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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失效或合同终止 保险还能理赔吗?_保险知识

2021-06-10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保险理赔知识 理赔保险基础知识
保单是保户进行理赔的依据,但有时,保单也会发生一些“不测”,为保户带来困扰,这时保险公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为保户提供解决方案。

其中,保户比较容易遇到的一种情况是,保单因过了缴费期而失效。例如,某人在国外公干了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他的重疾险保单过了缴费期,但保险公司的

工作人员没能联系上他。等他回国后,60天的宽限期已经过了。缴费过了60天,保单是否就会失效呢?

据太平人寿介绍,大部分长期分红险或重疾险产品都设计了自动垫交保费功能,决定长期缴费的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一功能避免保单失效的情况。自动垫缴是保Bx010.com

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缴纳续期保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抵扣后期保费,从而使保单维持在有效状态的一种功能。

不同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自动垫交保费功能的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已经直接写入产品条款;有的则在投保单上载明,需保户自己勾选,提前约定。

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了,保户才想起来半年前曾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现在还能申请理赔吗?

事实上,保险合同中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案例1:“自动垫费”解救失效保单

保户连续4年没有缴纳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其意外身故后仍旧给予理赔——这就是曾经发生在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一则特殊理赔案。

2010年8月,一位姓杜的女士来到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我先生过世了,他生前在你们公司买过保险,我今天是来理赔的。”按照杜女士提供的保单信息,太平

人寿柜面服务人员立即在电脑系统里进行查询,发现该张保单有异常信息——这张保单已经连续四年没有缴费了。杜女士知道后非常震惊:“天哪,我都不知道没有

缴费,那是不是不能理赔了呢?”

为了确认保单是否有效,服务人员继续对该保单进行仔细审核。杜女士亡夫陈先生生前投保的是太平人寿“太平丰登”保险,并附加了“寿比南山”保险。2006年,

虽然经过多次催缴,但由于种种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续期保费。于是,这张保单已进入自动垫缴功能,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完全可以抵扣欠缴的四年保费。经

审核,太平人寿很快决定给付保险金2.5万元。

案例2:合同预约终止仍有获赔可能

齐齐哈尔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预约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

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预约终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他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申请。直到其健康险合同预约终止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

合同已经预约终止近一年了,还能申请理赔吗?王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劝他没必要多跑一次:“你的健康险都不保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理赔的!”

但是,当王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太平人寿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当即告知:王先生的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预约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

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预约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

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相关知识

保单丢了还能理赔吗?保单遗失该如何处理?_保险知识


购买保险,签署保单,保险正式生效,当意外发生时投保人凭借保单进行保险理赔。可是如果保单遗失该怎么办呢?

案例:小李去年初保了当地的一份车险,6月份时小李家遭遇盗窃,小毛贼竟顺手牵羊地将车险保单也偷走了。当时小李就找到了办理车险的业务员,对方也表示可以帮忙补办一份。可倒霉的事接二连三地碰到,去年7月小李的车就出了车祸,因保单还没拿到,小李就将这次车祸产生的一万多元医疗发票等都一并送到业务员处,让他办理理赔。后来,业务员也一直没有联系小李,小李因工作繁忙,也没太在意,总觉得反正保险公司又跑不了,那些钱总归是自己的。

今年6月份小李的车又出事故了,等他拿着一堆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车已脱保一个多月了。虽然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去年7月份的那次车祸,但今年却只能由小李自己买单了。

但其实客户保单遗失后的补办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驾照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去该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就可以了。这位朱先生之所以出现保单没有续保的情况,与业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关系。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客户其实是跟保险公司签下的协议,所以出现事故时请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跳槽非常频繁,所以不管是车险还是其他险种,当出现保单遗失或要理赔时,千万别只认业务员,其实保险公司的善后理赔工作是很到位的。

保险专家提示,如果保单遗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救。

1.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以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资料库中一定有客户的保险合同的存档,也必然会有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而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认为答应版本的保险合同和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是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的,故而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无需客户提供保险合同,这一点在诸多从客户角度考虑,以客为尊的公司中可以得到体现。

