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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三)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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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

 (一) 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 ribution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41 条第2 款及《海商法》第225 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 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 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根据分摊原则, 被保险人不得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人也负有对损失进行分摊的义务。

 中国《海商法》第225 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当然, 被保险人向任何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

 在英国海上保险中, 依《海上保险法》第32 条第2 款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 被保险人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 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 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顺序,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但所获得的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额;(2 ) 被保险人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定值保险单时,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依据其他保险单获得的赔偿金额从约定的保险价值中扣除, 但无需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 3 ) 被保险人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不定值保险单时, 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依据其他保险单获得的赔偿金额从全部可保价值中扣除; (4 ) 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额时, 被保险人即被视为根据各保险人相互分摊的权利, 为保险人托管此金额。

 (二) 分摊的方式

 依据各国法律,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人有义务对损失进行分摊。

 按照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80 条的规定, 保险人应按以下原则分摊损失: (1 ) 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 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以根据其合同应当负责的数额的比例分摊损失; (2 ) 一个保险人的赔付额超过其应摊比例的损失时, 可以保留向其他保险人请求分摊的诉权, 并且有权如同已经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 获得相同的救济。

 根据各国保险实务的做法, 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比例责任( Pro Rata Liability) 分摊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作为分母, 以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作为分子, 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 然后按该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额。这一分摊方式, 对重复保险的三种情况都适用。

 例如, 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100 万英镑, 投保人分别向保险人A 投保60 万英镑, 向保险人B 投保40 万英镑, 向保险人C 投保20 万英镑。保险事故发生后, 该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 万英镑, 则:

 保险人A 应赔偿的金额为:

 60/(60 + 40 + 20)×60 = 30 ( 万英镑)

 保险人B 应赔偿的金额为:

 40/(60 + 40 + 20)×60 = 20 ( 万英镑)

 保险人C 应赔偿的金额为:

 20/(60+40 + 20)×60 = 10 ( 万英镑)

 比例责任方式对保险人比较公平合理。因为保险人是按照保险金额来收取保险费的, 以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能使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同时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但这种方式对被保险人不太有利。因为, 各保险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没有连带关系, 被保险人须向各保险人分别索赔。在此期间, 若有某一保险人偿付能力发生困难, 被保险人则可能得不到所有的保险赔偿。对此, 有些国家如瑞士、意大利等, 为使这一方式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对该方式进行了修改, 即若其中某一保险人不能赔付, 应由其分担的赔偿责任, 转由其他保险人按上述比例分摊。

 值得指出的是, 中国《保险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换言之, 当保险合同对重复保险的赔偿( 分摊) 方式另有特别约定时, 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 分摊)。而中国《海商法》第225 条确定的方式只能是比例责任方式。因此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不得约定采取其他方式, 如有此类约定, 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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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风险,保险的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双重赔偿,而是把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这便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对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最常使用的方法是:“比例 分摊责任”。所谓比例分摊责任,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六、近因原则

在保险理赔工作中,还有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近因原则,它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两个或更多原因造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可能是同时作用,也可能是连续作用或间断作用。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可能是承保风险,不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等等。由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失与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又可能存在着各种不同关系,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损失和损失原因之间的关系进行限制。保险人只承担以保单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这就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保险赔偿的近因不一定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结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在实际业务之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是一种,而是多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区别损失的近因和远因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如果损失的发生没有被其他原因所介入而中断,这唯一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它属保险单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

(二)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如果这些风险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同时出现的风险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则当能够确定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的大小时,保险人只承担承保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当承保风险和非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确定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同时出现的风险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当能确定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大小时,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当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划分清楚时,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前有两个以上的前因,而且每个前因都与后因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最前面的起因就是近因,如果它是属于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是什么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对于老百姓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人们开始依赖保险、重视保险。但是保险的种类又多又复杂,保险合同的内容深奥难解,如果对保险有兴趣的朋友们建议大家还是多多在平时了解一些保险的险种与相关知识,至少不会在买的时候被坑。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制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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