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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失效?确诊重疾后还能复效吗?附案例分析

2021-05-22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买保险后,你会很快发现一个痛点:忘记买了什么,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保障中断。但是听说即使过了宽限期60日,依然能重新缴费,重新获得保障?确实是这么回事,但是并不是你申请复效就一定给你复效,今天就分享一个复效被拒的案例。

一、什么是保单失效?

我们先做来个小科普,什么是“宽限期”和“保单失效”。

一般的长期保险(例如重疾险/定期寿险/年金),即使过了缴费期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给我们提供了60日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交费,就不影响保单效力。

但是,如果宽限期过了还没有交钱,保单就会效力中止,我们称为“失效”。

举个例子:

每年6月4日,我要给自己的重疾保单交3000元的保费。

今年6月4日我忘记了,但按照宽限期60天的约定,只要在今年8月4日前交完保费,保障就不会中断。

而且,在宽限期60天内,我虽然没有交保费,但如果不幸在这段时间内出险,保险公司还会正常给我理赔,只不过会在理赔款里扣回本期应该交的3000元保费和一些利息而已。

但,过了8月4日我如果还是没交保费,我的保单将进入“效力中止”或“失效”状态,保险公司暂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规定,在失效后的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是需要重新进行如实告知。复效之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也要重新计算。最要紧的是,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复效也是有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相当于,复效有两个条件:

1、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2、投保人补交了保费

怎么才算“协商一致”?

这里是有潜台词的,简单来讲,就是保险公司可以不同意复效,例如发生过严重疾病。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这样听着很合理。

但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就非常不合理:一份长期保单,保这么久,我们难免会发生严重疾病,就因为这个原因拦住不让我复效,在我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却把我拒之门外,太不合理了!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法院判案,来看看:

投保后,如果健康严重恶化,申请复效时会发生什么事?

二、真实案例分享

这个案例是这样子的:

2000年11月20日,黄某投保了一份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39年。

在2016年1月22日,黄某在宽限期内未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16年1月28日,保险公司接到黄某的复效申请。2016年2月3日,保险公司告知黄某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在2014年12月,黄某因急性主动脉夹层和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主动脉根部形成+升主动脉+全弓置换+降主动脉支架置入术。

上面患病以及治疗情况,黄某在申请复效时,都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

换句话说,黄某这次被拒绝复效,是因为黄某在保单失效前(2016年失效)的疾病史(2014年住院),保险公司这样的操作合理合法吗?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黄某复效申请,黄某复效成功。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黄某保单失效期在2016年1月22日到2016年1月28日,而危险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2014年)就已显著增加,则其申请复效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拒绝恢复效力缺乏正当性。

三、失效后要重新健康告知,其实很伤!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我们申请复效的时候,保险公司除了要我们交保费外,还要我们提供”可保证明“。

所谓”可保证明“,简单来讲,就是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健康告知流程,保险公司想了解我们的健康状况有没有发生很大变化,是否大到足以影响他们的复效决定。

于是就遇上了上面的案例,保险公司以黄某曾经罹患严重疾病为理由,拒绝了黄某的复效申请。不过,保险公司的拒绝最后没有被法院认可,是因为黄某的严重疾病是在失效前就有,并不是在失效期间。

所以说,为了避免黄某这种尴尬的情况,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好保单管理、及时交费、别断保。

另外,保险公司或者当时销售保单的中介平台,一般会提前1个月发续保通知给你,大家要第一时间做好续保动作。

最近,小编就遇到一个没留意保险公司短信通知,忘了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的案例。

这位朋友向小编吐槽:我那个缺心眼老公,我的保险过期3个月了,他忘记给我续保了!而且,让这位女性朋友最苦恼的是,失效期间,她还到医院就诊过,而且目前疾病尚未康复!

这是多么痛的领悟啊!

最后,还有一个小小知识点给大家分享。

在复效时,保险公司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既然做了如实告知,那就会牵涉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于复效的保单和复效时的告知内容(告知失效期间的健康变化和疾病史),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到期会怎么适用?

