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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原则是什么

2020-07-0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人生规划

所谓原则就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是做某件事或解决某个问提或在某个领域里不能离开的禁止性规定,而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相关知识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保险知识,买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提要:如今给自己或家人买份保险已是家庭最普通的消费之一了,保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越来越被大家重视,可是究竟应该怎样给家庭上保险呢?在这里有几个重要的原则。先给大人买保险、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先买意外健康险、先买保险再买房和年轻也要买保险就是其中五个重要的原则,为什么?本文将用我们身边的风险故事来告诉你……

1、先给大人买保险

与此相对的一个观点就是“先给孩子买保险”,有这种想法并且这样去做的人大有人在,据笔者所在北京的一个小区的调查,约有80-90%的家庭给孩子都买了保险,但是这些家庭中孩子的父母没有买保险的占大多数。

父母往往这样想,孩子没有保护力,大人可以保护自己,所以给孩子上个保险;还有很多父母很感性,他们很爱自己的孩子,以致于有什么好东西就先给孩子,当听说保险好时,也先给孩子买,认为这也像是好吃的、好喝的、好玩的,先给孩子买保险,真是大错特错!

这些父母爱孩子的心可以理解,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父母是孩子的保险!

当大人在时,你怎么给孩子呵护爱惜都不为过,可是孩子最大的风险就是父母出了意外,一旦真有这种情况,你想过你的孩子怎么办吗?有多少孩子因为父母的突然离去而过着凄惨的童年……

案例故事:

张某是北京的一个生意人,有一个当公务员的妻子和一个6岁的女儿,张某的生意做得很顺,家庭条件很优越,这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2001年,在一位保险业务员多次的拜访下,他终于答应从这位业务员这里买保险,他给自己的女儿买了一份教育险和一份分红型的养老险,尽管这个业务员一再对他说要先给他自己买一份保险,可他总是说,给孩子买了就行了。这样,他自己整天在外面却没有任何保险。

2002年的夏天,张某和妻子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车从后面超车时撞上了,造成几车连撞两人当场死亡,留下了一个年仅7岁的女儿……

除了孩子的妈妈是公务员有800元的丧葬费,夫妻俩没有任何带身故责任的寿险。而成了孤儿的女儿这时的保费也没有来源了,不仅没有了父母,她的教育险和养老险也中断了,再没人给交了,她的亲人也就剩下爷爷奶奶了。

编后:

当孩子突然之间失去了父母,她失去了所有的保障,因为在任何时候父母就是她的保障,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想到在两人在

的时候你能照顾好你的孩子,而当父母都不在的时候呢?所以给大人先上充足的寿险,是给家庭,给孩子的一份坚实的保障。

给家庭买保险原则之一:一定要先给大人买保险(寿险),因为大人是孩子的保险!

2、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

在与保险代理人打交道时经常有人这样说:“我不需要保险,我的妻子孩子最需要保险”。

这是很多男人们的想法,当代理人跟他们谈起保险时,他们手一挥说:“我不需要保险,我有钱,就是买保险的话也是给我老婆、孩子买。”

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群体,他们一般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生活的维持者,很多人有着不错的工作或事业上小有成就,在他们看来,他们是一家之主,能挣钱,是家庭的强者,而老婆、孩子相对来说是家庭的弱者,是最需要保护的,所以买保险理所当然地要先给老婆孩子买。甚至当说起具体的保险种类诸如医疗健康险时他们也说:“我公司里有医疗保险,老婆孩子们没多少保险,他们最需要保险。”

其实他们是把家庭的两个强弱关系混淆了。从收入上来他们是“强者”,但是从家庭的角度来说他们却是家庭风险的一个软肋。道理很明显,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对家庭的打击最大,所以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实是最需要保护的。当这个经济支柱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会中断,就会降低生活品质甚至导致家庭经济崩溃。

案例故事:

王先生在上海做着建材的生意,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妻子原在一中学教书,有一个10岁的儿子,一家人过着其乐融融的日子。后来妻子因为孩子的家教总不太如意就干脆辞职在家做了个全职太太,自己抓起了儿子的家教。

在与保险代理人接触了多次后,王先生决定给家庭买几份保险。但是他把代理人给他自己的设计的一份200万的寿险计划放到了一边,说:“我现在有保障,我老婆孩子现在最需要保障,你给我老婆孩子设计一份方案吧。”

就这样,王先生最终给妻子上了一份重大疾病险和一份养老险,给孩子上了一份教育险,年交保费三万多元。而自己没有分文的商业保险。

一年后的一天,王先生开车经过一个工地时被铁架上意外飞下来的一个砖头砸中了车,汽车方向失灵撞向了墙当场死亡,在得知噩耗后,妻子哭得昏死了过去……

除了得到工地有限的赔偿,王先生身后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王先生的突然离去,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王先生做生意有着很多的生意伙伴,可是在他离去后欠他钱的全见不着人影了,他的债主却全上门来了,家里现金很快就没了,妻子只得变卖房子还账。王太太一下子从衣食无忧变成流离失所,生活的困苦更不用说了,而一年多以前丈夫给自己和孩子买的10年交的保险,已经成了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她不得不将其退掉…

编后: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保一家之经济支柱就是在保一个家庭,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因为经济支柱对一个家庭的意义太重要,所以在做保险规划时要切记谁最该保?谁最先保?那就是给家庭带来主要收入来源的那个人。而对于经济支柱本身来说,

你所承担的责任就在于,你要给你的家人作好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当你不能挣钱了的时候怎么办,而寿险就是给家人最好的一道生活安全屏障。

如果把这个顺序弄反了,你给所谓“最需要保的人”所上的那些保险,在支柱出现风险后不仅没有任何作用,还会成为家人沉重的负担。

给家庭买保险原则之二:先给一家之经济支柱买保险,保支柱就是保家庭!

