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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政策与农村医保政策比较

2021-04-23
保险观念与规划 风险规划与保险 风险与保险规划.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为了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医保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二、缴费比例:

1、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其中9%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1%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费)。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缴纳(其中2%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3元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费)。

3、退休人员: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费。

三、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农村医保政策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bX010.CoM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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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问与答


近来有不少合肥市民资讯医保大病保险的相关问题,这里小编总结了一下大家共同的疑问,下面详细给大家解读,具体如下:

问: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答: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是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医保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的是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这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问:报销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一是患者本人报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卡原件、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二是代办人员报销,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参保人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代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三是18周岁以下患者报销,其父母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报销人员其父亲或母亲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问:看病费用高,能否提前结算?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选一次或两次报销。“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应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偿。

问:哪些人能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答: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人员,二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

问: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3年度(享受待遇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问:具体到何处报销?

答:本市有四个报销网点,(1)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2)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3)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合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办,可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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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病医保政策介绍


据合肥市人社局介绍,参保合肥大病医保居民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参保患者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即启动大病医保;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而是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而定(不包括特殊病门诊和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只要是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报销金额不封顶;四个报销网点均在全市四个老城区,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群众及时享受待遇。

合肥大病医保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不设封顶线

合肥大病医保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也不设封顶线,即使超过16万元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肥全市四个主城区都有报销网点,全部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待遇。日前,合肥正式启动城区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并在1月15日起开始接受大病保险报销。根据合肥市制定的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合肥市城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3年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三个目录)内,按规定享受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合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13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采取八个等级分段确定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四个报销网点

合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办,四个报销网点分布如下: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

合肥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卡原件、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前来办理人员为代办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参保人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代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参保人员为18周岁以下人员,父母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参保人员父亲或母亲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选一次或两次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应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偿。1月15日后,符合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参保居民可到上述网点办理大病报销事宜。

相关联接:合肥大病医保二次报销

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对合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2—2013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报销。据介绍,合肥市此次共拿出1197.4万元用于二次报销。

范围:自付费用12717元以上

据悉,此次符合二次报销政策的必须是,参加2012—2013年度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人员,一个年度内(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乙类自付)超过2012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即12717元以上的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办法:分12个费用段,按不同比例

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二次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增加了相应提高报销比例,报销金额按不同费用段比例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报销费用从2万元以下(不含2万)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共分12个档次,报销比例则相应的从30%到63%不等。

发放:1月10日起,两种方式发放

集中发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6月30日。发放则通过两种途径,其中,已在市医保中心报销过居民医保药费的患者,二次报销费用将直接汇入患者徽商银行银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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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务院有关城镇居民参保试点文件发布后,我区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于10月制订了相应实施意见,并出台了11个配套政策。三个试点城市也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初步形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框架。根据城镇居民组织程度较低等困难,自治区政府和各试点城市政府从人、财、物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自治区政府从2007年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了280名高校毕业生充实到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治区编办也正在积极研究,拟充实人员,加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安排了近千名工作人员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为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政府在制度的设计上确定了“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制定的13个配套文件,解决了社区卫生业务用房、配备了基本医疗设备等政策。此外,银川市、石嘴山市在城镇居民参保的实施方案中,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参保范围。督察组表示,这一做法体现了一种人人都能就医参保的理念,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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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支付亲属住院门诊等费用。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刘友君介绍说,去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人数为1358万人,超过江苏跃居全国第一,参保率超过90%;全省城镇职工参保人数2400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12%,其中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为1333万人,连续8年全国第一。

刘友君表示,“今年要跟重庆一样,实行倒逼考核机制。”刘友君说,“医保基金不是剩余越多越好,剩得越多说明你为民办的事情就越少。”

《意见》规定,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并试行取消年度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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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保年度中我市医保政策将作哪些调整?

1.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市区退休参保人员的年度个人帐户金额调整增加50元,即:7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每人每年5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900元。同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中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2.扩大抗排异药物治疗范围。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从肾、肝移植扩大到其他器官移植,以减轻骨髓等器官移植病人的医疗负担。

3.取消精神病人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的起付标准。凡在本市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不再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额,而是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划《社会保险 卡》(以下简称IC卡)结付。

4.调整人工组织器官的报销比例。国产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100%(现为80%),合资企业产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80%(现为70%),进口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50%(现为60%)。

5.将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列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乙肝疫苗时,可以直接划IC卡结付。

6. 提高了门诊特定项目中大病患者的医疗待遇。修订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取消其1000元的起付标准;将重症尿毒症透析患者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的药物增加入补助范围,以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费用负担。

新政策解读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增加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000元提高到10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200元提高到12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450元提高到1500元。

政策解读:我市市区自2000年11月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以来,已连续多年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由最初的350元/400元(70周岁以下/以上)提升至今年的1050/1250元,减轻了退休人员门诊就医的个人负担,体现了我市医保政策“向老年人倾斜”的基本方针。

值得注意的是,门诊个人账户只是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供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就医、购买药品使用。参保人员住院的,另行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提高为: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

政策解读: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是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主要用于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4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后,由地方补充医保统筹基金在3500元/4000元以内按60%/70%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20%(即达到80%/90%)。符合地方补充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划卡结算时会自动计算,无需办理申请手续。由于各项医保待遇的享受均以医保卡上的个人医疗费用记录为准,因此即使个人账户余额用完,也请持医保证卡就医,以便正确记录各项费用累计情况,保证各项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同时地方补充只能在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建议参保职工在就医购药前先向定点单位了解其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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