按照《司法解释》的解读,对于复效性质的合同,重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是从复效日开始算,2年以后,保险公司就不得再以复效时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一点,小编也简单大家要关注哦。

总结

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在保单失效后及时复效、并且能确保自己的保障利益不受损害?这些知识点你需要知道,小编帮大家做的总结如下:

1、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有权要被保险人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

2、但我们告知内容仅限于失效期间所发生的健康变化、疾病史以及其他事项;

3、因此,一旦失效,要尽快复效,失效期越短,我们越容易通过复效时的如实告知要求;

4、保单复效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要重新算;

5.、小编严肃建议大家做好投后管理,每年及时交费续保,避免失效。

最后,小编给大家设计了两个问题:

问题1: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出现三级高血压,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问题2: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 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发现三级高血压,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欢迎大家积极回答哈,按照类似这样的格式”1会2会“,在下方留言就可以了。wwW.bx010.CoM

精选阅读

保险知识,保单失效后如何办理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保险知识汇总,寿险保单失效后如何办理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保险知识,保单失效要怎样复效


寿险保单的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有些客户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对于这些失效保单,就要申请保单复效。所谓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就将彻底“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具体情况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保单失效会给客户带来极大的损失。一是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二是保单复效后,在180天内因为疾病出现的保险责任公司不予理赔、两年内自杀的不予理赔;三是部分客户申请复效时还要重新体检,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体检不合格的人,复效续保时可能遭遇拒保;四是保单申请复效时,客户必须一次性补交保单失效期间所欠的保费和复效利息等

因此,客户一定要避免自己的保单失效。一旦保单失效,一定要在2年时间的宽限期内复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一是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保险合同;三是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可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维护。客户自己也要对各类长期保障责任的保单多加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保单失效。特别是保额大、年龄大、身体不是很好的客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是要注意经常检查自己和家人的保单。如果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个人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95519客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另外,也要尽早将保险费打入银行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单失效。

复效,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


忘记缴费合同被中止,复效又通不过体检遭拒,家住青山的何女士用亲身经历提醒市民,“失效容易复效难,千万别轻易让保单失效了。”

10年前,何女士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一百二十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

2009年12月底,她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连续两个月,保险公司都无法从何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随后,她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没想到因为体检没通过,被拒绝复效。

据从保险公司了解,假使投保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如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依然未缴费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虽然何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因为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复效条件,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我缴了10年的保单就这样失效了,现在只能领回几千块的现金。”何女士懊恼不已。

新华保险湖北分公司运营处的何慧丽介绍,尽管保单失效后在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通常保险公司都有一定条件: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

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所以按期缴纳保费很重要,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何慧丽提醒。

什么是脂肪肝?脂肪肝有什么危害?确诊后还能买保险吗?


以前,很多人觉得,脂肪肝是中老年人的专利。可现在很多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拿到体检单时也会惊讶地发现,自己已经是轻度甚至中度脂肪肝了。其实,长期摄入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多久坐、少运动,这些都是引发脂肪肝的危险因素。

脂肪肝是现代人最常见的慢性病之一,也是仅次于病毒性肝炎的第二大肝病。那么,得了脂肪肝,还能正常买保险吗?

一、什么是脂肪肝

正常人的肝组织中是含有少量脂肪的,重量大约为肝重量的3%~5%。如果肝内脂肪蓄积太多,超过肝重量的5%,就被称为脂肪肝。

根据肝脏功能的具体情况,脂肪肝可以分为单纯性脂肪肝、脂肪性肝炎、脂肪性肝纤维化、脂肪性肝硬化四种。一般我们口中所说的“脂肪肝”,大多数指的是单纯性脂肪肝。

而单纯性脂肪肝,又可以分为非酒精性脂肪肝和酒精性脂肪肝两大类,前者大多是由肥胖和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的,而后者主要是大量饮酒所致。根据脂肪占肝脏的重量,又可分为轻、中、重三型:

5%~10%为轻度脂肪肝;

超过10%~25%为中度脂肪肝;

超过25%为重度脂肪肝。

二、脂肪肝的危害

脂肪肝其实是一种临床现象,不是具体的一种疾病,一般来说是可逆的,早期诊断并及时治疗,是可以恢复正常的。

但是,脂肪肝如果长期得不到治疗,就可能会发展为更晚期的疾病,比如肝纤维化、肝硬化等,甚至最终诱发肝癌。脂肪肝患者并发肝硬化、肝癌的概率,是正常人的150倍。

另外,脂肪肝还会增加其他慢性病的风险。有调查显示,脂肪肝患者中,代谢综合征、2型糖尿病和冠心病的发病率都比常人要高。

三、脂肪肝患者能买保险吗?

