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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可为我们遮挡风雨 抵御风险的袭击

2020-07-03
人身保险风险规划功能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知识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以“是否以营利为目标”作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公民征缴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广义上讲,是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起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车辆保险等。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包单位的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保险的种类繁多,具体如何分类?

保险分类大的方面来说,自然分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对于社会保险又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今天主要介绍的是商业保险,按我国的分类方法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在国外又一般分成寿险和非寿险)。 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进一步细分,可分为: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对人身保险分类有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际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保费相对低廉,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中只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四)按是否分红分类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设计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险的计算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保险像一把保护伞,可以为我们抵御风雨的侵袭;保险又像一面防护墙,可以为我们遮挡阴霾的袭击。消费者应该认清保险的内在含义,并依据自身需求积极投保,以降低风险带来损失。

延伸阅读

人身保险之重大风险保障_保险知识


既然风险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消费者的保障需求来解答。所谓合适的产品,就是消费者认为最划算的产品。那么,从消费者来看,寿险有风险保障、医疗养老专业化管理服务、投资储蓄三大功能。

我们来谈谈重大风险保障。风险无处不在,消费者面对的各种损失的不确定性都是风险,但是消费者一般也无力为自身面临的所有风险购买保障。其原因在于大部分风险事故只会造成较小的损失,比如我们丢失一支水笔或者打碎一个玻璃杯,这样的事情频繁发生,但是消费者完全有能力用自己的资金负担。

如果消费者为这类频繁发生的风险都购买保险,其结果是消费者支付的保费将大于其自行承担损失的费用,因为保险公司应对这些琐碎的小额索赔之外,产生的管理成本最终要由消费者来承担。根据风险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小,我们可以把风险分为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一般风险损失小、发生频繁,重大风险损失大、发生概率小。

所谓重大风险,通俗地说,一旦该风险事故发生后,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或者很难承担其损失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个较为直观评价重大风险的方法,即保额是所交保费的几十倍乃至几百倍,比如意外伤害风险。消费者首先应为自身的重大风险投保,这最能体现人身保险业的价值所在,因为消费者个人能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储蓄等方式自行承担,个人无力承担重大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进行分散。在重大风险不幸降临时,可以获得超过个人所缴纳保费的10倍乃至几十倍、上百倍的保险金来维持个人和家庭正常的生活。由于重大风险具有发生概率小、风险损失大的特征,根据精算规则,为重大风险投保纯保障性险种往往具有保费低、保额高的特征。

就人身保险来说,最大风险往往随着人的年龄变化而发生变化。少年时代最大的人身风险应该是重大疾病,因为少儿一般有监护人提供正常的生活资费,但是遇到重大疾病,监护人很难一下子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就成为少儿面临的重大风险。

因此,为少儿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中、青年人来说,他们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往往是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孩子要抚养,这个阶段的最大人身风险就是死亡和重大疾病,因为死亡可能导致收入突然减少,重大疾病导致巨额医疗费用进而可能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中、青年人应该为自己购买足额的意外、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要考虑购买足额的失能收入保险来保证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维持自己和家庭的正常生活;对于老年人来说,死亡对于老年人来说已经不是什么重大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死亡几乎是必然事件,因此,对于老年人来说,没钱养老才是重大风险。

辽宁开原突遭龙卷风袭击,如何进行保险配置才能充分抵御这类风险?


辽宁开原市这场巨大的龙卷风在国内真的是很少见了,持续了数分钟,此次龙卷风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受损,可谓是损失惨重!出现这样的巨大灾害,人们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那么,该如何抵御这类风险?

一、什么是巨灾保险?

所谓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有地震、海啸、洪水、飓风、特大风暴潮等。

在国际上,通常将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定义为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上述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

二、个人如何做好巨灾风险防范?

天灾之下,防不胜防,作为个人来说,除了依靠国家之外,我们还能有什么方式来做好巨灾风险防范,来降低个人和家庭的损失呢?

1、投保人身意外险

出于对自己和家人负责,都应投保好一份意外险。投保时要注意免责条款,是否有把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放在免责条款中。在选择时应选择免责少的产品。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合同应放在好记的位置并告诉家里的主要成员。因为身故赔偿是一定要向保险公司申请才会赔付的,保险公司不会主动去进行赔付。万一不幸身故的话,家里人却不知道有这份合同,那就无法领取保险金了。

2、投保家财险

当发生巨灾,如地震、洪水、龙卷风时,造成财产损失最大的就是房子了,转移了房屋损失的财产风险,也就保障了我们最大的财富。

在投保家财险时,我们也要注意免责条款,有些险种是把地震、海啸免责的,还有的财产险保障更不完善,只保障火灾、爆炸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障范围大大缩水。

我们在选择时就要去选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都囊括在保障责任之中的,这样虽然保费会贵一些,但是性价比还是很高的。