3、先买意外险、健康险

很多人在碰到代理人说起保险时问:“你那里有什么好保险?”通常他们所说的这种“好保险”指投资型的保险,而所说的那种“好&rd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能否变更 其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在个人寿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是不能变更的,因为每一个被保险人都是一个单独的,唯一的保险标的,公司承保时是根据特定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情况来衡量确定的,所以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不能发生变更的。

为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为避免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我国的《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我们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小孩保险什么好?买小孩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小孩保险也叫少儿保险和儿童保险,就是专门为少年儿童设计的,用于解决其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创业、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小孩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的保险产品。目前,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小孩,随着家长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小孩购买保险问题。一般而言,适合给小孩购买的保险共有三类: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医疗、重疾保险,教育金。目前“应该给孩子买保险”已经成为很多父母的共识,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很多家长往往很茫然,不知道小孩保险什么好。小编结合保险专家意见在本文将告诉家长为小孩买保险应该遵循的原则。

小孩保险什么好?为小孩买保险需遵循四大原则

建议家长在给小孩买保险时要按照这样的顺序:先意外险再健康医疗类,再养老投资理财类。家里的经济支柱先买,后爱人买,最后再给小孩,平安的父母是小孩最大的保障。并且,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给小孩投保之前请检视大人的保障是否充足,因为大人有了保障小孩才有保障。

二给小孩投保不要忽视保费豁免功能,因为那就等于我们免费为自己多投了一份意外险。

三给小孩投保不要面面俱到,解决首要问题,小孩的一生都是我们关心的但从理财的观念出发,得从经济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给小孩不要留过多的财富,假如小孩比你还能干,你能赚一个亿他就能赚两个亿,假如小孩没有你能干,给你留物质财富就是害了他。所以,最经济的理财就是,先解决小孩的教育、医疗、意外、重大疾病保障。

四给小孩投保不要反复投保,因为保监会对为未成年投保有限额规定。

小孩保险什么好?选择适合的保险家庭经济实力一般:儿童意外险+医疗险家庭经济实力较强:儿童意外险+医疗险+教育储蓄险家庭经济实力尚可:儿童意外险+医疗险+教育储蓄险+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经济实力很强:儿童意外险+医疗险+教育储蓄险+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理财型的险种小孩保险什么好——相关资讯熊孩子保险悄然上线:小孩调皮带来损失保险赔

所谓“熊孩子”保险实为监护人责任险,即在保险期限内,由小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比如把其他小孩弄伤了、把别人物品弄损坏了等,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将被保险人限定在18周岁以内。

目前,该险种的保障分为两部分,包括大人和小孩:一是个人综合责任,二是监护人综合责任。具体的保费则是根据保额的不同而不同,以最低档为例:在个人综合责任方面,每次事故限额1万元,累计限额4万元。在监护人综合责任方面,每次事故限额1万元,累计限额1万元。但其保费每年最低仅为43.4元。

目前该产品已经开始在北京销售,不过只能通过网络渠道购买。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被保险人,保险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知识指要


 一、损害补偿原则

 (一) 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

 所谓损害补偿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 应如数获得赔偿, 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刚发生以前的状态。

 (二) 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1.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一般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2. 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 定值保险不如其他保险合同充分。

 3. 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数额, 也只能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4. 保险人赔偿的责任, 以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所谓实际现金价值通常指重置成本减去折旧后的余额。

 二、代位求偿原则

 (一) 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因为, 它的意义在于确保补偿原则的实现。代位求偿是指第三者代替权利人(受害人) 向义务人( 加害人) 要求损害赔偿。在保险业务中,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方要求赔偿。

 代位求偿产生的原因是: 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损失责任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加害人的过失造成的, 被保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样被保险人可能获得双重利益。为确保保险补偿目的的实现, 代位求偿原则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在得到赔偿金后, 同时应向保险人转移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 即填制“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即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 ( 1 ) 防止被保险人得到双重补偿, 保证补偿原则的实施。

 (2 )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既然损失是加害人造成的, 则加害人不应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能为此蒙受损失, 否则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5 条对代位求偿原则做了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能因具有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权, 而随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否则, 保险人将以不能行使代位求偿为理由, 拒绝被保险人要求的赔偿。

 此外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赔偿金后,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那么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如果被保险人因过错致使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则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 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 与保险人无关, 就应当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第二,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无关, 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 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有请求权。

 2.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的代位权的产生, 须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先行赔偿作为前提。否则, 被保险人不应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亦无权行使代位权。这就意味着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只能在被保险人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前, 而不能在其后。可见, 保险人合法地行使代位权, 必须以其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为法律条件。当然, 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条件, 是指保险人完全履行了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不是指保险人必须全部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经济损失。

 3. 代位权是在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的在一般情况下, 为了便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出具权益转让书, 但这只是权利转移的证明, 而非权利转移的要件。代位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即自动转移。

 (三)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第一,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赔偿义务, 不得行使代位权。

 第二,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 如有超过部分, 应当退还被保险人。所谓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 是指保险人在依据代位权提起的诉讼中, 向第三人追偿损害赔偿费的请求, 只能以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的价值是无限的, 不存在额外受益的问题。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加害人给付的赔偿金额。我国《保险法》第68 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者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此外,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对此, 我国《保险法》第47 条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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