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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保险,中国保监会与香港保险监理处在京签署

2020-05-18
中国保险未来规划 中国保险基础知识 大地保险未来规划
5月16日,中国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在北京会见香港保险监理处梁志仁专员,并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标志着双方正式启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以实现监管制度等效互认,增进两地保险监管互信。《框架协议》的签署,是中国保监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维护金融安全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金融领域合作,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陈文辉副主席表示,随着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快速发展,两地的贸易和金融保险服务业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和深入。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ROSS,简称偿二代)建成并实施以来,获得广泛赞誉,成为了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监管模式;香港也正在积极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制度改革,两地的保险监管正相向而行。《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将有利于增进两地保险监管互信,提升监管效能和市场效率,促进两地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相互开放和融合;其次,有助于双方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增进共识、加强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为两地保险业争取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最后,将对中国保监会下一步在“一带一路”区域推广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起到很好的试点和示范作用。BX010.coM

梁志仁专员表示,两地实现偿付能力等效互认,将增进两地保险业共同发展和业务往来,为两地保险业带来新机遇。香港方面将根据《框架协议》,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香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等效评估工作。

根据《框架协议》安排,双方签署协议即视为香港方面向保监会提出等效评估正式申请,接受保监会对其进行偿二代等效评估;同时进入《框架协议》过渡期,双方承诺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启动对香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等效评估工作,并出台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对香港保险业的优待政策。

相关知识

脑肿瘤,香港保险与内地保险的对比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陆人选择跑去香港买保险,因为香港保险其保障范围广、价格便宜、注重保障客户利益以外,也格外重视理赔范围。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对于大陆宽松的多,所以现在大陆人都喜欢去香港买保险。

在香港和内地买同一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作一不完全对比。不难看出,即便同一家保险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差别之大,更何况不同的保险公司。

感染艾滋病病毒

香港:保障因输血和职业而感染的艾滋病。

大陆:一概不保。

脑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要求在中风确诊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慢性肝病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Ⅱ、Ⅲ、Ⅳ级。其中,Ⅲ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注:1. 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见上一条。

2. 对“永久不可逆”,大陆友bang有专门的一条释义“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问题是,如何界定“治疗”是消极和还是积极的?

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根据世卫组织(WHO-1997)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2.“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終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当然,还有其他疾病不一一列出了,通过以上关于疾病的理赔界定,可以明显看出香港与内地的区别,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对于宽松很多,这也是为什么内地人纷纷选择赴港投保的原因之一。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险公司排名_保险知识


近几年,保险业逐步发展壮大,不少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产生,面对纷繁复杂的险种,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很难分清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排名的相关数据,各大网站对保险公司通过保费收入、理赔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和品牌的公众认知度进行了评估,对中国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排名。

保险公司排名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和各大权威网站的资料,结合用户最关心的因素,对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评估。

1、排名范围,参与本次排名的保险公司主要是中国保监会官方公布的中资保险公司;

2、评估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保费收入情况,理赔服务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品牌认知度,以及收到罚单情况。保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用户数量,同等条件下,保费越多,选择的用户也就越多。产品研发能力代表了保险公司创新和生存能力,好的产品才能吸引用户,拥有好的产品才能使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理赔服务能力是留住用户、赢得口碑的重要环节,而在对保险公司的投诉事件中,理赔投诉占到了绝大部分,理赔不仅影响到产品的推广,更影响到公司的形象。罚单数量反应出了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违规行为。而品牌认知度是对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

在进入前十名的中国保险公司中,前三名——中国人寿、平安、人保——不仅在中国被列为前三,而且他们也跻身亚洲前150家保险公司的前十名。这显示了中国保险公司在亚洲的强大竞争力。另外,中小保险公司的力量也不可忽略,其保费收入取得较快增长,同时在追赶大牌保险公司的过程中,不断推出自己的特色产品,逐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影响保险公司排名因素分析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的保费收入正值高速增长。对于各大保险公司来说,保费收入意味着用户数量,在同等条件下保费越多意味着越多的用户对其的选择。保监会每年会适时公布个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用户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此作为了解保险公司状况的参考数据。

理赔能力理赔能力是用户最关心的因素之一。理赔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环节,服务的直接体现,关系到每位用户的切身利益。保费收入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资金基础,用户是否能通过有序简单的理赔程序,适时获得赔偿金,是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综合表现。商品再好,如果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顾客在选择时也会考虑再三。因此,一个保险公司要想赢得市场,良好的理赔服务能力是其赢得口碑、赢得用户的关键因素之一。

