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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05-14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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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考勤记录可申报工伤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今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按工程项目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凭考勤记录即可申报工伤

过去,工人发生了工伤,由于无法提供正规的劳动合同,往往很难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针对这一情况,《意见》中不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也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

据了解,广东地区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加工伤保险,昆明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昨日,昆明市人社局与呈贡区人社部门在呈贡七星山某小区项目工地,宣传云南省昆明地区工伤保险知识。

自去年10月起,昆明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昆明市建筑企业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为农民工和建筑企业都提供了最重要“保险绳”。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今年昆明市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以呈贡区为例,今年就有8家新增开工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保费金额达112万元。

“实施以来,昆明市今年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筑业是工伤多发行业,而且流动性大,原来按人头参加工伤保险无法保障新人的权益,而现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个月更新一次项目工人名单,保证了所有项目上的农民工都被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呈贡区社保局局长王佳彬表示,自从新的条例实施以来,除了要按照项目参保以外,工地在出入口也需要配置摄像头。即使在一月一次的名单更新时间差当中,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能够根据摄像资料确认是否属于项目工人,保障所有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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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讯: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危行业,建筑事故频繁发生,为让工人得到更多保障,近日《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4万多名建筑工人将直接受惠。

未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细则,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细则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办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应在30天内提出申请

细则规定,建设项目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使用劳动者的分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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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水利局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构建我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制度框架。

建筑施工企业

可灵活选择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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