脂肪肝患者是否能正常投保,主要取决于脂肪肝的严重程度,另外还会综合评估肝功能、体重和血脂等其他因素,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1、非酒精性脂肪肝

(1)轻度脂肪肝

轻度脂肪肝通常没有临床症状,也不被视作一种独立的疾病,在诊断的早期及时治疗和控制,是可以恢复正常的。

如果经查只是单纯性的轻度脂肪肝,无其他异常,那么平时注意保持运动控制体重即可,对保险核保也没有太大影响,基本上寿险、重疾险、医疗险都可以标准体承保。

(2) 中度脂肪肝

中度脂肪肝患者如果无其他健康风险因素,比如肥胖、血脂高、血糖高、血压高、肝酶值升高等,则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大多可标准体承保;如果有肝功能异常,或有“三高”等风险因素,则寿险、重疾险一般会加费承保,医疗险一般会除外责任承保。

(3) 重度脂肪肝

如果脂肪肝发展到重度脂肪肝,则要引起重视了。重度脂肪肝有可能转化为肝硬化甚至肝癌,投保重疾险、医疗险乃至寿险,大多数都会给出拒保或者延期的核保结果。

2、酒精性脂肪肝

酒精性脂肪肝多数由嗜酒导致,核保时,保险公司除了要评估是否存在其他健康风险因素,还会考虑被保险人是否经常性饮酒。

如果是轻中度酒精性脂肪肝,非经常性饮酒、酗酒,核保时会综合其他风险因素决定是否加费/除外;如果是重度酒精性脂肪肝,或者经常性酗酒,则一般会被直接拒保或延期。

四、结语

对于轻、中度脂肪肝患者来说,如果能标准体投保当然是最好,而如果无法标体投保,但能争取到适当的加费或责任免除,也算是理想的结果,别让自己错过最佳的投保时机。

俗话说,上医治未病,如果你已经被诊断为脂肪肝,那就应该积极控制饮食,加强运动,争取早日将脂肪肝这顶帽子摘掉。

保险知识,您知道保单的复效功能吗?


保单的复效,并不是所有的保户都会接触到,但是对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是又想继续恢复保单效应的保户来说,保单复效这一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保单复效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内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与保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保单的效用就恢复了,保险公司在保单复效后仍然要行使保障被保险人的义务。但是“复效”有那么简单吗?

陈小姐在外国接受过几年教育,因此保险意识比较强烈,回国之后她也打算给家人购买保险以防万一。她听说市场上一些中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通常有些对客户的优惠,费率不随着年龄增长提高,10万保额下还免体检,于是就为丈夫林先生购买了一份20年期缴的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就在去年年底,林先生的公司外派林先生到外地去,所以陈小姐举家南迁,忙着适应新环境的两人忘了告知保险公司,于是延误了缴费时间。直到今年年初整理房间的时候陈小姐才发现抽屉里的那份保单。保险业务员告诉她,她的保单已经逾期60天没缴费,保单自动失效了。

陈小姐这下着急了,失效?难道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退保吗?业务员告诉陈小姐,还有最后一个方法,就是2年内申请保单复效。可是陈小姐在办理复效时才知道,原来,保险公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工作情况有所变动,那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等级和费率做一个重新核定,也就是说林先生要重新体检才能办理复效手续。

于是林先生好不容易抽出时间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体检,但结果却不容乐观,有部分指标是超标,保险公司对陈小姐说因为身体状况变差了,所以如果要复效,每年就要多收600元的保费。另外,还要补交所欠缴保费和复效利息。复效利息从保单交费对应日算起,按天计算。陈小姐一算,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多花了那么多的冤枉钱,实在是后悔啊。