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提供理赔服务,但我们还是经常能看到各种保险投诉事件。根据在线投诉的多少,对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排名。投诉比较多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保险公司及时公布相应的理赔服务流程等,方便用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

以下为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方面的独特举措。泰康人寿定期举办了“信守承诺、关爱一生”理赔服务节,全国分公司同步启动,该公司向客户推出“理赔八项承诺”,包括:3000元以下简易案件受理后1天结案;开通理赔服务短信、实施透明化理赔等。

新华保险星级理赔服务达标认证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借鉴国际通行的酒店业星级管理模式,新华保险开行业之先河,于2009年初建立了理赔服务星级评定质量认证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管理机制,该体系统一了分支机构的理赔服务执行标准,量化了考核评定指标,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工具、服务环境和影响评价共5个方面17个子项目,将理赔服务星级达成标准由低至高划分为五个星级级次。

在评比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能力上,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理赔是否迅速、合理、服务周到;是否体现了维护投保人利益的原则;是否有完善、专业的理赔服务通道;是否在理赔服务上有重要举措。产品研发能力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要树立自身的竞争优势,除了依靠良好的服务、高效管理等,还必须要有好的产品。在“2010中国保险创新产品评选”中,多家保险公司荣登榜单。

一、特别创新产品

1.最具战略创新力保险产品:新华保额分红系列产品;

2.最具渠道创新力保险产品:友邦海外风情网络特惠意外伤害;

3.最具研发创新力保险产品:昆仑居安购房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4.最具服务创新力保险产品:安华无人测绘飞机查勘服务;

5.最具市场影响力保险产品: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

6.最具市场占有力保险产品:平安吉星送宝两全保险;

7.最具市场开拓力保险产品: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

8.最具品牌美誉度保险产品: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

9.最具品牌传播力保险产品:泰康祥云二号保障计划;

10.最具品牌成长力保险产品:国华华瑞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二、专项创新产品

1.最佳保险理财产品: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太保如意安康两全保险;

2.最佳养老保险产品: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

3.最佳健康保险产品: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人保健康“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

4.最佳意外保险产品:平安境外旅行系列保险、英大人寿用电意外保障卡;

5.最佳车辆保险产品:天平机动车商业保险、人保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大地车险理赔零单证及上门收单证服务;

6.最佳责任保险产品:平安产品延期保修责任保险、长安绿色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保险;

7.最佳信用保险产品: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8.最佳农村保险产品:国元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险。

在保险公司的排名中,不仅参考了以上的数据,还参考了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线、开发能力等。品牌认知度“2010年度保险业评选”整合2010年度,在保险宣传、保险产品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做出良好表现,受到老百姓喜爱肯定的保险公司。

评选标准为: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2010年是否具有独具特色的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策略;2010年客户投诉案例最少;是否具有较好的公司品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以下为所评选出的最受百姓喜爱的保险品牌:阳光保险、新华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泰康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寿、长城人寿、天安保险、国泰人寿。

中国保险公司不仅在国内发展良好,在世界排名中也占据重要位置,以为为四大保险公司的品牌价值。

中国人保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BrandValueLab)编制的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34位,品牌价值315.33亿元。美国《财富》杂志发布了2010年世界500强榜单,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成功入围,排名第371位,在国内入围保险企业中排名第2位,全部国内入围企业中排名第36位。

中国平安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BrandValueLab)编制的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11位,品牌价值已达834.11亿元。中国平安在2010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名列第466名,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第107名,美国《财富》杂志“全球领先企业500强”第383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内地非国有企业第一。

世界品牌实验室在北京发布2011年(第八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人寿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5位,品牌价值超千亿元,达人民币1035.51亿元。

中国太平洋保险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2010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排名第93位,品牌价值为115.45亿元,比去年增长33.8%,荣登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467位;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289位;美国《福布斯》全球前500强企业,排名289位。

香港保险公司,中国家长赴美生子爱购香港保险


现在很多中国父母选择赴美生子,希望宝宝一出生就是美国公民,而在赴美生子的中国家长们却喜欢为宝宝购买香港保险,这是为什么呢?美国宝宝如何购买香港保险呢?

