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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生病,保险合同怎么办?还有效吗?

2020-06-12
土地被规划还有保险吗 保险规划可信吗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重疾险投保的时候很多朋友都会扫一眼这款产品的“等待期”,如果你对这三个字没印象,那么回头在买产品时要看一下。如果已经购买了重疾险还没印象,那就别回头了,现在就去看下吧,看看有没有什么“坑”埋伏着。

什么是等待期呢?

简单理解就是我们投保之后,在称为“等待期”的这个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责任,比如重疾险中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带病投保或者说是带“症状”投保。

目前重疾险的等待期一般有90天,180天两种,所以让大家看一下等待期,也是要做到心中有谱。

当然,这话说的有点牵强,我心里是有谱了,可“病没谱”啊,它什么时候来谁说的好?

换一个想法,我们在挑选重疾险的时候,等待期短的产品是不是让我们心里更舒服一点。

这也是当你碰到两款极为类似、选谁都行的重疾产品时,最简单的判断方法之一。

只是之一啊,更深度的对比,还得看我的评测文章。

好了,以上文字并非这篇内容的核心,目的只是让你的大脑熟悉一下等待期。下面是才是关键,搞不好肠子悔青。

等待期的天数一般在产品说明中就会看到,现在线上投保的产品都会在产品页面中“投保须知”中明确。

投保前看一下,这个属于青铜级别的做法。黄金级别会怎么做呢?看条款中的描述。为什么要这样做我解释一下。

真的有不少朋友会问我一个问题:

“投了重疾险,还在等待期内,单位安排体检了,能去不,对重疾险有影响吗?”

还有的问我说:

“前两天投了重疾险,还在等待期内。单位安排体检了,查出个甲状腺结节,哈哈,对重疾险有影响吗?”

那到底对重疾险有影响吗?

没有,万事大吉。

有,那就真太刺激了。

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是依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且整个合同终止。

所以如果你买的保险在条款中是这个情况,结果你又不幸“中枪”,那就真的刺激到了。

如果不慎发生的话,一定尽快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进行补充告知。

等待期的问题不只有90天和180天,更重要和关键的点都在条款中。看条款一定是我们未来购买保险前必做的一件事情。

说点相对能让神经放松的吧。

上述案例中出现等待期的问题目前主要发现在「百年康惠保2020」上,「和泰超级玛丽2020」也有类似问题,但比百年人寿的产品好点。bx010.COM

如果你投保的正是其中,而且还在等待期中,那么体检啊、看病啊之类的一定要注意。

如果你投保的是「三峡达尔文2号」、「渤海前行无忧(嘉乐保)」、「昆仑健康保2、0」、「达尔文超越者(超级玛丽旗舰版Plus)」、「海保芯爱」、「光大嘉多保」、「复星联合健康」等产品,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

再提醒一下,未来新买或者增补重疾险时,记得还是要看下条款的描述。

同时,如果真的觉得产品吸引力十足,非买不可,那也要注意不要在等待期内主动体检或看病,否则万一万一呢,是吧?

关于“等待期”的问题,各家保险公司还有一些细节上的不同。

比如等待期内没有罹患重疾而是罹患轻症,合同会怎样?是责任终止还是合同终止?这个差异可大了去了。

相关知识

保险利益,贷款已经还清 抵押物保险合同是否还有效?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银行将该厂房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内,厂房所在地山洪暴发,造成厂房全损,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无效保险合同的理由之一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既是其中之一。题述案件中,因为出险时银行贷款本息已经收回,银行丧失了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笔者以为,本案不是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应当是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并非自始无效

银行作为投保人,以厂房作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开始是有效的,因为银行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在某企业以厂房设定抵押时开始存在,此刻银行的保险利益为该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随着企业的还贷行为,贷款的本息总额逐渐减少,银行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也逐步丧失,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时始,银行不再对于厂房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本案件中,保险利益并非一开始就不存在。在银行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没有丧失的时间内,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角度看,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认为在贷款已经回收的情况下,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认定无效,那么,本案保险合同应当至始无效。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的,根据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理论,保险合同至始无效。这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因为在银行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没有丧失的时间内(即贷款尚未还清之前),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角度看,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此刻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企业还清贷款本息

原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利益的灭失应当被认为是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在企业向银行贷款而以厂房作为抵押物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于厂房是有保险利益的。在企业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作为抵押物厂房的存在与否、受损或者完好对于银行来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厂房存在且完好,则银行本息得到清偿的风险低,厂房受损或者灭失,则银行本息得到清偿的风险增高,所以银行对于厂房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随着企业还清贷款本息这一个法律事实的成就,厂房的存在与否、受损与否与银行则没有了关系,即银行不再对于厂房具有利害关系,从此时起,银行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就丧失了。从银行丧失对于厂房的保险利益那一刻起,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以厂房为标的的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案件中,保险事故发生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所以保险公司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沒有权利擅自变更合同。但實际情况是千变万的,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经历一定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全管理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必须征得保险公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论是主体的变更还是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有: 投人或被保险人须及时如實告知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由保险公司审核, 经同意后, 可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上批单, 也可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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