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广的意义是什么

2021-04-05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最近和上海这个城市联系密切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备受大家的关注,那什么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呢?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国现有养老三支柱体系不平衡的问题。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社保扩面和媒体宣传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明显向“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倾斜,居民大多希望自己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自政府。

当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问题严重时,这样的养老体系显然缺乏持续性。于是,各种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便成了各大媒体和群众讨论的焦点。其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即是“税收递延型”养老险将在上海试点。

中国保监会官员和各大保险企业高管表示,试点方案正在推进中,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则透露,条件已基本具备,相信可于年内推出,且税前列支的上限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年轻时的每月1000元收入,存入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投资增值,而把原本立即缴纳的相应部分所得税,延迟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并且一般而言适用较低的税率。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在退休前后收入水平不同(往往退休后更低),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所以如果实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的缴费压力一般来讲是下降的。

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中,基本养老金为税前列支,亦即不计入所得税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其5%可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则非税前列支;商业养老金也非税前列支。

与现行养老体系比较,“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两个明显优势:

第一, 它可能具有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这是《第一财经日报》计算和得出的结论: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第二,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鼓励人们购买更多的商业保险。

由于目前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实行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当一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实际上是提前几十年就把个人所得税给缴纳了。就是说,他有一笔本来要等几十年后才能获得的收入,但这笔收入现在就要为之缴税了。这样的做法无疑打击了人们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

现在上海试点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不再提前征税,会对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很大的鼓励作用。

事实上在养老保险缺口越来越大,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将来,大力推广商业养老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我们普通职工的角度看,尽管现在已经缴纳了国家强制执行的养老保险,但未来能拿到多少退休金不确定,拿到的那笔退休金能足够我们维持怎样的生活水平也是疑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很有必要考虑为自己多作点别的打算。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选择。

从政府的角度看,虽然实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对目前的税收产生影响,但这样做却可以让百姓更好的安排自己未来的生活,而不只是一味指望国家发放养老金。这样其实可以在未来大大缓解国家在养老金缺口上的压力。有助于社会稳定。

尽管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没有预计中的那么明显,商业养老保险的销售额也许在短期并无法产生火箭般的蹿升,但其对我国未来商业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第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必然引起我国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税制的改革和调整,这对弥补没有专门面向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这一空白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可以对全国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它有利于居民转变固有退休后依赖政府的思路,使居民更周密地考虑自己未来退休后的收入和生活问题。第三,作为可能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的上海,是我国金融和保险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我国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其试点效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通过试点的实际效果,可以帮助政府和监管机构更好地调整相关政策。

能够利用试点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从而最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的养老意识,缓解居民养老收入不足的情况,这才应该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相关推荐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现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一个绝大部分国人还很陌生的名词,一个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的税收优惠计划,很快就要在上海试点实施了。它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下面就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给出一些资料。夹杂在退休年龄是否该推迟的纠结之中,徘徊于各方面利益的博弈之中,最近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表示,多年来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在上海突破重围,千呼万唤始出来!用他的话说:“现在推出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我相信年底以前(上海)应该可以推出。”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呼之欲出

在6月30日举行的2012陆家嘴[11.58 -0.69% 股吧 研报]论坛的一个专题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大对第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政策支持。通过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引导,提高市场、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包括现在一直在呼吁的试点个人税延型保险养老产品。

正是在陈主席的这番表态之后,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作出了上述回应。他还解释称:“现在据我了解,大概1个月可以买1000块钱的税延养老保险金额的保险。”有知情人士表示,5月份保监会到上海开会之际,上海层面最新提出了新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共享税前列支额度,其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前列支700元,企业年金账户可税前列支300元。今年6月,上海市政府已将这份方案递交至财政部,等待获批。这无疑是一件值得欢迎的好事。

上述知情人士称:“最终税收优惠方案未定,到底是个人商业养老税收优惠先行一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之后推出,还是两个账户同时共享税收优惠,这两种可能性目前看来都存在。”

效果如何待检验

上海金融学院保险学院教授査建华同样对延税养老保险的试点表示肯定。他说“上海是我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将来也要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所以在上海先行试点,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有利于缓解高度老龄化给上海带来的养老金危机,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保险行业的改革和创新。因为上海有60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保险品种就是航运保险和养老保险。而且上海的年金保险发展也走在全国最前列,所以这项政策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有重大意义。”