2.查看其他家人是否有该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因为也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影印件和原件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所以建议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合同原件的同时,进行相应的复印存档,并且作不同地点的存放,以备不时之需。当然有些保险公司是不认可某些复印影印件的,需要分别对待。

3.提出保险合同遗失后的补发申请

补发申请既可以全权委托相应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客服部门(或者柜台)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需要填写对应的表格,出示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等),细节就不在此熬述,相应的代理人擅长处理此类文件和手续。当然,由于此步骤会增加一些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工作量,所以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服务费。一般收取的费用不会很高(比如10元左右)。这样经过上述三个步骤的操作,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保险事故符合当初双方的约定,保险公司一定会做出理赔的。

保险期内出险 合同终止仍可理赔_保险知识


问:我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了,才想起来半年前我曾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现在申请能赔吗?

 

答:保险合同终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案例演示:

齐齐哈尔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

2010年1月,王先生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终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他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直到其健康险合同终止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合同已经终止近一年了,还能申请理赔吗?王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劝他没必要多跑一次:“你的健康险都不保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理赔的!”

但是,当王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太平人寿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当即告知:王先生的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提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时间未超过5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5年),都是可以提出理赔申请的。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正符合这一规定,只要事实清楚、手续齐全,自然是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如果购买的是非人寿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则合同终止2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保单失效是啥?确诊重疾后还能复效吗?附案例分析


买保险后,你会很快发现一个痛点:忘记买了什么,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保障中断。但是听说即使过了宽限期60日,依然能重新缴费,重新获得保障?确实是这么回事,但是并不是你申请复效就一定给你复效,今天就分享一个复效被拒的案例。

一、什么是保单失效?

我们先做来个小科普,什么是“宽限期”和“保单失效”。

一般的长期保险(例如重疾险/定期寿险/年金),即使过了缴费期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给我们提供了60日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交费,就不影响保单效力。

但是,如果宽限期过了还没有交钱,保单就会效力中止,我们称为“失效”。

举个例子:

每年6月4日,我要给自己的重疾保单交3000元的保费。

今年6月4日我忘记了,但按照宽限期60天的约定,只要在今年8月4日前交完保费,保障就不会中断。

而且,在宽限期60天内,我虽然没有交保费,但如果不幸在这段时间内出险,保险公司还会正常给我理赔,只不过会在理赔款里扣回本期应该交的3000元保费和一些利息而已。

但,过了8月4日我如果还是没交保费,我的保单将进入“效力中止”或“失效”状态,保险公司暂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规定,在失效后的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是需要重新进行如实告知。复效之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也要重新计算。最要紧的是,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复效也是有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相当于,复效有两个条件:

1、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2、投保人补交了保费

怎么才算“协商一致”?

这里是有潜台词的,简单来讲,就是保险公司可以不同意复效,例如发生过严重疾病。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这样听着很合理。

但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就非常不合理:一份长期保单,保这么久,我们难免会发生严重疾病,就因为这个原因拦住不让我复效,在我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却把我拒之门外,太不合理了!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法院判案,来看看:

投保后,如果健康严重恶化,申请复效时会发生什么事?

二、真实案例分享

这个案例是这样子的:

2000年11月20日,黄某投保了一份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39年。

在2016年1月22日,黄某在宽限期内未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16年1月28日,保险公司接到黄某的复效申请。2016年2月3日,保险公司告知黄某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在2014年12月,黄某因急性主动脉夹层和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主动脉根部形成+升主动脉+全弓置换+降主动脉支架置入术。

上面患病以及治疗情况,黄某在申请复效时,都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

换句话说,黄某这次被拒绝复效,是因为黄某在保单失效前(2016年失效)的疾病史(2014年住院),保险公司这样的操作合理合法吗?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黄某复效申请,黄某复效成功。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黄某保单失效期在2016年1月22日到2016年1月28日,而危险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2014年)就已显著增加,则其申请复效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拒绝恢复效力缺乏正当性。

