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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

2020-05-03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二婚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2 个以上至50 个以下的股东;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三)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 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 二)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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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五)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 周岁,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 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 二) 身份证或护照( 影印件) ;

 ( 三)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 四) 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三) 在申请前5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 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 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 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 已获得《资格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 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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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三)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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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 天内进行验收, 在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 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3 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60 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 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一)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三)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 四) 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 五) 变更组织形式;

 ( 六) 变更住所;

 ( 七)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 八) 变更业务范围;

 ( 九)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 十) 分立、合并;

 ( 十一) 解散、破产;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 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有什么优势?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荐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那么它有什么优势呢?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代理公司服务特色:

 * 专家服务,保险律师

 * 受客之托,代为理赔

 * 量体裁衣,超市向导

 * 高效规范,法律保障

 对于广大投保人的优势:

 保险代理专业服务的特色在于如何正确的协助客户分析、判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合理而适当的财务安排,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为个人、家庭及企业换取全面的保险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达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汇集了包括产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

 对于广大的业务员队伍的优势:

 1.代理区域扩大为全省或直辖市;使业务人员的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2.一经加入保险代理公司,只要在省会城市营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可以销售,包括寿险、产险、团险、个险;

 3.可以做到多家保险公司优势产品的黄金给合,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4.公司可为业务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解除了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保险超市”有什么优势?>>>>

 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前20排名一览表>>>>

 

寿险公司,兼业代理(三):银行保险代理(二)


 (三) 银行保险的发展阶段与合作模式

 目前国际上银行与寿险公司营销银行保险业务的形式, 主要有四种合作模式: (1)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代理合作关系; (2)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业务合作; (3) 成立合资企业。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出资, 建立新的企业, 经营银行保险; (4) 收购。包括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收购, 也包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对银行的收购。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互渗透与合作作为国际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 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1.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寿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通常期限较短, 主要是建立银行为寿险公司兼业代理寿险产品的合作关系。但随着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完全单一的代理营销合作已不太可能, 除了涉及传统代收代付和代理营销保险产品业务, 通常合作协议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合作, 如协议存款和一般性存款、资金网络结算、融资、基金、证券、电子商务、银行卡等领域的合作, 这些方面相对提升了双方的合作层次。

 银行代理业务是“ 双赢” 的合作。银行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 通过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得到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并吸收了寿险公司新的营销管理理念, 促进了本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寿险公司利用银行众多分散的网点作为寿险产品的营销组织, 能使用较低的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 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在我国, 保险业的发展尚落后于银行业, 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 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 寿险公司便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进行成功开发, 借助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 可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 并借助于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 扩大寿险公司对市场的开发深度。我国目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 并不是国际上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

 2. 战略合作协议( 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寿险公司与银行经充分协商, 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可以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业务合作。战略合作协议通常是长期协议, 根据协议, 双方将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产品合作开发、电子商务、业务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 通过加强交流与沟通, 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促进银保双方的共同发展, 加速银行融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结合, 从而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在客户方面, 双方将在各自整体系统范围内合作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 联合营销客户, 优先满足对方推荐的客户的融资或保险需求, 提供差别化服务。在产品方面, 双方将加强金融创新,合作开发新的保险和融资相结合的产品, 共同研究改进现有业务合作的运行机制。

 信息领域方面, 利用双方行业优势和信息技术, 交流信息,共同宣传双方产品、服务和合作情况, 协议还可以就电子商务、业务交流、双方高层定期会谈、设立合作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事项进行约定。

 战略性合作协议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双方的金融创新及对新兴业务的拓展, 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 又有利于双方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促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 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双赢。参见图4 - 1。

 3. 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资

 (1) 成立合资企业。由寿险公司和银行双方共同出资, 建立起一个新的企业。新的企业叫做银行保险公司, 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

 (2) 互相参股。寿险公司和银行互相购买对方股票, 通过掌握对方的一部分股权, 参与对方的经营和决策, 共同经营和开拓银行保险业务。

 4. 建立银保联盟

 寿险公司和银行可以通过合并或者互相收购的方式, 建立金融集团公司, 实现银保合作。这些重组后的金融“ 巨头” 在机构规模、资金实力、业务水平、市场份额等方面均占有绝对的竞争优势, 因而由其控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子公司进行的业务拓展就变为集团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 不仅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 其“ 金融超市” 式的全方位、多元化服务方式和理念也大大提高了营运效率。在进行银、保业务融合时, 就可以以较低成本利用彼此已有的市场份额、技术资源和专业优势; 通过产品开发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实现互补优势, 增强各子公司以及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竞争力, 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二):美国保险代理模式


