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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到底赔还是不赔?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2021-06-02
保险法的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法知识
“你这个病,不用告知也可以的,直接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不行你找我!”如果你投保的时候,听到业务员跟你说这句话,就可以暂停投保了。

有些业务员还会拿出保险法,跟你证明这个事情,用的就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看似有理有据,那咱们就来说说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带病投保,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源自19世纪的英国。那时候的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大家都对保险产生一种“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在1848年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其保险法例中,规定了所有寿险保单必须要有这个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大白话翻译就是:

1、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中问到的,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后,必须在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3、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难怪这个条款被很多人通俗地理解为“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这么看下来,好像确实是这个意思呀?

大家看清楚了(图中划红线部分),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了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吧?

别惊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吗?条款后一句不也说了吗?”

别急,咱再接着往下看。

《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一半,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已交保费;

2、如果投保人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严重影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但可以退还已交保费。

没错,一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条款后半部分(上图划红线处)也提到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只看条款前半段,对后半段针对故意隐瞒的规定避而不谈,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那些向大众宣称保险法规定了“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的人,到底是真的看漏了,还是别有用心呢?

二、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怎么核定的?

这个条款,一会儿又说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一会儿又说可以不理赔。

有的朋友可能被转晕了:“那一份保单,是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

关键不在于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而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法中的解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合同约定的重疾:

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既是“首次罹患(或确诊)”,那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也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当然不会理赔。

比如一个人投保前已经有甲状腺癌了,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在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

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现在市面上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绝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短险,1年后保单都失效了,更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后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了。

当然,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那么客户在投保前疑似有相应疾病(未得到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投保后再确诊的,是否可以赔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也要给出证据,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我们并没有在医院、诊所、社区、体检中心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仅凭一句“怀疑投保人带病投保”而拒保的。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那就是保险妥妥的拒赔证据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更多的带病投保,并不像上面举例的那样本来就患有如此重大的疾病,可能是一些小病,比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

那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以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又比如投保前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患了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小编也不会掩盖事实,事实上就是既有成功理赔的案例,也有成功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小编想说的是,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试想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你还想因为带病投保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劳心费神地去争取理赔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如此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的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择一款最合适的产品,安心地享受其保障呢?

三、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一点小病,实在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另一款对此小病没有限制,或者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果身体已经有较大的疾病,那就更应该如实告知了,各种确诊、治疗、用药、住院等记录,意味着你被保险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更大。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白白浪费了大把的保费,更严重的是拿不到理赔金,风险之下手足无措。

身体还健康的朋友,应该趁早配置充足的保障。然后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最后,小编也想和广大同业者共勉一句话:忽悠客户带病投保,乱用法律条款、游走灰色地带,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客户的权益,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只有专业、诚信才能走得远、走得稳。

扩展阅读

一个引人深思的“真实故事”!赔还是不赔?


张先生,男,41岁,在2015年6月,通过一个保险业务员,投保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28.6万,保费3232元/年,10年缴。

2019年7月,被保险人因鼻咽癌治愈无效,身故。家人前来保险公司索赔定期寿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初步审核,该单已经生效4年多,客户已经缴纳了5年的保费,基本上就要赔了。

考虑到金额较高,保险公司进行常规理赔调查,却发现了这样的一个意外:

被保险人曾经,在2013年6月,因“头痛3月,右颈部淋巴结肿大1月”,在广州一家大医院确诊为鼻咽未分化型角化性癌,病理活检确诊,行规律化疗,住院多次,其中一次55天,后出院。网络上,还出现了这样的网络互助故事。

那么,问题来了:张先生2013年即确诊为鼻咽癌,且行化学治疗;2015年投保高额的定期寿险,健康告知全为否,即投保前疾病全部为否;2019年7月因为鼻咽癌身故。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赔呢?还是不赔呢?

本案,客户存在明确的投保前疾病不如实告知,且投保前确诊的是癌症,本次身故的原因也是投保前即发生的癌症,拒付不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前疾病做拒付……

那是否可以解释为应该赔付呢?