三、失效后要重新健康告知,其实很伤!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我们申请复效的时候,保险公司除了要我们交保费外,还要我们提供”可保证明“。

所谓”可保证明“,简单来讲,就是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健康告知流程,保险公司想了解我们的健康状况有没有发生很大变化,是否大到足以影响他们的复效决定。

于是就遇上了上面的案例,保险公司以黄某曾经罹患严重疾病为理由,拒绝了黄某的复效申请。不过,保险公司的拒绝最后没有被法院认可,是因为黄某的严重疾病是在失效前就有,并不是在失效期间。

所以说,为了避免黄某这种尴尬的情况,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好保单管理、及时交费、别断保。

另外,保险公司或者当时销售保单的中介平台,一般会提前1个月发续保通知给你,大家要第一时间做好续保动作。

最近,小编就遇到一个没留意保险公司短信通知,忘了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的案例。

这位朋友向小编吐槽:我那个缺心眼老公,我的保险过期3个月了,他忘记给我续保了!而且,让这位女性朋友最苦恼的是,失效期间,她还到医院就诊过,而且目前疾病尚未康复!

这是多么痛的领悟啊!

最后,还有一个小小知识点给大家分享。

在复效时,保险公司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既然做了如实告知,那就会牵涉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于复效的保单和复效时的告知内容(告知失效期间的健康变化和疾病史),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到期会怎么适用?

按照《司法解释》的解读,对于复效性质的合同,重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是从复效日开始算,2年以后,保险公司就不得再以复效时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一点,小编也简单大家要关注哦。

总结

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在保单失效后及时复效、并且能确保自己的保障利益不受损害?这些知识点你需要知道,小编帮大家做的总结如下:

1、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有权要被保险人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

2、但我们告知内容仅限于失效期间所发生的健康变化、疾病史以及其他事项;

3、因此,一旦失效,要尽快复效,失效期越短,我们越容易通过复效时的如实告知要求;

4、保单复效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要重新算;

5.、小编严肃建议大家做好投后管理,每年及时交费续保,避免失效。

最后,小编给大家设计了两个问题:

问题1: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出现三级高血压,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问题2: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 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发现三级高血压,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欢迎大家积极回答哈,按照类似这样的格式”1会2会“,在下方留言就可以了。

保险知识,犹豫期内可终止保单


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内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投保人是否可以中途退保?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一笔退保金。

投保后,为何不可轻易退保?

第一,退保后,消费者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第二,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消费者若重新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一般情况下,费率、核保要求都会提高。

第三,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费用损失。

什么是保单失效?确诊重疾后还能复效吗?附案例分析


买保险后,你会很快发现一个痛点:忘记买了什么,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保障中断。但是听说即使过了宽限期60日,依然能重新缴费,重新获得保障?确实是这么回事,但是并不是你申请复效就一定给你复效,今天就分享一个复效被拒的案例。

一、什么是保单失效?

我们先做来个小科普,什么是“宽限期”和“保单失效”。

一般的长期保险(例如重疾险/定期寿险/年金),即使过了缴费期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给我们提供了60日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交费,就不影响保单效力。

但是,如果宽限期过了还没有交钱,保单就会效力中止,我们称为“失效”。

举个例子:

每年6月4日,我要给自己的重疾保单交3000元的保费。

今年6月4日我忘记了,但按照宽限期60天的约定,只要在今年8月4日前交完保费,保障就不会中断。

而且,在宽限期60天内,我虽然没有交保费,但如果不幸在这段时间内出险,保险公司还会正常给我理赔,只不过会在理赔款里扣回本期应该交的3000元保费和一些利息而已。

但,过了8月4日我如果还是没交保费,我的保单将进入“效力中止”或“失效”状态,保险公司暂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规定,在失效后的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是需要重新进行如实告知。复效之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也要重新计算。最要紧的是,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复效也是有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相当于,复效有两个条件:

1、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2、投保人补交了保费

怎么才算“协商一致”?

