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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投保人主要义务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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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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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 损失保险”, 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 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损失多少赔多少, 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所以人身保险也叫“ 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 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 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 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 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 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

1. 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 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 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 或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 或是为向他人追索等等, 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由保险人来支付或补偿这些费用支出,是理所当然的, 合情合理。保险人承担的这些费用在保险赔偿金以外计算, 即不包括在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内, 以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有两条, 第一,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对保险标的以外的财产, 即使是保险标的引起的, 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 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第二, 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此外, 保险人还有一项义务, 就是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 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出。这个义务也是保险公司的权利。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的主要义务有三条, 第一是交付保险费; 第二是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本法第15 条规定, 投保人如不履行告之的义务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是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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