各位读者,可能已经分为两派了,一派支持拒付,

一派支持赔付,因为已经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

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

经过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友好协商,这个案子,以17.16万元(即28.6*60%)的赔付,而顺利结束。这个处理结果,即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法的权威,又体现了保险对于客户的呵护与关爱,应该说,是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本文结论:

在你还健康的时候,尽早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定期寿险,对于家人,留爱不留债。

夜猫子注意了!关于熬夜猝死赔不赔?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


在这个节骨眼上,70后奔五,80后奔四,90后奔三,该养娃的养娃,该结婚的结婚,背着房贷,扛着工作,养着家庭,压力大到深呼吸一千次还是没用……

尽管对于上班族来说,996(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 6 天 )是常态,007超常态(零点上班零点下班,全周无休),但是,身体跟不上老板和公司的要求,长期加班熬夜,轻则脑溢血,重则患大病,甚至猝死。

近日华为工程师猝死的新闻,再度把工作和休息的调和推上热搜:

一位36岁优秀的华为工程师,被外派到肯尼亚工作,从2017年到2018年,连续工作22个月,期间没有休假。出事前一周,他发信息给妻子说:“可能挺不了。“

千万别误会,小编不是来教你怎么工作休息劳逸结合的,是来教你怎么用保险规避风险的。

一、什么是猝死?

关于猝死,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从发病到死亡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猝死呢?

具体的量化时间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但这仅是一家之言。

在保险中,对于猝死的定义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某些保险公司规定6小时之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的心源性猝死人数超过50万,这个数字还在不断上升。

二、规避猝死风险,买哪些保险可以获得赔偿?

1、意外险

意外险可分为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和不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意外险是没有猝死保障责任的,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相对来说较少。

先看不保障猝死的意外险,这类意外险合同约定,猝死是属于除外责任。

再来看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这类意外险的合同约定了猝死的保障责任,如果发生猝死,保险公司会赔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如果想要保障到猝死风险,应该选择保障猝死的意外险产品。

2、寿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寿险的作用,就是保障各种情形下的合法身故,而猝死属于疾病身故的范畴,也在寿险的保障范围内。

即:所有寿险产品,都保障猝死,但需要注意一个时间,必须是合同生效后过完等待期,才给予赔偿。

所以,如果想要保障到猝死风险,寿险产品,可以任意选择。

3、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产品中,如果有身故赔偿责任,那么猝死,重疾险就赔偿。反之,不赔偿。

即, 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不保障猝死,只有当我们选择了保障身故的重疾险产品时,才可以获得猝死的保障。

4、商业医疗保险

急性病发作(猝死前)送往医院抢救,涉及到的救护车费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需

要购买中端型的的商业医疗保险,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更全面的医疗费用赔偿。

三、温馨提示

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来,对于经常加班的职场人士,以及长期熬夜的自由职业者、喝酒应酬频繁的商务人士,建议为自己搭配好寿险,规避突发疾病身故的风险,为自己和家人负责。

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之所以我国我的保险业发展的这么顺利,保险法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今,仍有很多人对保险法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本文将详细概述。

保险法的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保险法的内容: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的内容: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商业保险法——《保险法》的延伸


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标准,在商业保险业界是重要的材料文件。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的理解等各个方面也有所帮助。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2000年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10章119条内容的法规,是《保险法》实施之后对我国保险管理影响最大的重要法规。

规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独立性,为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依据。《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纯法人化和纯商业性,是《保险法》所没有的。

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所必需的资本金额度,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规定》第13条指出,保险公司以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千万元。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这进一步表明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态度,即:要设机构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偿付,有能力开拓业务;同时也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扩张余地,只要有实力,就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了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相对应,《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按比例而不是以定额标准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且,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也作出了严肃处理的规定,直至由保监会实行接管。这些规定都表明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应该说,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社保保险法关于商保销售人员参保的规定


社保保险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应当”即必须,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或强行性法律规则,是行为对象必须实施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的是“可以”,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则或任意性法律规则,行为对象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适用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职工,而且主要是指全日制的职工。

由此,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应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应看其是否属于全日制的职工。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与保险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强制参保对象,否则不属于强制参保对象。

社保保险法——相关链接社保保险法实施两年:参保率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但是,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小微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者。