这里是有潜台词的,简单来讲,就是保险公司可以不同意复效,例如发生过严重疾病。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这样听着很合理。

但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就非常不合理:一份长期保单,保这么久,我们难免会发生严重疾病,就因为这个原因拦住不让我复效,在我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却把我拒之门外,太不合理了!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法院判案,来看看:

投保后,如果健康严重恶化,申请复效时会发生什么事?

二、真实案例分享

这个案例是这样子的:

2000年11月20日,黄某投保了一份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39年。

在2016年1月22日,黄某在宽限期内未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16年1月28日,保险公司接到黄某的复效申请。2016年2月3日,保险公司告知黄某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在2014年12月,黄某因急性主动脉夹层和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主动脉根部形成+升主动脉+全弓置换+降主动脉支架置入术。

上面患病以及治疗情况,黄某在申请复效时,都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

换句话说,黄某这次被拒绝复效,是因为黄某在保单失效前(2016年失效)的疾病史(2014年住院),保险公司这样的操作合理合法吗?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黄某复效申请,黄某复效成功。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黄某保单失效期在2016年1月22日到2016年1月28日,而危险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2014年)就已显著增加,则其申请复效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拒绝恢复效力缺乏正当性。

三、失效后要重新健康告知,其实很伤!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我们申请复效的时候,保险公司除了要我们交保费外,还要我们提供”可保证明“。

所谓”可保证明“,简单来讲,就是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健康告知流程,保险公司想了解我们的健康状况有没有发生很大变化,是否大到足以影响他们的复效决定。

于是就遇上了上面的案例,保险公司以黄某曾经罹患严重疾病为理由,拒绝了黄某的复效申请。不过,保险公司的拒绝最后没有被法院认可,是因为黄某的严重疾病是在失效前就有,并不是在失效期间。

所以说,为了避免黄某这种尴尬的情况,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好保单管理、及时交费、别断保。

另外,保险公司或者当时销售保单的中介平台,一般会提前1个月发续保通知给你,大家要第一时间做好续保动作。

最近,小编就遇到一个没留意保险公司短信通知,忘了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的案例。

这位朋友向小编吐槽:我那个缺心眼老公,我的保险过期3个月了,他忘记给我续保了!而且,让这位女性朋友最苦恼的是,失效期间,她还到医院就诊过,而且目前疾病尚未康复!

这是多么痛的领悟啊!

最后,还有一个小小知识点给大家分享。

在复效时,保险公司让我们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既然做了如实告知,那就会牵涉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对于复效的保单和复效时的告知内容(告知失效期间的健康变化和疾病史),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到期会怎么适用?

按照《司法解释》的解读,对于复效性质的合同,重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是从复效日开始算,2年以后,保险公司就不得再以复效时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一点,小编也简单大家要关注哦。

总结

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在保单失效后及时复效、并且能确保自己的保障利益不受损害?这些知识点你需要知道,小编帮大家做的总结如下:

1、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有权要被保险人重新走一遍如实告知流程;

2、但我们告知内容仅限于失效期间所发生的健康变化、疾病史以及其他事项;

3、因此,一旦失效,要尽快复效,失效期越短,我们越容易通过复效时的如实告知要求;

4、保单复效后,保险责任的等待期要重新算;

5.、小编严肃建议大家做好投后管理,每年及时交费续保,避免失效。

最后,小编给大家设计了两个问题:

问题1: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出现三级高血压,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问题2:一个人健康时买了一份重疾险, 4年后不小心忘记交费导致保单失效,申请复效时发现三级高血压,健康告知询问到了是否有高血压情况(三级高血压在该公司无法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三级高血压问题拒绝复效吗?

欢迎大家积极回答哈,按照类似这样的格式”1会2会“,在下方留言就可以了。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知识,哪些因素能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保险知识,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沒有权利擅自变更合同。但實际情况是千变万的,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经历一定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全管理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必须征得保险公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论是主体的变更还是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有: 投人或被保险人须及时如實告知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由保险公司审核, 经同意后, 可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上批单, 也可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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