1.香港保险公司可以为美国宝宝提供周全的医疗保障

由于美国宝宝为美国公民,因此,美国宝宝在中国内地生活就无法享有中国政府为儿童提供的医疗保险,故美国宝宝若在非美国地区因病入院,就需要完全自费了。香港保险公司则可以为美国宝宝提供低廉保费之全球住院医疗保险计划。

美国虽为全世界医疗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亦为医疗费用最昂贵的国家,因此,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销售的高端医疗保险都会将包含美国地区的保障单独设定一个保费,由此可见,美国医疗费用之高让保险公司亦倍感压力。

香港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计划并未将包含美国地区之保障单独设定保费,因此,如果并非特别需要门诊保障的美国宝宝家庭,可以选择为家里的美国宝宝购买一份香港保险公司的[高端医疗计划]。

如果美国宝宝投保了香港保险公司的全球医疗保险计划,无论其在哪个国家生活,均可以享有住院医疗保险。如在中国,除了三级甲等医院,还包括像和睦家医院等国际私家医院,而无需自行垫付医药和治疗费用,让您的包好尊享最切合需要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2.香港保险公司的美元储蓄保单为美国宝宝家庭更快地增值教育基金

美国大学学费虽然昂贵,但是物有所值,目前全世界最好的大学依然在美国。以中国学生最多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为例,目前其一年的学费高达48,000至55,000美元,因此,美国宝宝父母需要从宝宝出生开始,一步一步为宝宝储备赴美留学的学费。

而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帮助美国宝宝的父母更快速的积累教育基金,以香港最知名的美元储蓄保险为例:若1岁美国宝宝出生即投保香港保险公司教育基金保险计划,每年缴费5万美元,每年保费不变,仅需缴费5年(至宝宝5岁)即可,5年共缴费25万美元,此后无需再缴费,即可享有如下教育基金保障:

在这位美国宝宝19岁至23岁上大学之际,每年可提取139,165美元,并可以连续提取5年,5年间总计提取695,825美元教育基金,以供您挚爱的孩子在美国接受大学教育之用。提取上述5年的教育基金之后,保单继续有效,保单内还剩余30,993美元现金,依然在保单内复利生息,价值持续增长。

3.美国宝宝投保香港保险所需证件及投保流程

出生15天至6岁的美国宝宝投保香港保险无需亲自赴香港,可由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之任意一方代为在香港保险公司签署投保申请书,提供美国宝宝美国疫苗卡(黄卡)和美国出生证明,即可完成投保。超过6岁的美国宝宝投保亦无需亲自来港,仅额外提供一份学生手册即可。

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美国宝宝投保,则其本人还需要携带中国身份证、户口簿、港澳通行证,以及和美国宝宝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美国宝宝出生证明文件上既有父母姓名,可作为关系证明文件之用。

为美国宝宝投保香港保险产品仅需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来港一次,日后所有事务均无需来港,亦无论美国宝宝身处哪一个国家,香港保险亦可以终身为其提供24小时保单服务。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 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 2 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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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莞韶两地签署《东莞韶关社会保险管理合作协议书》社保合作正式启动


昨日下午,东莞市社保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莞签署了《东莞韶关社会保险管理合作协议书》。这标志着莞韶两地社保合作正式启动。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任群等出席了签约仪式。

据悉,此次莞韶社保合作,共涉及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工作、建立社会保险额业务异地协查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共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制度等五大方面。

其中,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是方便对居住地本地、养老金由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保局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协助认证服务;加快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工作,是启用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通过平台接收和发送转移相关信息,实现省内转移信息的及时准确交换,双方签订按月结算协议。

市社保局局长梁冰表示,这是贯彻落实东莞、韶关两地市政府签订的《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总体方案》的又一有力举措。通过加强莞韶两地在社保方面的合作,将进一步提升社保的总体服务水平,通过改进服务质量,惠及韶关在莞务工的逾10万人群,两地享受到社保报销更便利,双方互认对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共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制度,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社保服务。

建立社会保险额业务异地协查制度,是加强莞韶两地社保业务异地协查工作,防范社保基金支付风险、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是两地提供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是双方在全省互联互通结算平台开展异地就医多向联调工作,逐步实现莞韶两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五)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 周岁,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 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 二) 身份证或护照( 影印件) ;

 ( 三)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 四) 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三) 在申请前5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 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三)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 天内进行验收, 在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 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3 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60 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 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一)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三)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 四) 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 五) 变更组织形式;

 ( 六) 变更住所;

 ( 七)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 八) 变更业务范围;

 ( 九)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 十) 分立、合并;

 ( 十一) 解散、破产;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 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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