近一段时间,在养老金的讨论持续升温的背景下,有关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话题在沉寂了几年之后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制度可以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在许多国家已发展得相当普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利用税收政策的杠杆效应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也就是“减税养老”。

如果把养老金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塔底是公共养老保险,中部是补充养老保险,塔尖是个人商业保险。公共养老基金由政府设立并强制实施,目标是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政府有责任在养老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给予财政支持。

从补充养老保险来看,通常由行业或者公司与职工协商后设立,目的是弥补公共养老金待遇不足,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商业保险由家庭个人自愿设立,目的是提高老年生活质量,有些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体系中,公共养老保险发挥主要作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保险还十分欠缺,不能承担起不断增加的退休人员养老需求。随着老龄化高峰到来,我国需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体系,满足更高层次养老需求。广东金融学院陆磊表示,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这一政策通过税收小杠杆撬动养老金的大池子,可以减轻政府养老压力,补充养老金,使个人商业保险在养老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过对于延税试点的效果,査建华表示对国企和外企的吸引力比较大,因为这些企业本身效益较好,员工福利较高。“过去一直有效益好的国企给员工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公积金,今后为了吸引人才,很可能会积极为员工缴纳年金保险。”但査建华同时也担心,新政对于经营压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的吸引力恐怕十分有限,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在勉强给员工缴纳社保后已经无力再缴纳年金。但中小企业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决不能隔绝于“三条腿走路”的养老体系之外。因此査建华呼吁在税收优惠之外,地方社保部门能够制定一定的标准,在政策和资金上,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缴纳年金保险给予一定的扶植和帮助。

保险知识汇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所谓个税递延型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一般而言,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不断提高的,因此递延缴纳的税款很可能在将来获得减免,这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个税递延型保险利国利民,值得推广和覆盖全民。

一是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列支养老险保费,能降低税收基数,减少目前的个人税费支出;

二是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政策,能减少企业成本;

三是对国家未来财政收入有递增效应;

四是由于所得税起征点处于变化之中,递延缴纳的税款可能获得减免,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政策在退休前后的“不公”,并减少纳税次数。

职工退休前的收入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是普遍现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推动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对于收入稳定但投资资金不足的工薪者来说,它又不失为一种理财之道。所以,这一制度理应早日浮出水面,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税延型养老险发展的关键


近日,上海市保监局发布消息,由该局和上海金融办、税务部门、商业养老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论证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研究项目正在进行中,有望在上海试点。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每年给予公民一个额度,公民在额度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用的资金,可以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每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公民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在累进税制下,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公民的一种税收优惠,目的是鼓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这是借鉴美国“401K”养老金计划和我国香港地区强积金经验而设计的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

有助于完善社保体系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过程中,已逐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然而由于缺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个人自愿购买的年金保险数量更少。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大大调动社会公众投保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另外,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产生后,个人年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对商业保险的促进作用。在人们对税收更加关注的今天,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使保险经营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促进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是关键

目前在我国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还要克服许多困难,任重而道远。

首先,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收政策。是否有优惠,优惠程度如何等直接制约着该产品的产生和发展。目前,我国与养老保障有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缴保费免缴所得税;企业依法为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在一定比例内计入企业成本;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的缴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极大地打击了个人为养老做准备的积极性,也制约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税收政策能否适应这种变革,当前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税务部门的态度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自200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到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39373.2亿元,比2005年增长24.4%,特别是税收收入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增长,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可行的,况且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将税收从当期推迟到了远期。因此,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是当前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最关键因素。

其次,监管措施是保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行都得益于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还可能沦为部分违法者洗钱的工具。

最后,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意识是前提。需求的实现,除了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以外,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成员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当前,社会公众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障意识,税收优惠也是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寿险的功能和意义是什么


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按照业务范围来划分,寿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保险的目的不是发财,而是规避风险,可以避免我们因为意外、疾病、年老而便穷。保险不会改变我们的生活,但是却可以防止我们的生活被改变。保险是什么?保险就是你每天为自己攒下一粒芝麻,随时准备换个西瓜,纵使最终没有得到西瓜,却发现我已经攒了一堆芝麻;保险就是为了:年老时有所养、疾病时有所医、意外时有所治。切莫让疾病和意外抢走你辛辛苦苦几十年所赚的钱;保险就是平时当存钱、有事少花钱、理财最养钱、受益免税钱、万一挣大钱、急用抵押钱、爱心孝顺钱、子女教育钱。保险不是赚钱,但是她是减少疾病、意外损失、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