(一)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美国的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 保险公司众多, 消费者保险意识比较高, 保险中介制度很健全, 作为保险市场中心角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不同的险种领域作用不同。

 在寿险市场上, 主要由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 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 , 其队伍庞大, 形成了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络, 这是促进美国保险业发达的原因之一。美国代理人制度比较完备, 可以分为机构代理制和无机构代理制, 无论那种代理制,代理人的授权从两方面获得, 一是根据代理合同, 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 即公开授权原则, 显然这种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广大公众, 并从另一方面促使代理人更认真、更完全地为投保人负责。

 机构代理制又可细分为普通代理制、多险种代理制和上门服务代理制。普通代理制包括总代理制和分公司制。总代理制是由总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合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界定的地区和范围内办理代理业务, 总代理人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费用, 享受公司支付的费用津贴。分公司制是通过保险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开展业务, 代理经理管理代理处, 且他要与公司签订合同, 成为公司成员, 虽然代理处的办公费用全部由公司提供, 但代理经理仍要负责财务管理。多险种代理制是指代理人可以将寿险、健康险、财险和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一并提供给客户, 在这种制度下, 代理人是独立合同方而不是公司雇员, 他们有自己的办公室, 并且自己承担办公费用。上门服务代理制最早起源于简易寿险的推销, 这种代理制的特点是保单的保额一般不高, 保费按周、双周或月缴, 承保的手续简单, 代理人在客户家中收取保费并提供服务。

 无机构代理制采用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制度。个人业务总代理人的主要工作不是招集代理人, 而是重在推销保单。无机构代理制与机构代理制的区别是: 保险公司不承担培训责任和办公费用, 而只需向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目标市场、法律解释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

 在财险市场上, 代理人同样充当中心角色。产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有独立代理人和专门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通过代理网进行活动, 他通常可以代表几家保险公司并将他所接受的业务在他代理的公司里进行分配, 即独立代理人具有业务的最后决定权;专门代理人代表承保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 没有业务选择权, 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服务, 而且直接承保人只支付极少的续保佣金。有效的专门代理人使近年直接承保公司的业务增长十分迅速。财产责任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权力受限较少, 代理人有鉴定、变更、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力, 他们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有很大的制约。而寿险领域的代理人权限则小得多, 是事先约定, 并不能约束保险人的承保行为。

 美国的法律规定销售保险的任何人, 无论是代理人还是经纪人都必须在他所开展业务的每个州获取执照。就代理人而言, 他向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执照时, 必须详细填写个人自述, 而且要有保险公司资助交纳执照费, 陈述公司委托代理这一事实及证实代理人的业务能力和诚实性。许多州要求代理人领取执照前通过资格考试, 不同的执照, 如寿险执照, 健康险执照等有不同的考试。有的州还要求代理人在领取执照前必须得到州保险部的正式培训。许多州的代理人执照是永久性的, 有的州要求定期重新申请, 大约四分之一的州按国民保险委员会代理人持续教育法规的模式, 要求新领取执照者每年必须完成一系列的课程或参加相当于25 课时的研讨会, 四年后每年接受相当于15 课时的教育。

 (二)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是由英国人培植起来的, 因此保留有许多欧洲的商业习惯和做法( 包括保险) , 至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主要呈以下特征:

 1. 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 庞大的代理人队伍

 经过多年发展, 美国保险业已相当成熟, 保险代理制度也以很完善, 目前有近100 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2. 健全的监管体系, 规范的代理人行为

 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 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州的法律都规定, 由一个部门( 保险监管局) 负责监督保险业并执行有关法律。对于保险代理人, 各州都有专门的法律或保险法律中专门的章节予以管理。

 3. 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较高的代理人素质美国有众多的涉及保险代理的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 如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 NAIA) , 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 NALU)等, 这些协会、机构大多是为保险代理人相互交换法律和展业等方面的知识而设立, 其宗旨多为通过协会的一些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另外, 保险代理人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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