保单复效后,林先生因为工作压力太大,致胃出血而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陈小姐想起这份保险有一个附加险是住院医疗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事情再次出乎陈小姐的意料,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林先生住院时还在复效的90天观察期内,不在理赔范围。陈小姐这才明白,原来复效仅针对长期险,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1年的短期险,不存在复效问题。所以,陈小姐之前办理了保单复效,相当于是附加的住院医疗险重新投保了,要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疾病,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赔偿责任了。

北京平安保险表示要使一份保单复效,需要花费很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了不给自己增添额外的烦恼,各位投保人一定要给自己做个备忘,按时缴费,一旦有出现搬家或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况,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保单失效或合同终止 保险还能理赔吗?_保险知识


保单是保户进行理赔的依据,但有时,保单也会发生一些“不测”,为保户带来困扰,这时保险公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为保户提供解决方案。

其中,保户比较容易遇到的一种情况是,保单因过了缴费期而失效。例如,某人在国外公干了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他的重疾险保单过了缴费期,但保险公司的

工作人员没能联系上他。等他回国后,60天的宽限期已经过了。缴费过了60天,保单是否就会失效呢?

据太平人寿介绍,大部分长期分红险或重疾险产品都设计了自动垫交保费功能,决定长期缴费的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一功能避免保单失效的情况。自动垫缴是保

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缴纳续期保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抵扣后期保费,从而使保单维持在有效状态的一种功能。

不同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自动垫交保费功能的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已经直接写入产品条款;有的则在投保单上载明,需保户自己勾选,提前约定。

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了,保户才想起来半年前曾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现在还能申请理赔吗?

事实上,保险合同中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案例1:“自动垫费”解救失效保单

保户连续4年没有缴纳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其意外身故后仍旧给予理赔——这就是曾经发生在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一则特殊理赔案。

2010年8月,一位姓杜的女士来到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我先生过世了,他生前在你们公司买过保险,我今天是来理赔的。”按照杜女士提供的保单信息,太平

人寿柜面服务人员立即在电脑系统里进行查询,发现该张保单有异常信息——这张保单已经连续四年没有缴费了。杜女士知道后非常震惊:“天哪,我都不知道没有

缴费,那是不是不能理赔了呢?”

为了确认保单是否有效,服务人员继续对该保单进行仔细审核。杜女士亡夫陈先生生前投保的是太平人寿“太平丰登”保险,并附加了“寿比南山”保险。2006年,

虽然经过多次催缴,但由于种种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续期保费。于是,这张保单已进入自动垫缴功能,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完全可以抵扣欠缴的四年保费。经

审核,太平人寿很快决定给付保险金2.5万元。

案例2:合同预约终止仍有获赔可能

齐齐哈尔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预约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

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预约终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他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申请。直到其健康险合同预约终止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

合同已经预约终止近一年了,还能申请理赔吗?王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劝他没必要多跑一次:“你的健康险都不保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理赔的!”

但是,当王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太平人寿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当即告知:王先生的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预约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

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预约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

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保险知识,保单复效“规矩”多


所谓的保单复效,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期限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让保单继续生效。但在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复效的话,投保人的保单就将无“药”可救,进而保单彻底“死亡”。

保单是否应复效

健康险类的保单复效,往往都会牵涉到投保人的健康状况,甚至还会有观察期等情况,如投保人自身身体出现“状况”,就会面临复效加费的情况,而且若投保人在保单复效期间的观察期出险,投保人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理赔。与此同时,在补交投保人所欠保费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投保人缴纳复效的利息。复效利息从保单交费对应日算起,按天数来计算。

虽然投保人办理保单复效要受一定损失,但办理保单复效仍然是划算的。

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续缴保费的年期比较短,1-2年,甚至3年、4年,投保人能领取到的退还他们保单的现金价值往往很少,正常情况都会少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而对于已续缴保费年期较长的投保人,他们的保单剩余的续缴费期就不是很长了。如果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投保人也只需在较短年限内缴纳保费,就可使自己的保险合同按约定的保险期间继续有效。