保险是你快乐时最容易忘记的朋友;时你痛苦时第一个想到的朋友;是给你送来及时雨不用说谢谢的朋友;是你惊扰之后不用心怀愧疚的朋友。有保险这个朋友相伴,人生最幸福。保险是天,保险是地,有了保险就可以顶天立地;保险是风,保险是雨,有了保险就可以呼风唤雨。财富不是永远的朋友,但是保险却是永远的财富。

保险的意义就是:生活困难时雪中送炭、生活关键时锦上添花。所以为自己和家人安装一个防盗门,免除后顾之忧。

人寿保险使病有所医

俗话说,“食五谷,得百病”,尤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趋激烈,小病小灾的,人们还可以抵抗过去,一旦大病临头,许多人纵使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也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有的家道富殷,也会因一场大病,耗尽积蓄。据《上海保险》97年第6期登载,在对上海市民的一次社会调查中发现,医疗与养老是寿险市场的最大需求,而在这二者之间,医疗保险的比例又占主要地位,因为现在许多寿险险种中,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不能单独承保,只能作为主险后面的附加险投保。于是,市民为了得到一份附加险,就顺便买了份主险。可见人们已意识到投保寿险,可以使自己病有所医,康复有望。

人寿保险使幼有所依

“子女在父母面前永远是需要保护的孩子”,这种观念使中国父母对子女有更多的经济义务,父辈与子女的经济联系往往持续到子女就业婚嫁、生育之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小型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从教育费用到婚嫁费用,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收入水平都不高,承担这些费用将是很困难的。所以许多适合少儿的险种无疑为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父母送去了及时雨。

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寿险、股票、债券、国库券、商品房等也成为人们将货币保值增值的选择。人寿保险费一般有三部分组成:意外事故保险费,疾病死亡保险费和增值保险费。前两者保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等事故高残或身故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看成一种消费;增值部分保费作用主要在于能按照保单预定利率增值,满足收益人的养老、升学等需求,具有投资功能。我国保险市场的人寿保险险种,功能齐全,大部分属于综合性险种,从风险性、保障性、可靠性和收益性角度来考虑,具有投资功能。而且参加个人保险还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等,与其它投资手段相比,这一点也是相当优越的。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企业和职工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义务,企业与职工缴纳的费用毫无疑问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的一种,那么除此之外呢,养老保险基金还有什么来源呢?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二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国家财政补贴。企业缴费于税前提取也体现了国家补贴。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商业养老保险的缺点是什么


商业养老险作为社保补充,越来越受到市民关注。那么市场上的养老功能商业保险有哪些,应当怎样选择呢?

传统的家庭观念及忧患意识,使得中国民众对于赡养父母及退休后的医疗开支较为担忧,应该主动积极规划养老生活,才能轻松面对未来所需开支。下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商业养老险吧!

随着养老越来越被关注,商业养老保险也繁盛起来,许多人把商业养老保险当做养老的重点,但是这样是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商业养老保险只是补充,它也存在相当的缺陷,若一味依靠商业养老保险,也会造成养老的不平衡。

商业养老保险分为四类: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型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领取方式比较灵活,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提出申请,传统型养老保险和分红型养老保险通常有保证领取、终身领取或一次性趸领3种方式。那这四种养老保险各自有怎样的特点呢?

目前,市场上可覆盖养老需求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传统型养老险

预定利率是确定的,一般在2.0%--2.4%,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养老金,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但寿险产品预订利率市场化迈出第一步后,未来养老险的利率渐渐更具吸引力。

优势:回报固定。在出现零利率或者负利率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回报利率。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出售的一些养老产品,按照当时的利率设计的回报,回报率达到10%。

劣势:很难抵御通胀的影响。因为购买的产品是固定利率的,如果通胀率比较高,从长期来看,就存在贬值的风险。

适合人群:比较保守,年龄偏大的投资人。

2、分红型养老险

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分红险除固定生存利益之外,每年还有不确定的红利获得。

优势:收益与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理论上可以回避或者部分回避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威胁,使养老金相对保值甚至增值。

劣势:分红具有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因该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而使自己受到损失。要挑选一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购买该类产品。

