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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宁夏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受肯定

2021-02-08
城乡居民保险知识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据了解,国务院有关城镇居民参保试点文件发布后,我区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于10月制订了相应实施意见,并出台了11个配套政策。三个试点城市也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初步形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框架。根据城镇居民组织程度较低等困难,自治区政府和各试点城市政府从人、财、物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自治区政府从2007年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了280名高校毕业生充实到社区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治区编办也正在积极研究,拟充实人员,加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安排了近千名工作人员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为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政府在制度的设计上确定了“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制定的13个配套文件,解决了社区卫生业务用房、配备了基本医疗设备等政策。此外,银川市、石嘴山市在城镇居民参保的实施方案中,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参保范围。督察组表示,这一做法体现了一种人人都能就医参保的理念,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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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西安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本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

《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将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后接续要补缴费用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均不予补助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业后可转为职工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城镇居民医保,扬州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完善亮点新生儿纳入参保政策


从本月起,扬州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新增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可享受规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结合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分区域统一

城镇医保特殊病种

全市分区域统一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按其现行政策执行。市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两大种类:一类:恶性肿瘤、血透(腹膜透析或灌流术血液净化)、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也得到统一。各类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具体结算办法:一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的结算办法类同住院;二类门诊特殊病种费用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报销7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新生儿参保

可享城镇居民医保

从本月起,我市新增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放心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通过下一步宣传力度加大,新生儿参保人数不久将会出现增长高峰。一方面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要及时办理参保并按时缴费,另一方面个社保中心要积极协助市民办理。

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问与答


近来有不少合肥市民资讯医保大病保险的相关问题,这里小编总结了一下大家共同的疑问,下面详细给大家解读,具体如下:

问: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答: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是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医保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的是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这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问:报销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一是患者本人报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卡原件、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二是代办人员报销,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参保人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代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三是18周岁以下患者报销,其父母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报销人员其父亲或母亲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问:看病费用高,能否提前结算?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选一次或两次报销。“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应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偿。

问:哪些人能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答: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人员,二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

问: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3年度(享受待遇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问:具体到何处报销?

答:本市有四个报销网点,(1)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2)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3)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合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办,可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有关合肥医保的相关问题,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网合肥医保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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