如实告知非常重要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避免投保人在复效后的麻烦,一般在投保人进行复效时,都会提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要求,同时还会鼓励投保人主动进行体检。

因此,保单复效投保人应将保单失效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就医记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才会依据投保人当前健康状态,或按照原合同约定恢复保单效用;或基于投保人身体虚弱或职业变更,增加相应保费,但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或根据投保人的病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也可能考虑经营风险与投保人的病情复发概率,给予拒保。

保单复效后出险如何理赔

保单复效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查实属于保险责任的话是否都能得到理赔呢?不一定。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单复效会影响到理赔的结果,这类险种的条款对保单复效后的理赔条件有所限制,重新设定了重大疾病的保险观察期,即以保单复效日后一般半年内为新的观察期,被保险人在保险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照样得不到赔偿。

复效,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其本人根本无法预见其自杀行为的后果,因此这种人的自杀并不是“故意自杀”,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全新的保险合同,而仅是原来保险合同的继续,因此两年的自杀除外期间应当包括最初合同有效的期间。

自杀条款内容解析

寿险合同中通常载有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寿险业务中,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人们认为如把自杀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会助长道德风险。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是不尽合理的,因为:第一,人寿保险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的,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若保险人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会给受益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第二,自杀,也是组成死亡率中的若干原因之一,这种死亡是包括在据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表之内的,所以,保险人若把自杀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是不合理的,因为投保人已为自杀缴付保险费了。第三,虽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某些蓄意自杀以谋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必要的,但对这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逆选择行为规定一个免责期限就可以了。人们研究发现:人在特定的环境下,一时因挫折产生自杀的念头是很容易的,但要将此念头保持到两年后去实施,则是不大可能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新机会的出现,人的不理智决定会发生改变。所以规定一个免责期,免责期限以内的自杀保险人不负责任,免责期限以外的自杀,则给付保险金,这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合情合理的。

自杀行为的认定

根据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自杀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从理论上,自杀包括广义的自杀和狭义的自杀。广义的自杀是指非他杀,包括过失造成的或精神不正常者的自杀(这种自杀没有自杀的意思决定,严格来说不能称为自杀)。狭义的自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主观愿望,即要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二是要实施足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过失自杀不能视作自杀,因其没有主观愿望,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杀,因为他们还不能意识自己行为的真正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即使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其主观愿望也难以成立,更谈不上蓄意骗取保险金的动机了。所以为了避免混淆,台湾保险条款常使用“故意自杀”一词。

曾有一案例:2005年9月张某为5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寿险。2006年6月,张某在其母邓某带领下,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邓氏母女系自杀,原因是邓某患有轻度抑郁症。对于本案,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但实质上,本案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属于严格的“自杀”范畴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自杀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初衷,而是受其母引导的无行为能力的、无意识的行为,关键是其本人根本无法预见其自杀行为的后果,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幼童张某为自杀,但从幼童自杀的原因看其应认定为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险合同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关于自杀条款的另外一个争议是:复效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从何算起,是从最初保险合同的订立日开始起算,还是从保险当事人达成复效协议之日起算。对此,理论界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复效后合同中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期间应当重新计算。所以若自杀在合同复效后两年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原来的保险合同因种种原因失效了,但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又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全新的保险合同,而仅是原来保险合同的继续,因此两年的自杀除外期间应当包括最初合同有效的期间,即应当从最初的合同生效日开始起算。

从复效保险合同的目的及性质来进行分析,所谓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而无力交费、或因投保人的疏忽而忘记支付保险费等原因中止后,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并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从而不致因投保人的一时疏忽或暂时的经济困难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可能因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因此,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其效力的暂时停止,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效力仍可重新恢复。合同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重新恢复,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同时,复效也不同于续效。续效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既然是订立一个全新的合同,保险当事人双方均须按合同订立时的要求去做,如双方均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中规定的期限要重新计算。可见,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故意自杀,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则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胜诉的可能性就极其微小了。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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