社保保险法监管亮点解读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养老保险法存在意义以及相关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养老保险法就是保障养老保险切实落到实处、良性健康运行的有力后盾。试想,没有养老保险法,有多少政策将惨遭“流产”,成为空头文件,废纸一张,而且,即便能够得以执行也不免因力度不够,而被迫放弃。同时,养老保险法也养老保险的“规矩”,从而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前行。

例如,养老保险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当中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参保人达到“耳顺”之年,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那么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如果参保人在退休之前遭遇不测,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各方主体在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养老保险的发展问题以及养老保险金水平等相关问题。

总之,作为养老保险的“规矩”,养老保险法的存在使得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有法可依,使得养老保险得以健康运行,良性发展,使得养老保险成为一个真正为人们谋福利的制度。

虽然养老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们的养老保险利益,但是人们也并不能因此而置自己的养老利益于不顾,相反他们也应该及时对自己的养老账户进行查询,当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解决,以免最后发觉之时,已成板上钉钉之事,纵然能力超群,也是无力回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当今养老保险政策

自1992年起至今,我国实行的是“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歧视性退休制度:即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不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且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种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

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养老保险双轨制导致的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几年,因为调整幅度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8连调,但8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到了五六千元。现在,养老金差距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违背了社会主义宗旨,从制度上将中国社会划分了两个类似封建社会的社会阶级,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规定了达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国民待遇,贬低了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与尊严,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并为青少年的树立良好的职业理想产生了负面影响。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或很少缴纳养老保险,直接从国家财政支出退休金,所以从本质上来讲,退休金双轨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剥削政策,是以剥削所有纳税人为基础的。 这样一个公认的划分特殊利益群体的错误政策,已经持续了20年而不得解决,对于双轨制的改革来讲,改革的彻底性,以及改革的成效,无疑将会是国家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众翘首以盼,历史也会铭记这一页。随着反对声音的高涨,人民对于公平公正的渴求越来越强烈,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平正义的阳光,总有一天会照耀在每一个公民身上。

保险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是真的吗?


关于保险“赔与不赔”的问题大家都说理赔路漫漫?

而且还都说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都是真的吗?

Emmmmmmm~其实不是啦,只要我们搞懂这些关于理赔的重点小!芝!士!

谁说理赔路漫漫其修远兮,明明也可以轻松滴搞定~敲黑板,先画个重点……无论哪一款保险,在责任免除中,有些状况是统统不赔的:等待期出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犯罪/吸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污染等。

不过,毕竟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大家有个了解就好啦~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险种,赔什么、不赔什么、以及如何申请理赔:

· 重疾险:重疾险赔什么?

毋庸置疑,合同中约定的各类重大疾病都可以赔付啦。

一般在重疾险的合同中,对于保障范围、重疾定义、赔付标准都写的很清楚,只要达到了要求,一般都会赔付,而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和艾滋病不赔。

但是,如果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在治疗和界定中却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是无法按照重疾险理赔的,这也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人买了重疾险,却说重疾险骗人、不赔,大部分都是因为未达到标准。

例如下图重疾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界定,有一些是不在重疾保障范围内的(主要以为达到分期标准);不过退而求其次的大部分是可以归类到轻症、中症赔偿中。

重疾险赔付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确诊即赔:不管是否进行治疗,一旦确诊即可赔付,购买的保额是多少即赔付多少,这通常指的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

②实施某种医疗手术后赔付:确诊后并实施了相应的手术,缺一不可。在重疾险的部分治疗要求中,会明确列出治疗手段;罹患疾病后只有采取了规定的手术治疗,才能赔付。比如最常见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等。

③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后赔付通常指身体罹患某一种疾病后并在确诊后持续维持某一种疾病状态,比如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双目失明等。

每一款保险产品的条款中,都会有针对某一种疾病的详细界定和说明,小伙伴们可别买了保险就把条款丢一边,有时候我们真的需要了解和学习下哦~重疾险的赔付方式:一次性给付。

