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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中国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一):种类、内容及特点(二)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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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定买方保险 (Specific Buyer’ s Insurance)

该险承保出口商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方, 以非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其承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 但由于出口商是选择性投保, 其保险金额较低, 因而其费率相对较高。

(五) 特定合同保险 (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该险承保出口商在某一特定出口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收汇风险。它比较适合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贸易投保。与其他险种相比, 该险种的承保条件较多, 如: (1) 货物、技术或服务必须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2) 出口产品必须为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等;(3) 贸易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 (4) 货款结算方式必须是付款交单(D/ P)、承兑交单 (D / A) 或赊账 (OA) 等; (5) 贸易合同明确规范;(6) 付款期限是 180 天以内, 但也可扩展到 360 天。

(六) 买方违约保险 (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k of Contract)

该险承保出口商以分期付款方式订立的合同或其他商务合同 (其保险标的是出口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以及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 项下, 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或出运后的收汇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与特定合同保险类似, 该险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 如 (1) 货物、技术或服务必须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2) 出口产品必须为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为主, 包括船舶、高新技术和对外劳务合作等;(3) 保险标的的价值中, 中国制造的比重一般不低于 70% , 而船舶的价值中, 中国制造比重不低于 50% ; (4) 贸易合同明确规范, 且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其中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 15% ;(5) 结算方式采用按工程或服务进程分期付款, 最长付款间隔期限不超过 180 天。

(七)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 SpecificInsurance)

该险主要承保中国农产品在出口之后, 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之前, 因进口国或地区颁布禁止进口令, 提高检验检疫标准, 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等, 导致中国农产品无法在进口国入关等事件, 保险人对出口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近年来, 中国禽肉类产品出口因“禽流感” 疫情, 遭遇国外“封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保护农民利益, 支持农业发展, 为农产品出口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时开办了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八) 出口票据保险 (Export Bill Insurance)

该险以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为被保险人, 通过承保出口票据项下付款人的商业信用风险和付款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 为融资银行贴现或押汇的出口票据提供收汇安全保障, 帮助出口商获得银行融资便利。因此, 凡从事出口票据融资的各类银行均可投保该险。

目前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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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与其它国家相比较,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 对中国出口船舶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试办了中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 年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试办有关短期货物出口信用保险。此后, 其它保险分公司也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随着中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为 鼓励出 口贸 易的发 展, 国务院 于1988 年 8 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88 年至 1992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 年 6 月, 国务院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设立“国家风险基金” , 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 年 7 月,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 其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2001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同年12 月 18 日, 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China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INOSURE, 简称“中国信保” )。该公司是中国政府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 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批准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 其主要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国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 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 为中国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的保障, 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此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

到 2005 年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设立了总公司营业部以外,还在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厦门、云南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同时还在合肥、西安、郑州、长沙、成都和重庆设立了营业管理部。此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

返回目录: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国企业扩大出口贸易,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开拓更广泛的国际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为中国加强出口贸易管理的重要政策性措施, 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要机制。

一、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保证出口贸易稳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直接作用是为出口企业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这也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目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之后, 被保险人将其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将通过代位追偿向进口商索赔而获得的收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成。因此, 投保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高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种机制, 可以保证在一定时期内, 中国的出口贸易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二、保银合作, 银企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在充分发挥其收汇保障作用的同时, 还可以拓展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作用的发挥, 与商业银行合作, 为出口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帮助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前提下, 可以便利地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与此同时, 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直接进行融资担保和提供保函业务, 为中长期项目的出口信贷提供信用保险。

2003 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从银行共获得贸易融资 200多亿元人民币。2004 年, 通过保险项下的融资为企业筹资近 300 亿元人民币。到 2004 年, 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已达 25 家,其中国有银行 5 家, 外资银行 6 家, 其他商业银行 14 家。

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最大的受益者是银行和出口企业。

(一) 银行增加业务品种, 分散融资风险

对参与合作的银行而言,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首先, 可以增加银行业务品种和融资产品, 不再仅仅以融资客户的抵押、担保作为融资的唯一保障, 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扩大国际结算业务量; 其次,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有利于银行加强贷前风险预警, 贷后风险管理, 从而有效地降低银行坏账损失和呆账的数量; 第三, 分散贸易融资风险。在放贷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和银行各司其责, 将原来出口商、进口商的风险大为分散, 换言之, 出口企业负责产品质量, 银行审核出口商的资质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 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简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业务优点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信用证项下承担风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由卖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卖方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卖方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在卖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投保公司索赔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操作流程

1.出口企业有意向投保信用险时,中信保会在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状况的之后为企业出具承保方案建议。

2.承保方案得到出口企业认可后,中信保会出具保险单,出口企业需缴纳最低保费或预缴保费。

3.出口企业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中信保对出口企业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买家进行限额批复。

4.出口企业安排出运并向中信保如实申报出运。

5.出口企业确认收汇。如果逾期未收汇,则向中信保报告可能损失,由中信保定损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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