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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有什么优势?

2020-04-09
保险规划的优势有哪些 保险规划的优势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荐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那么它有什么优势呢?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代理公司服务特色:

 * 专家服务,保险律师

 * 受客之托,代为理赔Bx010.com

 * 量体裁衣,超市向导

 * 高效规范,法律保障

 对于广大投保人的优势:

 保险代理专业服务的特色在于如何正确的协助客户分析、判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合理而适当的财务安排,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为个人、家庭及企业换取全面的保险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达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汇集了包括产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

 对于广大的业务员队伍的优势:

 1.代理区域扩大为全省或直辖市;使业务人员的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2.一经加入保险代理公司,只要在省会城市营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可以销售,包括寿险、产险、团险、个险;

 3.可以做到多家保险公司优势产品的黄金给合,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4.公司可为业务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解除了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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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前20排名一览表>>>>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代理人与保险代理公司的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都是保险中介、保险合同订立的辅助人。但两者相比较,有很大的区别:

1、两者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则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2、业务范围不同

代理人的业务经营受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的限制,只能销售成型的产品,选择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而保险代理公司则可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并在国内外安排保险。

3、收费方式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按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收取。保险代理公司则根据每笔业务的性质不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4、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过失导致投保人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任。保险代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责任。

5、专业程度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往往由各方专家组成团队,向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服务。相比而言,保险代理公司比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更加专业、全面。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三):银行保险代理(四)


 (五) 我国银行保险代理的完善

 对于未来“ 银行保险” 的发展,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增强合作意识, 深化合作

 现在签订的银行保险合同, 大部分是由保险公司主动完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仍是把存款余额作为最主要的考核业绩的标准, 没有把中间业务作为收入的一个渠道。其实, 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竞争的压力, 但银行还没有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竞争中合作, 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这是现代竞争新理念。就保险公司而言, 应在充分认识开展银保合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 不断在转变保险经营机制、创新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努力。就银行而言, 要转变观念, 要看到国际银行业演进趋势, 认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 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

 2. 树立稳健持续的发展观念

 新保险法实施后, 银行代理网点将有可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这种“ 多对多” 的合作模式就会导致双方都处在合作伙伴多, 变化快的状态, 从而合作易流于表层和短期。一旦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受市场欢迎, 或合作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合作方案,银行无疑会弃旧取新。毕竟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更主动的地位。尽管这种不能长期持续的“ 多对多” 合作模式在短期是会带来些波动, 但从长期看, 这种波动不大, 故而保险公司万不可轻易卷入短视争抢的推波助澜之列; 相反, 应有战略眼光, 抓管理, 降成本, 重研发新品, 提供优质服务, 稳拓市场求效益。

 3. 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及精诚合作, 开发新品, 树立品牌

 首先, 银行代理的险种除了简单、标准、操作简便和适于柜台销售以外, 还要与银行的传统业务相联系, 如国外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投保火险赠送寿险, 以及用寿险磁卡自动办理保单贷款等, 完全是适于银行销售的新险品。这样, 一是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二是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其次, 为了消除财险业务中银保合作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 对投保客户进行风险分析, 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产品, 可以考虑将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家庭责任保险和地震保险等一同出售; 在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中, 将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同向客户推介。另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银行详细的客户资料, 进行新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险续保业务的开发, 由银行收取续期保费。这样, 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银行代理佣金收入, 另一方面由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4. 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 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重视媒体广告营销的助推力, 要加大各种推介活动的投入,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在众多的银行保险同类产品中, 一个产品要得到顾客的接受和青睐, 除了产品本身内在吸引力外, 产品外在的包装更新方面对顾客也要有吸引力, 再配合强大的媒体广告等市场营销攻势, 突出以贴近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的、更具人文关怀的、更能体现自身品牌特色的服务。

 此外, 保险公司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体系, 加强客户管理。保险公司总部可以设立专门的银行保险部, 专门负责全系统银行保险业务的产品开发、信息汇总和反馈、银行总分行协调和电子平台铺设。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全面负责分支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策划, 包括与银行员工签订协议, 对各代理销售银行网点员工的培训, 激励从银行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和对客户的售后跟踪与服务, 并由分公司银行部对银行网点进行整合,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分配。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在员工中成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团队, 专门从事银行渠道的销售服务。

 针对银行保险业务长期经营的特征, 对该团队的人员在考核上除设立保费指标外, 更重要的是业务质量和续保率的考核, 通过这个团队,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以达到积累长期优质客户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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