简单来说:你买了多少保额,就赔付多少;和医疗险不同,重疾险不属于报销型产品,所以在确诊后,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给付,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帮助被保险人因治疗、康复、后期营养所需要的一大笔支出,缓解了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重疾险属于确诊给付型产品,一旦确诊后只要提供就医、诊断证明就可以理赔;所以同时购买多款重疾产品并同时申请理赔是完全ok的~

· 医疗险:医疗险保障什么?和重疾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产品,花多少赔多少。

重疾险和医疗险相辅相成,谁都不能替代谁,它们明明是最佳CP,不要总想着谁能取代谁~医疗险的赔付,通常要根据你买的这款产品的保障内容和条款来看。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都会对医院和医生有所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住院部、除此之外,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要求: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医生要求开的针对治疗的药物或选择的合理治疗建议,但是像:特需治疗、国际医疗、康复病房、营养药物等都是不在保障范围内。

医疗险免赔额界定买医疗险,了解免赔额非常重要。以百万医疗险为例,免赔额在1万,(指在治疗期间,花费的总费用-社保报销费用>1万元)超出的这部分才能享受百万医疗险报销,如果没有达到免赔额的标准是无法享受的;一般的小额医疗险免赔额会相对较低;具体就要看下产品的条款对于此项的规定啦~另外还要了解报销范围,可不是所有的医疗险都能报销社保外用药的,大部分的医疗险对于社保外用药报销比例也是各不相同。

医疗险也会有不赔:大部分医疗险对于既往症、医疗事故/怀孕相关/整形手术/牙科治疗、高风险运动、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等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重点要知晓既往症这一项哦~小开提醒: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保险,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单据原件,所以同一类型的医疗险大家就不用重复购买了,毕竟提供不了单据是无法报销的。但是百万医疗险+无免赔额医疗险是可以完美搭配,实现无缝对接哒~

· 寿险,寿险的保障就简单而纯粹了。

寿险究竟保障什么?

保死不保生。

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or全残,都赔。

赔付方式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但是也要注意,在责任免除中,一般会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不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赔!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内两年内自杀,不赔!

寿险可以叠加购买吗?

完全可以!

身故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不管购买了几份寿险,都是可以同时申请理赔的;但如果是针对全残的理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残疾的鉴定会有差异,所以这一项是要具体看下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 意外险:意外险都保障什么?

先看下意外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日常生活中包含的意外普遍有:交通事故、触电、溺水、高空坠物、烧伤烫伤等;也包括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

意外险赔付方式:意外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意外伤害,一种是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险:通常包含的是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身故或达到保险公司的伤残标准后,一般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意外医疗:因意外导致的住院(不因自身疾病产品的哦)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住院费等报销,属于报销型,像医疗险一样,理赔需要提供相应的治疗单据,报销实际医疗费用。

意外险中的那些意外伤害:意外险中的意外“意外伤害”与我们日常理解的是有区别的,通常指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和自身疾病所导致的伤害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中也明确规定:自杀、妊娠意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等、高原反应、中暑等都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责任。

了解各险种的理赔基本条件后,还要提醒所有的小伙伴:重疾险理赔报案流程:确诊疾病后及时报案确诊后,核对保单和条款,确认达到标准后,尽快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等待保险公司联系通常,1-3个工作日,保险公司会有准人联系,进行沟通,提供理赔指引。

提交理赔资料如实提供理赔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诊断书、病理影像等报告。

等到理赔款到账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等待理赔款到账即可。

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款定:简单案件:10内可收到理赔款复杂案件:30日内:需要仔细调查被保险人就诊记录等。

像意外险、医疗险这样的报销型的产品:一定要准备好以下几项:诊断资料证明、费用明细、费用发票原件、出险人基本证件和银行卡资料等。

尤其: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费用发票等,一旦遗失是无法申请补打的,容易给理赔带来阻碍。

最后,由于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不尽相同,为避免出现拒赔,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1. 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2. 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告知;3. 了解保障范围的约束及界定。

这样,即使后期一旦出险,我想理赔也不难!

重疾险,得病身故,重疾险到底赔不赔?赔多少?看清重疾险条款怎么规定的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买了重疾险,得病身故,重疾险到底赔不赔?赔多少?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含身故保障就赔付,不含就不赔!很简单的一个事!但是赔多少,根据产品不同,赔付的规定是不同的!