面对天灾,除了祈祷和依靠国家之外,我们还应该做好个人的巨灾风险防范,尤其是意外险和家财险的配置。这是目前体系下,个人和家庭转移巨灾人财损失的重要方法!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年金保险抵御养老风险


如今的青年人都追求生活质量和品味,不少人宁愿为此“月光”。但是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生活质量很难维持。靠社保显然不行,社会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想让自己的优质生活延续一生,商业保险应该是不错的选择之一,而其中年金保险正是年轻时为年老生活投资的保险,可以帮助投保人年老时继续拥有优质的生活。

不同的保险产品适合不同的消费人群,只有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才是好产品。但是保险产品一般都比较复杂,同一家公司的同一类产品也会具有很大的差别,在此我们以海康人寿的年年有余和精彩人生两款年金产品为例,对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年金产品做一个说明。

共同点

两款产品的共同点主要就是年金保险具有的主要保险责任,都是生存到一定年龄开始,每年领取一定数额的生存年金。

差异点

首先,两款产品生存年金的支付标准不尽相同,年年有余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而精彩人生是按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年金。

其次,两款产品年金领取的满期期限不同,年年有余是从缴费结束后开始领取到100周岁;而精彩人生是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到79周岁。

再次,年年有余没有保证领取;而精彩人生年金保证期是20年。

此外,两款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基准不同,年年有余是按当年度的保险金额或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扣除其领取的年金(以较大者为准)给付身故金,当年度保险金是从合同生效开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而精彩人生60岁前是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60岁后是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还有,年年有余比精彩人生多了全残保障一项,其给付基准与身故相同。

另外,两款产品一次性奖励金的叫法和给付方法不同,年年有余和通常的年金产品一样称为满期金,是在年金领取期满的时候给付,这里年年有余满期期限是100岁,给付金额是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从合同生效开始后每年按基本保额的5%递增);而精彩人生把这种奖励金称为退休应急金,其在年金开始领取时就可以拿到,这里精彩人生开始领取年龄是60岁,给付金额是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最后,年年有余年金保险比精彩人生年金保险多了保费豁免和分红功能。

投保示例比较

张先生30岁,投保保额10万元的年年有余年金分红保险,缴费至60岁,养老金开始领取时间为60周岁,月缴保费1049元。

李先生30岁,投保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缴费至60岁,养老金从60周岁开始领取,月缴保费233元。

假设两人都生存至80周岁,两人缴费和收入情况如下:

张先生共缴费:

1049×12×30=377,640元

年金收入:10000×20=200,000元

身故保险金:

377,640-200,000=177,640

红利收入(中等水平):将近40万

李先生共缴费:

233×12×30=83,880元

年金收入:5000×20=100,000元

退休应急金:

10万元×20%=20,000元

收入率:

(120000-83,880)÷83,880×100%=43%

客户购买建议

从投资的收益性来看,年年有余的收益主要就是红利的收益(83岁以前完全靠红利收益),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完全倚赖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精彩人生收益从投保时基本上就能计算出来,因此比较稳健。

年年有余除了具有分红功能外还兼具全残保障和保费豁免功能,当然保障功能越多相应的保费也越高一些,因此年年有余比较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投资理念的中青年人士购买,尤其是有家族长寿史的(能活到100岁的最合适);而精彩人生应该比较适合刚步入工作,工资水平不高的年轻人或是工薪阶层购买,可以作为强制个人储蓄的一种手段。

保险知识,小议人身保险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简单的归纳为意外险、健康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顾名思义,意外险与健康险就是锁定意外与疾病可能造成的费用风险,通过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的支出获得未来医疗开支的资金保障,由此从容化解医疗花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

相比储蓄存取的随意性、投资起伏的风险性,寿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以持续缴费这种“强制性”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储备,由此锁定目标,确保未来的生活一如计划所愿。

有人担心“病无所医”,选择了健康险;有人忧虑“老无所养”投保了养老险。在解决了上述担忧后,切不可认为已解决了关于保障的所有问题,有则旧闻讲的就是大意失荆州的故事。某位先生为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作了充分的准备,其中特别规划的养老险可以确保年老时的收入来源,这使他对计划的实现信心满满,然而一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残障将一切都改变了。事故发生后他递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可以雪中送炭缓解医疗开支的压力。在满心期待中他等来了保险公司的一纸通知:拒赔。原因很简单,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曾经清晰的未来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日益模糊。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身保险险种的分类介绍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现阶段,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分为四种最基本的险种。

人身保险险种第一类是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种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很大。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种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如: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人身保险险种第二类是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如: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三类是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如: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四类是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例如一般的分红保险,投资的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如: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谓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覆盖范围密切相关。

保险知识,介绍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在定期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当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寿保险具人储蓄性,但不是说明人寿保险完全等同于储蓄,它与银行储蓄相比,有着较大差别,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对象不同。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人寿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能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人寿保险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同质风险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损失,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3.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信口开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约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只有累积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人寿保险利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储存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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