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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保险法关于商保销售人员参保的规定

2020-12-17
保险保额的规划 保险要提前规划 保险法的知识

社保保险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应当”即必须,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或强行性法律规则,是行为对象必须实施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的是“可以”,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则或任意性法律规则,行为对象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适用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职工,而且主要是指全日制的职工。

由此,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应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应看其是否属于全日制的职工。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与保险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强制参保对象,否则不属于强制参保对象。

社保保险法——相关链接社保保险法实施两年:参保率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但是,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小微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者。

社保保险法监管亮点解读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不可同时参保多项社保规定


9月1日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就将启动参保缴费。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再次对城镇居民参保的政策进行了解释,其中提到该政策具有唯一性,各类人员均不能同时参加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济南市政府承诺为人民群众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此项政策将惠及济南市78万多城镇非从业居民,社会关注,民众关心。据悉,9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10月1日起参保人员正式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制度唯一性的原则,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及转为济南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同时参加多个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商业保险、补充保险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制度。

转为济南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法——《保险法》的延伸


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标准,在商业保险业界是重要的材料文件。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的理解等各个方面也有所帮助。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2000年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10章119条内容的法规,是《保险法》实施之后对我国保险管理影响最大的重要法规。

规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独立性,为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依据。《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纯法人化和纯商业性,是《保险法》所没有的。

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所必需的资本金额度,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规定》第13条指出,保险公司以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千万元。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这进一步表明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态度,即:要设机构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偿付,有能力开拓业务;同时也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扩张余地,只要有实力,就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了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相对应,《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按比例而不是以定额标准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且,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也作出了严肃处理的规定,直至由保监会实行接管。这些规定都表明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应该说,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实施 参保人员需知晓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保险知识,社保与商保的有效结合


社会医保“保而不包”

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范围正在不断拓宽,但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保障采用的是"保而不包"的原则,也就是所谓"高覆盖范围、低保障水平"。

专家们认为,以我国目前的客观条件,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医疗保障水平已经是非常不错了。但必须承认,在这样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每个参保人还存在着不小的风险缺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在住院医疗方面。无论是费用报销的比例,还是保障范围的目录,还存在较大的风险缺口。

多手段弥补社会医疗风险缺口

弥补这些费用缺口的主要途径有:自我财富积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当今的时代,金融、保险行业已经非常发达,疾病带来的风险缺口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金融工具来化解,自我财富积累的方法已不足取,这里不再详谈。

对于不少城镇职工来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弥补国家医保体系缺口的重要方法,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最重要的补充。不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有其必然的局限性。首先,这种补充属于团体保障性质,形式不可能做到个性化;更重要的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与员工是否在职密切相关,只要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便不再享受这部分保障,这也导致这部分保障不够稳定。

所以,个人借助商业医疗保险,去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就显得很必要、很有益了。

健康医疗险可助力

商业保险中,能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进行补充的产品,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费用补偿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健康医疗类产品。

以重大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大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的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在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费用补偿的,最常见的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又称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这类费用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有一部分已经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或者工作单位报销,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社保也只能补足费用差额。此外,由于费用型保险肯定要投保者提供费用发生的有效票据,在理赔时需要将发票上交给保险机构,因此如果你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了多份同类保险,最后也不可能有额外的获益。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住院津贴(补贴)型保险。

这类补贴型保险,又称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无论他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按约定进行。比如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时住院以后就是每天可以拿到100元,而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也不考虑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各种因素。

津贴型医疗险性价比高

北京大学社保专家傅凡先生认为,对于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士而言,因此费用报销型保险"用武之地"稍显弱了点,比较容易与社会医保的报销待遇产生冲突,除非是选择"专供已参加医保者"的产品,避免重复。

而重大疾病险的投入成本可能会稍高。要看个人保费预算而去选择。住院津贴型保险则是这三类产品中最灵活的,费率也是比较低的。至于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住院津贴保险,傅凡建议从住院津贴型保险产品本身的几个要素入手。

