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须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转移。
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
外地转往本市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区县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吗?
南京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吗?答案是可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
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经办人身份证;
3、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函》、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设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等6个处室,另设立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江苏省监狱系统、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以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所需材料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所需材料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巢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缴存须知
巢湖住房公积金缴存须知
一、新开户
(一)单位新开户
新缴存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申请资料(查看原件、复印件两份留存)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银行开户许可证。
2、办理程序和时限
中心窗口当场受理审批后转至银行开户,3个工作日。
(二)个人新开户
1、申请资料(查看原件、复印件两份留存)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版和纸质版(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2)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工资表。
2、办理程序和时限
中心窗口当场受理审批后与单位开户一并转至银行开户,3个工作日。
二、汇、补缴
(一)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中心见缴款凭证开具巢湖市住房公积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补缴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需补缴的单位,办理时间同基数调整时间一致,一年一次。
新录用职工因录用时间与缴存开户时间不一致需要补缴的,可随时补缴。
1.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②录用证明。
2.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三、变更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为5%-20%,一个单位不允许有两种比例。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12月15号前报中心审核,次年1月执行。
1.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单位经办人员先携U盘至中心拷统一格式电子盘,根据工资表按要求填制好,报送电子盘及加盖公章的一式四份的纸质表;)
住房公积金补缴表(先至中心拷统一格式电子盘,按要求填制好后,报送电子盘及加盖公章的一式四份的纸质表;此表适用于需要补缴单位。)
2.办理程序和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因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动,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至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1.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相关信息变动证明资料
2.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三)个人信息变更
缴存职工个人因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更改时,应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至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四)新录用、新调入职工
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1.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每月8号前报送至中心);
②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工资表。
2.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五)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等
1.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每月8号前报送至中心);
②工作调令、退休文件、死亡证明等材料。
2.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四、账户转移
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要求原单位、新单位均需办理变更手续);
2.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要求原单位加盖公章);
3.工作调令;
4.调入地公积金中心的接收函或转入证明(新单位在巢湖区域外的需要提供,区域内不需要)。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作,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至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一)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窗口即办。
六、变更清册填写的注意事项
1.变更清册四联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清册中,缴交期为实际变动月份;
3.备注中注明变动人员起缴停缴月份;
4.姓名、身份证填写应准确无误,清晰可辨;
5.单位经办人签字、填写报送日期并留下联系方式
6.核算中心应在每月提供给中心的电子表格中增加备注栏,注明各变更单位变更人员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