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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怎么办?

2020-04-15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需要规划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沒有权利擅自变更合同。但實际情况是千变万的,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经历一定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全管理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必须征得保险公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论是主体的变更还是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有: 投人或被保险人须及时如實告知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由保险公司审核, 经同意后, 可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上批单, 也可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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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多多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被保险人,合同终止原因多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被保险人,“闪离”族保单怎么办 律师:可变更保单受益人


以前投保时,受益人写的是丈夫,现在离婚了,希望由自己享受这份保单带来的利益,应该怎么办呢?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一年后离婚,王女士发现自己当初投保的一份分红险保单的受益人是丈夫,而被保险人是王女士自己。“我们已经离婚了,我当然希望由自己享受这份保单带来的利益,应该怎么办呢?”

据记者了解,夫妻在投保时,通常将配偶指定为受益人。但是只要继续按时缴费,离婚后的保单并不会自动失效,如果受益人没有变更,仍是王女士的前夫,那么王女士一旦出险,前夫仍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金。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及时变更受益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变更后的受益人可以改为王女士的家人,如父母或子女。由于王女士本身就是被保险人,因此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受益人,无需经过其他程序。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投保人有权提出变更申请,但有能力决定保单受益人的是被保险人。

李欣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因此王女士本人即可变更受益人,无需通知前夫。但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则变更受益人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能进行。专家对记者表示,这种安排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以免受益人为了获取赔偿伤害被保险人。

如果王女士在保险合同中只是作为被保险人,而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前夫,王女士虽然也可以将受益人改为自己,但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这种改变并不稳妥。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告诉记者,投保人可以停止继续缴纳保费或直接退保而不必通知被保险人,如果想确保自己可以继续享受原有保单的保障,王女士可以将投保人也变更为自己,相当于自己单独承担这份保险合同,不过这种更改需要前夫的同意。专家表示,遇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由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然后由前者继续享受保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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