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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人

2020-05-0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规划选择

选择保险人

涉外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是:

1.我国对外经贸部门和有关企业:

2.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国内开办的“三来一补”、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在国内设立的常设机构;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5.使用中国银行贷款或租赁公司组织引进的各种设备的企业。

上述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法人应该在中国境内投保,还是在中国境外投保?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公司是在原交通银行保险部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91 年 5 月正式组建,实行股份制经营。虽开业不久,但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经济实体,经营手段灵活多样,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人保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88 年 5 月在蛇口成立。它是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合资经营的保险机构。初为区域性股份制保险企业,现已发展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企业,属合资性质。经营手段更为灵活多样,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深圳地区有较大的影响。

此外,除上述三大全国性保险公司以外,还有近年来新成立的地区性保险公司,如新疆农垦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但能否承办涉外保险业务,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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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公司的选择

市场上有这么多家保险公司,该选择哪一家呢?

选择公司不必以大小论之。没有一家公司是好上天的,否则这个市场就会出现垄断。既然现在还是百花争鸣的时代,就证明每家公司都有各自的优势所在。存在即是合理嘛。

我们要如何来对比保险公司呢?人要看人品,保险公司要看企业文化。

1.透过代理人的身上,看到整个公司的经营理念。

2.通过这个公司已有的客户,了解售后服务的情况。售后服务不仅是代理人来提供,也需要保险公司本身给予的内部支持。

3.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了解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几点,一是公司的发展,二是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们不担心赔不了,但是更有实力,赔得更快,不是更好吗?三是公司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对于分红险的客户,公司的盈利决定了分红的多少。

在公司的大小上,其实不必纠结。大公司有大公司的好,小公司有小公司的利。大公司网点多,对于经常出差,异地办公的朋友来说比较适合,办理理赔和保单迁移都比较方便。特别是长期需要驻外,或者跑工程这种经常换战地的,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公司,网点多。

小公司因为要吸引客户,往往会出一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或者提供一些更有特色的服务。对于工作和生活地点都比较稳定了的朋友,也不妨考虑一下小公司。公司规模小,不一定代表没有实力。起步总有先后嘛,淘宝的皇冠和钻石卖家之前,差别也许只是在网龄。有外资背景的小公司,也不见得实力就差,毕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团支持。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公司的品牌对于公司来说是价值,对于客户来说,只是一个代号罢了。我们更需要的,是实质性的保障和服务。

意外伤害险 被保险人能够都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


保险已经成为人们转嫁自身风险的一种手段。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意外、疾病等问题,而在此时保险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被保险人能够都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这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这个险种,投保的人也很多,但是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容又有多少人清楚呢?

人身意外伤害险分为短期和一年期保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随着人们参加社会活动次数的增加,风险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意外伤害险与我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在市场竞争强烈的情况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种类多了,保费则是越来越低,保障却越来越高,理赔服务更是趋于完善。

从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容可以看出,人身意外伤害险总的可以分为个人险和团体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针对的是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遭遇到的意外伤害,期限为短期和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般是企事业单位为保障本单位员工遭受意外而造成的损失,投保人是单位,被保险人则是全体在职员工,保险期限为一年。

平安推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和家庭综合保险,一年期综合意外险承保的是大家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当中所发生的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特别是交通意外方面,提供的残疾或身故保障金还是蛮人性化的。而家庭综合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全家人,值得一提的是还提供门诊和住院医疗的保障,可以说是一次性投保,全家人都放心。

平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论是一年期综合意外险还是家庭综合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容方面都分得很详细,如果投保可以登录。您经常出差的话可以选择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家人外出频繁的话,您可以选择家庭综合保险。不管怎样,请按照自身需要投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是出现投错保险的情况。

保险知识,该怎么样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买保险就是买服务,扩大保险公司间差距的将是服务品质。一家好的保险公司,必须是处处为投保客户着想。比如理赔能做到公平、公正、迅速。代理人又具有良好的保险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售后服务到位,公司还能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契约转换、海外急难救助,咨询等。

从客户的角度考虑,必须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代理人。影响代理人服务品质的因素主要有三:敬业精神、专业知识、附加价值。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凡事从客户的利益出发,这是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是每个代理人都能做到。如果您的代理人不能坚持长期的优质服务,或懈怠、或退出,那么受到损失的很可能是您。

保险产品也有很强的专业性,您不可能花很多的精力去维持整个保单的运作,所以找一个高素质的代理人对您来说非常重要。比如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代理人操作不当,少算了数额,您很可能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一个优秀的代理人往往具有很好的附加价值。在他周围会聚集一批医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他自己也可能会是一名理财师,可以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而这是一个普通的代理人所不能提供的。

如何正确选择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随着我国金融保险业迅猛,我国的保险业已经是到达了一个发展盛世,加上人们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由于社会动荡而引起的对各种未知危险的担心,使得人们越来越在乎对自己的保障。很多意外无法预算,所以很多人都认为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不为别的,就是为自己的未来和家人的幸福买一份保障。然而保险行业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使得人们有了越来越多的选择,其中有国有保险、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让人眼花缭乱,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一个好的保险公司呢?

第一、看这个保险公司是否有一个好的资产结构。保险最重要的就是钱,如果一个公司的资产结构混乱,那么这个保险公司怎么会有一个好的整体资产?拿什么来保障投资者?

第二、有较强的赔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只有以强大的资金做后盾,才会有强有力的赔付能力。

第三、看这个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可以参考一下以往这个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是怎么赔付的、看是否有不愿赔付的情况出现,也可以上专业的网站对这个保险公司进行查询,只有信用等级优的保险公司才适合投资。

第四、看这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一个保险效率的高低有时会危及一个人的生命,在发生重大灾害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率保险公司为我们服务,也就没什么用了。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保障、买个即时提款机,如果没有了这个功能,慎重考虑。

第五、看这个公司的管理效率,在保险专家看来,一个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会关乎这个公司是否可以一直向上发展,一个发展趋势好的保险公司会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投保信心。

第六、看着公司的服务质量怎么样,我觉得这是消费者参保的主要因素,因为保险和其它的产品不一样,它并不是一次性就可以解决的,它涉及到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投保,所以一个保险公司的服务怎么样,关乎消费者是否进行投资。

保险公司,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如何选择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保险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保险业务的公司。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越来越完善,保险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保险的重要性。选择哪一种保险更适合自己,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想必是有保险需求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主要做的就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然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中的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前,需对保险公司进行考察。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会聘请一定的业务员,除了负责向公众介绍保险产品之外,还肩负着帮有意愿的个人或者单位办理保险的任务。但很多业务员都是介绍所在保险公司具象的保险业务,而很少介绍关于保险本身的相关知识。其实现在公众都比较了解的保险,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比如现在大家都会交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这种保险目前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大家不是特别了解的是商业保险。就是一些商业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另外一种是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保障的是人财产的安全。这就要求低一点,你在投保之前是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了解到每个保险公司基本上是做什么保险的之后,接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且通过熟人的介绍,以及其他投保者的实际投保收益情况,最后再决定自己选择哪家保险公司。一般来说,要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且保险产品收益最大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所以还是希望大家在选择前除了考察公司外,还要分辨出商业保险的真正性质,以便自己做出较为理性的决定。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首先具备自愿性,即是否签订保险合同,还需根据自己的意愿。

第二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所以很多业务员就会鼓励投保人多投保,以便最后收益较大。但这里还是劝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进行投保。

保险知识,怎么样选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目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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