主要是有4种:赔付保额、返还保费、赔付现金价值、没有赔付!

1.按照重疾保额给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这种重疾险含有身故保障,身故时,按照购买的保额进行一次性赔付,例如:你购买了30万的保额,身故也就直接赔付你30万。

因此,对于这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很多人的印象是:得约定重疾能赔,身故也能赔,反正怎么样都是不亏的;但其实,但身故和重疾保险金只赔付一个。

同时,由于消费型的重疾险不含身故保障,也就是身故不赔付,很多人会觉得这种保险很划算!但在实际所缴的保费上,消费型重疾险(不含身故)却要便宜很多。所以,这个身故保障,也不是白来,是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金钱去买的。

2.按照保费赔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这种情况,要说包含身故保障,其实赔付的是已交的保费,说不含身故保障,却有赔付身故保险金这一项。

说白了,就是身故时,返还所交的保费。

例如:你买了30万的重疾险,保费交了10年,累计交了6万多保费,那么,这个时候发生了身故,那么直接返还你这6万多的保费钱,保险合同就结束了!

所以,这并不是完全的含身故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时要看清楚,尤其是想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的用户。

3.赔付现金价值

这种情况,说白了就是身故时,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通常,保险条款中会对现金价值,有着明确的说明: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由本公司退还那部分金额。

简单说,就是你退保时,能拿到的钱。具体的能拿多少,是要看产品的,每个产品不同,现金价值也是不同的!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现金价值,一定比保费赔的多!

不一定哦,通过来说,购买重疾险前期的现金价值是很低的,和累计保费相差甚远,一般要到很多年后,才会超过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就一定比保额赔的少吗?也不一定。

有的产品在被保险人年龄很大很大时,现金价值会超过保额,这种产品直接退保就完事了,还等什么赔付?!

所以,这都是要看产品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规定和设置!在购买前一定要清晰的明确现金价值表的变化。

4.不赔付的

这种很简单了,就是上面小编所说的,不含身故的重疾险,也就是消费型重疾险,因为产品中就不含有身故责任,所以并不会给付赔付。

但身故也能赔的,只是要通过退保来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但这个要看情况来操作的!也比较难操作!

看完上面所说的这四种情况,肯定不少人想问小编:要不要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呢?

来波理性分析:

从保费上看:赔付保额>赔付现金价值≥赔付保费>没有赔付

所以,赔付的额度不同,保费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远。

从赔付原则上看:

上述小编也说了,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中的重疾保障和身故保障,只赔付一个,也是终身必赔的产品;而消费型重疾险只有发生了约定重疾险的时候才给予赔付,身故不赔付,保险合同终止。

这样,看似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有很大的优势,但其实保费很贵,而购买纯消费重疾险后剩余保费,又完全可以购买一份寿险进行搭配。

下面是单独购买寿险产品和纯消费重疾险进行赔付,和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的赔付原则对比:

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疾病和身故保障,只赔付其一。

纯消费型重疾险搭配寿险:或有可能得到双重保障,双赔付。

如果得约定重疾险在先,身故在后,那么纯消费型重疾险和寿险都赔付;如果身故在先,得约定重疾在后,只能拿到寿险赔付。

大家在选择产品之前,一定要考虑和计算清楚所选的保险产品并进行对比分析。

面对此情况,小编也给予大家一些建议:

如果你预算充足,直接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产品或购买重疾较为全面的产品搭配一款的终身寿险;

但如果你目前预算有限,希望能在第一次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时,能有足够高的保额来做患病后的收入补偿,小编建议可以购买一款单独的重疾险搭配一款定期寿险或只买那些责任明确简单、定价更极致的纯重疾险(例如百年康惠保、弘康健康一生等),也许更适合你。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对错之分,大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按需选择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或选择更加灵活保费较低的消费型重疾险。

最后,小编说一句:如果在同等条款下,保费不至于过高的话,优先选含身故保障的重疾产品而不是纯消费型重疾险。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有哪些区别?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内容——相关链接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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