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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2020-06-0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两条, 第一,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对保险标的以外的财产, 即使是保险标的引起的, 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 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第二, 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此外, 保险人还有一项义务, 就是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 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出。这个义务也是保险公司的权利。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的主要义务有三条, 第一是交付保险费; 第二是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本法第15 条规定, 投保人如不履行告之的义务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是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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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因而, 任何合同都必然有缔约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而言, 至少要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参加, 他们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另外, 保险合同还有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 即一般合同多为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 保险合同则可能为自己亦可能为他人之利益而订立, 所以,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除投保人之外, 还有受益人的存在。不仅如此,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性质, 合同履行与否, 取决于某一偶然事故是否发生, 而偶然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上发生的人, 即为被保险人。因此,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 除合同当事人之外, 往往还有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他们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 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它是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什么人才可作为保险人? 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目前, 世界上除少数国家( 如英美) 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 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 而这些法人组织, 大多称为保险公司, 而且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的国家如日本, 其法律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的人不得经营人身保险, 反之亦然。我国亦有同样的规定。

(二) 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 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同保险人一样, 投保人也是任何保险合同所不可缺的当事人之一。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 法人也可以成为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 保险合同签订后的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 但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 作为投保人,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主体合格。作为民事主体的投保人, 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 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但在少数国家则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就是如此。依照美国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并非绝对无效, 但这类合同可由签订合同的未成年人自己拒绝或否认, 其监护人如果认为合同不利于未成年人时, 也可以代为拒绝。

第二, 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投保人, 不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而且要求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 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即使保险合同已履毕签订手续, 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何时需要具备保险利益, 各国规定并不尽一致。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英国的做法。在英国, 其保险法规定, 凡人寿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 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保险合同签订时, 不要求投保人具有严格意义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五、六):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必须具有依法达成合同的能力。在达成合同时不具法定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可以宣布所达成的合同无效。具有达成保险合同的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通常包括: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现代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一般都是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法人, 责任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可以不受公司所有权人的寿命和所有权变化的影响。这就为保险业, 尤其是人寿保险业提供长期保障奠定了基础。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 。同时, 大多数国家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均采取了分业经营的方针, 即“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在美国, 商业保险受各州法律的管辖, 保险公司的设立由各州政府依法批准, 跨州经营必须取得经营地州政府的批准。保险公司越权经营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 保险人不得以自己的错误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很少成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为保险诉讼中的争议对象。这是因为本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指定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为本人开展业务是本人自己的责任。

 即使代理人是未成年人或因精神残障不具行为能力的人, 只要代理人能执行本人的指示, 本人就要受这种代理人为其签订合同的约束。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讲,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只要能够证明他在签订合同时因精神不健全、未成年或受药物毒品酒精影响, 他可以以不具行为能力为理由使保险合同无效, 并可以要求保险人退还其全部已缴保费, 只要退还保费能够超过诉讼费用。但是, 在实际业务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不具行为能力为理由撤销保险合同的情况极为少见。这是因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以协议撤保或停止交纳保费的方式使保险合同无效。协议撤保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按规定获得退费, 在人身保险中取得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一个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法履行的合同, 其合同的目的必须合乎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 保险人收取保费, 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这显然是合乎法律规范的, 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为合法目的服务的。那么, 保险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了呢? 不是。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保险标的( legal subject matter ) 。例如, 承保非法获得或违禁走私物品的保险合同无效, 承保责任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能产生鼓励投保人/ 被保险人错误行为后果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二)


 ( 二)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保险人的权利

 (1) 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变更保险费率或保险条款, 以及代理业务范围。

 (2) 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利。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 所以在不干涉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的前提下, 保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状况。比如, 一般保险代理合同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人应该完成的最低保险业务量, 保险人则有权监督这一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2. 保险人的义务

 (1) 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 必须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一般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既要考虑代理业务数量, 也应考虑其业务质量, 即考虑退保率、赔付率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考虑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上有关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上加以体现和明确。此外, 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2) 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种必要的单证等。

