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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存在意义以及相关规定

2021-03-29
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的知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养老保险法就是保障养老保险切实落到实处、良性健康运行的有力后盾。试想,没有养老保险法,有多少政策将惨遭“流产”,成为空头文件,废纸一张,而且,即便能够得以执行也不免因力度不够,而被迫放弃。同时,养老保险法也养老保险的“规矩”,从而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前行。

例如,养老保险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当中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参保人达到“耳顺”之年,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那么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如果参保人在退休之前遭遇不测,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各方主体在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养老保险的发展问题以及养老保险金水平等相关问题。

总之,作为养老保险的“规矩”,养老保险法的存在使得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有法可依,使得养老保险得以健康运行,良性发展,使得养老保险成为一个真正为人们谋福利的制度。

虽然养老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们的养老保险利益,但是人们也并不能因此而置自己的养老利益于不顾,相反他们也应该及时对自己的养老账户进行查询,当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解决,以免最后发觉之时,已成板上钉钉之事,纵然能力超群,也是无力回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当今养老保险政策

自1992年起至今,我国实行的是“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歧视性退休制度:即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不仅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且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种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

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养老保险双轨制导致的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几年,因为调整幅度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8连调,但8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到了五六千元。现在,养老金差距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违背了社会主义宗旨,从制度上将中国社会划分了两个类似封建社会的社会阶级,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规定了达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国民待遇,贬低了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与尊严,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并为青少年的树立良好的职业理想产生了负面影响。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或很少缴纳养老保险,直接从国家财政支出退休金,所以从本质上来讲,退休金双轨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剥削政策,是以剥削所有纳税人为基础的。 这样一个公认的划分特殊利益群体的错误政策,已经持续了20年而不得解决,对于双轨制的改革来讲,改革的彻底性,以及改革的成效,无疑将会是国家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众翘首以盼,历史也会铭记这一页。随着反对声音的高涨,人民对于公平公正的渴求越来越强烈,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平正义的阳光,总有一天会照耀在每一个公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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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新“保险法”内容的相关问答


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现将主要内容宣传如下:

问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与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问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与继承吗

答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与办法

答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问哪些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问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第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问哪些情况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可以领取津贴等

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不可以随本人就业跨地区转移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医保卡报销范围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不断完善,医保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及,人们在享受医保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出很多困惑,尤其是对于医保卡报销范围的规定,许多人都不是很明确,近日,网工作人员对医保卡报销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

所谓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它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大额医疗救助:大额互助,普通门诊给予报销的。而特别门诊及住院这块,大额互助报销的是一年内超过统筹基金报销封顶线的费用,普通门诊起付线是2000(相当于免赔额),2000以上报50%,最多可报2万。特别门诊和住院报销,它报销的是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7万)的那部分费用,报70%,最多10万。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自出资金,对本企业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补助的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具体比例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企业上年度支付医疗费情况而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资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退休人员从劳保费中列资。个人不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3、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是意外保险。

二、医保卡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不得透支。

2、医保卡缴费比例:

公司8%,个人2%;医保卡里的钱,只有看病或去指定的地方买药才能用,别人不得用卡的钱换现金。

3、医保卡报销比例:

每年会有钱打到你卡里,先用卡里的钱就医,用完以后进入自付段(比如上海是1500元),然后进入共付段(各50%),年龄不同比例有所不同,发生重大疾病的话,社保给付的比例会高一点。大致情况是这样,各地会有些差异。

以上便是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内容有哪些,医保卡使用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相关链接:

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1日起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规定的其他医疗待遇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的解决渠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部分除外,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另外,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新保险法全文下载以及修改介绍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修改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新保险法全文下载

在豆丁以及百度文库都可以进行新保险法全文下载。

如何用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介绍


由于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部分城市甚至出现了“挤提”。公积金贷款这么手大家欢迎,是因为公积金贷款要比商业贷款利息低很多。既然如此,大家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如何用公积金贷款。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用公积金贷款

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办法》规定,申请这种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是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借款人购买的是贷款人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赋予贷款人优先抵押权和受偿权,作为偿还本息的保证;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来说,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银行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经济实力等进行一定的审核。因此需要提供如下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本(含首页,户主页)复印件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4.申请人公积金交存证明原件6.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已经结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和结婚证复印件7.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8.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何用公积金贷款——相关链接2013年武汉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建住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住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建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以所购、建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解读


住房对于现在的城市人而言,无疑是头等大事,而住房公积金则是关系到住房的最关键内容,被大家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在以往的文件中,虽然也对公积金的提取等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花样繁多,具体操作中有含糊之处。6月1日起,最新细化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开始执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揽子政策的定义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这一范畴的房屋共有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

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

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关于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规定

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 (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关于提取次数: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如果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关键词: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在房屋租赁时,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租住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时,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配偶与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 (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如果申请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了产权置换怎么办?

所发生的置换产权的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时,应当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置换产权费用支出收据或者发票,其他资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

申请人既置换了产权,又超出补偿部分购买了面积,两种情形可以分别提供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资料,一并办理提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如何提取公积金

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修改为“《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享受时间在有效范围之内)”。

关于《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可以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中的“低保查询”中,输入职工18位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打印。取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的 “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省直单位在省直分中心重复开户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省直单位在省直分中心重复开户的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释》明确,这部分职工,退休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发生工作调动,原单位在市中心缴存,现单位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操作比照调离本行政区域办理。职工单位原在市中心缴存,现在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及到国外或者港、澳、台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范围

首次提取的时间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提取金额

以申请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的有效还款凭证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借款人申请了购房贷款后,自开始还款之月起,按期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两者的还款时间不能相加。

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请此类提取,共同还款人或者辅助还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围内。

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商业银行贷款。

购买商用房、商住两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费产生的商业贷款,不属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范围。

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

北京公积金贷款家庭提取公积金可不需购房合同、武汉工资不足1900元可直接提取公积金……近期,各地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规引起社会关注。今年以来,北京、武汉、青岛、扬州、太原、厦门、湖州等地均出台了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多地对于公积金提取的范围都有所放宽。其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武汉的公积金提取新政—武汉市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若从未使用过公贷,且个人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可不限定用途提取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提取次数原则上一年一次,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余额。而在扬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也规定了9类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其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关于公积金贷款,很多人并不是十分了解。但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非常划算,所以,大家还是需要学习一下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规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的具体规定或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关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式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贷款金额3万元以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金额3.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金额3.5万元-10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金额10.5万元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申请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关于公积金贷款——相关资讯安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网上查询进度

昨日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将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到审批进度。

根据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为了方便贷款人查询,即日起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度网上查询功能。贷款人可登录管理中心官网,点击右侧“个人用户专区”中的“登录”选项,进入个人用户界面,再点击“个人公积金信息查询”按钮。和以往此页面不同的是,在基本信息栏最下方,如今增加了一条“贷款进度”项,将会详细显示个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审批到哪一步。

儿童人身保险额度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和2002年先后发布了三个通知,专门就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计算、超过部分能否退还保险费、放宽保险金额城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2、自1999年3月22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3、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4、2002年3月22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5、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6、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

7、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

8、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9、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10、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

综上所述,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提示: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未成年人保额可达10万元。2、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均不得超过5万元。3、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累计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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