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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昌吉州迅速响应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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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惠民新政: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至20%,并与即日起执行。

与此同时,自5月11日起,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4%下调至3.75%,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

【公积金知识】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人或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自治区建设厅、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抵押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7、无房产抵押的可逐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⑴用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⑵由具有保证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需出具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及其资信证明;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次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再推贷款新政,将更大程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负担,惠及更多庭州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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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泰安出台多项公积金新政 子女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8月14日讯:近日,我省公积金出台新政,将使用公积金的“家庭范围”扩大,提取公积金的范围也在增加,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我市制定多项新规,涉及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

公积金贷款:自购房贷款认定时效延长至2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市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1年内延长至2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内有效。

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通知规定,省内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件),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省外异地缴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省外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户籍地为我市范围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此外,异地贷款担保方式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办法)规定执行。其中:选择自然人保证的,保证人仅限于在泰安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选择房产抵押的所提供的被抵押物限于泰安本地符合条件的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的,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公积金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我市还制定了《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在提取条件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在提供材料时,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购房资料。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泰安市区域内购买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三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但是该住房必须在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并且能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

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

同时,购房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填写提取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房承诺书,承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买住房。

公积金提取使用: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制定《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意见。

在提取条件上,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

在提供材料时,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1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使用: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还出台《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对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意见。

在提取条件上,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在提供材料时,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3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海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业务指引


海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转移业务指引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

1.单位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单位工资表(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等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

2.单位确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新增职工需提供正确的第三代18位身份证号,报送中心。

3.单位到受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留单位财务印鉴,受托银行在“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受托银行打印开户的相关凭证。

5.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开户资料和开户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一)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

1.单位根据《职工工资表》确定的缴存额核定金额,到“中心”审核并盖章。

2.单位按缴存额填写转帐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转帐支票用途应填写“×年×月住房公积金缴款”)。

3.受托银行收到汇缴款后当日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帐户中。

4.受托银行打印汇缴的相关凭证。

5.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汇缴资料和汇缴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变更的汇缴流程:单位根据当月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填写增减职工人数、金额,交委托银行进行审核:

1.人员增加时,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人员减少时,经办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同时审核转移变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到新单位。

其他操作程序与无变更汇缴操作程序相同(如变更单位不主动填变更清册时,由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督促办理此项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单位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证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同意盖章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含电子版),填写转帐支票到委托银行办理转账补缴。

2.受托银行收到补缴款后当日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帐户中,并打印补缴凭证。

3.受托银行将收到的有关资料和补缴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职工的原单位经办人员需带单位印鉴,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手册》审核后根据委托银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盖章并确认转移。

2.受托银行将打印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凭证交“中心”复核并归档。

五、住房公积金的结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各单位到“中心”(或受托银行)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清单》,供单位和职工核对公积金缴存结息情况,并定期到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手册》。

六、经办人员的职责

各单位在办理单位开户、汇缴、变更、住房公积金手册审核时,积极、主动、按时办理,因经办人员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入帐,系统中显示缴交不正常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影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的,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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