 (3) 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虽然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以平等的合同当事人身份签订代理合同, 但在代理关系建立的初期, 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业务险种及公司的其他事项是完全陌生的。为了更好地让保险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 以便积极地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保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岗前培训; 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 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 保险人有义务在代理期限内对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法律法规教育。“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定, 即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而作出的。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成立的时间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 保险合同的设立, 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者在法律上称之为“ 要约”, 后者称之为“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因此,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二个程序。

(一) 要约

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又称之为“ 要保” 或“ 投保”,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投保人的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程序和首要程序。投保人的要约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采用要保书( 亦称投保单) 形式。要保书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印就。要保书的内容除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的基本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址、保险标的(对象) 及坐落地点等以外, 还包括了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范围等内容。投保人要求保险时, 首先应当填写要保书。投保人在填写要保书时, 必须按要保书所列内容逐一如实填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因为保险人询问的这些问题足以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告知不实或者不如实填写要保书,保险合同无法订立; 保险合同即使订立了, 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 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同意承保。它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要保书中提出的全部条件, 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的承诺, 既可以由保险人自己作出, 也可以由保险人的代理人作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的同时, 又附有其他条件的, 则这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承诺, 而只能作为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 只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后, 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 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 确定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来说,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我国保险法, 保险合同以保险人的同意承保( 即承诺) 的时间作为其成立的时间。因此, 确定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上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表示其已经同意承保。

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其同意承保的时间, 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应当注意,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时间是往往不一致的。在许多情况下,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再签发交给投保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的时间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险人,投保人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前已述及,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除当事人即保险人及投保人外, 尚有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他们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 保户”, 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其财产( 或身体) 上发生的人, 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不同的保险合同,其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是对该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即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 他们既是投保人, 也是被保险人。但是, 在订立合同时, 其身份只能称投保人, 合同成立后才能称被保险人。当然, 在这种情况下, 称“ 投保人” 或称“ 被保险人”, 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行使。但是, 若投保人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为他人利益投保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容混淆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是被保险人, 他们是不同的对象。在为他人利益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当事人不仅可以以自己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 从而使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合二为一, 也可以征得他人同意, 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而签订保险合同, 如父母为了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就是。

一般说来,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资格并无严格的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没有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此险者除外) ,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作为被保险人, 一般具有以下权利:

第一, 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既然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因此,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相反, 投保人虽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但依其法律地位并不当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对这一请求权的行使, 还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生存者, 保险金请求权当然由其亲自行使; 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金请求权多为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取得, 合同未有约定者则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在财产保险中,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人身通常未受到伤害, 因而保险请求权多为被保险人亲自行使。法人作为被保险者更不存在人身伤亡问题。如果作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 其请求权可以继承。第二, 除保险金请求权外,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其具体内容有三, 一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或亲自指定) ; 二是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三是保险合同的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件发生后, 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就财产保险而言, 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 故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换言之, 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亦为投保人。但仍可在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第三者( 一般为债权人)有优先领受保险给付的权利。

就责任保险而言, 虽无指定的受益人, 但保险金亦不是被保险人自己所能领取。只有人身保险, 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其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凡指定了受益人的, 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应列为死者( 即被保险人) 遗产范围, 而只应由受益人享有; 这笔保险金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交纳遗产税。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 则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或其继承人。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制, 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有无行为能力均可, 即使是胎儿, 也可作为受益人。当然, 胎儿作为受益人时, 须以活着出生为限。对受益人的唯一限制, 就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 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受益顺序的先后一般为:

(1 ) 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2 ) 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例如, 保险单上被保险人指定其配偶为原始继承人,同时又指定其子女为后继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 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后继受益人才取得受益权。

(3 ) 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总之, 在各种受益人中, 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 而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 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 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声明另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不能确定先后的, 推定受益人先死, 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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