住院津贴保险包含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障范围、保障期间、给付天数、免赔天数、保费是否返还等,接下来就从这几个方面探讨住院津贴保险比较理想的形式。

保障范围在很多保险产品中,保险责任都会因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所不同。引发住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导致和疾病导致,这两种住院原因在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中都要包括,否则这款住院津贴对风险的覆盖就不够全面。

保障期很多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障期限较短,一般是一年左右,满期后提供续保。而往往在某一次出险理赔之后,保险公司便不再提供续保服务,这也让被保险人的持续长期保障难以实现。在这方面,如果预算充足,建议可选择保障期限较长或者可以保证续保的产品,毕竟我们的医疗风险缺口是需要保障到老的。

给付天数和免赔天数一般来说,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天数都有上限,而免赔天数则或多或少存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当然是给付天数越多越好,免赔天数越少越好。这一点也应该货比三家。

保险费是否返还现在市场上住院津贴型产品有消费型和返还型。消费型产品的优势是费用低廉,纯保障;返还型产品则是结合了传统的住院津贴功能外,附加一些资金返还的功能。到底选哪种,则要看个人偏好、预算等。

保险知识,社保和商保


经常有人会说,我们单位有社保了,商保就不考虑了或者暂时没有计划,其实二者是非常好的补充.按照个人的理解,商保的优势和与社保互补的地方归纳起来有以下8点:

1、社保中无工作时间外的意外报销,也无身故补偿;

2、社保医疗报住院费用只报85-97%,其余的要自己出,而且有起付线;

3、在社保医疗中报的医疗费中都是社保规定的甲类药品,乙丙类是不报的;

4、社保医疗中很多检查费是不报的(如核磁共振、伽玛刀等),病房费用也都是有一个限额的,如规定100元每天的床位费可报,那么您要住那重200元一天的病房,他就只能报100元;另外有些诸于专家诊疗、高新尖诊疗技术,社保也是不报的;

5、社保医疗只是补偿医药费,而没有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商保是有的;有些商保产品不只是住院期间收入补偿,如果不幸残疾了,也可以买几十年的残废收入补偿等等;

6、社保医疗是出院后报的,商保中的重疾险是确诊后就给钱的(有些要求生存30天以上),如出现大病,是可以弥补很多家庭没钱治的困境;

7、社保报销的部分据您交的时间长短和是否本地户口密切相关的,商保您是可以按自己要求买更高的保额的,如50万等等;

8、还有一点,重疾商业保险是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豁免条款的,而社保肯定是没有的!

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保医疗之不足,在有了社保后再拥有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疾医疗保险,就是非常的完善的医疗保障了!

保险知识,社保与商保比较


"单位都替我们办了社会保险了,我们还有必要买商业保险吗?"

"我都有社保了,家里也办了农保,还买商业保险干嘛?"

你对社保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了解多少?那么下面来看看。

社保与商业保险关系对照表:

项目社保商业保险缴费金额A.交费金额不固定,每年调整都会增加,缴纳多少受政策影响.

A.年交费金额固定不变.缴纳多少根据自己的

能力去选择.

B.交费年限要求最低交费15年

B.交费期限及方式由自己决定,既可以一次性

交清,又可以选择3年,5年,10年,15年,20年或

30年,根据自己的需求及经济能力去选择.

C.社保医疗的享受前提是按规定连续不断按时交费.

C.商业重疾险一般都有豁免条款,被保险人一旦

发生合同约定事故即无需交纳后期保险费,但

保障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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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保网关于单位参保相关问题介绍


南宁社保网即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2013年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30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本文将为您摘录南宁市社保网关于单位参保相关问题介绍。

参保单位增加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南宁市社保网:参保单位增加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1、《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原件一式2份(需加盖单位公章);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3、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非南宁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同期未在其他地市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声明原件1份(声明必须本人签字并盖手印)。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参保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南宁社保网:单位参保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本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单位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此件);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基本情况报告书1份(内容包括单位成立时间、现经营项目及状况、从业人数等情况);5、《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缴需提供的材料

南宁市社保网: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缴需提供的材料: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2、法院或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3、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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