,这位前任农行董事长,这位力挽农行于狂澜之中的铁腕管理者,他在回答了农行如何处置巨额不良资产、如何协调商业化与服务三农的关系等棘手的问题之后,将怎样面对转变发展方式的问题,怎样面对多年积累的诚信危机问题,怎样面对今年我国首现保费收入负增长的问题?

受制于银保新规、营销员增员难以及宏观调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全行业保费增速明显放缓,新单保费更出现负增长。泰康人寿总裁刘经纶近日公开表示,2011年以来,中国保险行业保费收入首次出现了负增长、销售代理队伍第一次出现负增长,以及寿险资本市场平均回报率也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当中第一次出现低谷。“这些都是目前中国寿险业最突出和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外,上半年共61家公司出现亏损,偿付能力处于100%-150%的保险公司达到14家。吴定富此前指出,“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有效地盈利模式,业务结构单一,盈利能力不强”。而在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融资成本不断上升,中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较大。

正如吴定富年初所述,“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将处于“高速发展期、矛盾凸显期和全面转型期”。这个转型期,不能走老路。相信中国保监会在新一轮的领导下会越走越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