适合人群:理财比较保守,不愿意承担风险,容易冲动消费,比较感性的投资人。

3、万能型寿险

这一类型的产品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保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有保证最低收益,目前一般在1.75%--2.5%,有的与银行一年期定期税后利率挂钩。除了必须满足约定的最低收益外,还有不确定的“额外收益”。

优势:万能险的特点是下有保底利率,上不封顶,每月公布结算利率,目前大部分为5%--6%,按月结算,复利增长,可有效抵御银行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账户比较透明,存取相对比较灵活,追加投资方便,寿险保障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提高或降低。万能型寿险可以灵活应对收入和理财目标的变化。

劣势:存取灵活是优势也是劣势,对储蓄习惯不太好、自制能力不够强的投资人来说,可能最后存不够所需的养老金。

适合人群:比较理性,坚持长期投资,自制能力强的投资人。

4、投资连结保险

也叫“基金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的手段,设有不同风险类型的账户,与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挂钩。不设保底收益,保险公司只是收取账户管理费,盈亏由客户全部自负。

优势:以投资为主,兼顾保障,由专家理财选择投资品种,不同账户之间可自行灵活转换,以适应资本市场不同的形势。只要坚持长线投资,有可能收益很高。

劣势:是保险产品中投资风险最高的一类,如果受不了短期波动而盲目调整,有可能损失较大。

适合人群:比较年轻,能承受一定的风险,坚持长期投资理念的投资人。

交费方式需思量

养老险属于强制存款的保险,如果想要让老年生活比较宽裕的话,存得太少起不到效果,因此相对于健康险来讲,养老险的保费较高,选择不当,容易成为经济负担。所以,选择养老险的要点之一就是量入为出。如果经济条件转好,可以逐渐增加。

对大多数资金还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工薪族而言,最好选择10年、15年或20年期缴方式来存保费。每年(每月)拿出一定量的钱作为保险费,既能满足储蓄养老的需求,又不会造成太大经济压力。缴费期限不同,保费差别会很大。养老险缴纳期限越短,缴纳的保费总额越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缩短缴费期限是较为经济的。

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中年人,可以选择一次趸缴,或3年缴、5年缴等短期缴费方式。尤其是万能型产品,因为是月复利结算,越早存入,本金越高,收益越高。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领取方式有讲究

万能型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领取方式比较灵活,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提出申请,传统型养老保险和分红型养老保险通常有保证领取、终身领取或一次性趸领3种方式。保证领取的方式即在一定期限内确定领取额度,如果没到期限被保险人不幸离开人世,可由受益人继续领取到约定期限。终身领取的方式即在约定的年龄开始领取,直至终身,身故还有一定的身故保障。趸领的方式即是在约定的年龄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

保证领取型适合对自己的预期寿命不乐观的投资人;终身领取型适合家族有长寿史的投资人;趸领适合没有准备足够的医疗基金的投资人。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成为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据统计,每年新增的养老保险用户呈不断上升的局势,国家和企业鼓励人们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养老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褚福灵表示:“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政府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政府只提供基本保障,所以要满足多层次的需求,要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还需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褚福灵指出,如何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建立了针对困难群体、困难老人的救助制度和针对“三无”老人的老年福利制度。 但是,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这两个方面应当加强,尤其是护理保险现在来看德国已经建立了,日本已经建立了,韩国也正在建立当中,台湾地区也在建立当中,中国也进入了老龄化阶段,也应当探索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以便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打下基础。

学术上,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的说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不强迫缴纳的,提高员工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离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行补充保险则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般,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种:⑴ 个人帐户制;⑵ 单位帐户制;⑶ 单位帐户加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新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及公式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保险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构成。基本养老保险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计发月数计算,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公式中,“视同缴费年限”即N同为被保险人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缴费工资指数”即同指数为1;“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即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含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满整年度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下同)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实指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实指数。

新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应用案例:为了便于计算,假设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他在政策变化前后各能领到多少养老保险金呢?

目前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应用案例:如果按现行的养老保险金制度,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保险金=3000元×15%+4000元×11%×12×10÷120=890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部分忽略不计,下同)。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保险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养老金新政策与制度的调整情况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平均还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在调整时需要考虑到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补充养老保险不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性质相当于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2)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

(4)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保险知识汇总,税收与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商业养老保险,因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管理的丰富经验,在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自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量仅达到2000余亿元,与13亿居民养老的巨大资金需求相比,发展程度还非常低。究其原因,缺乏税收政策的支持是首要障碍。

针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者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的情况:针对企业的税收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我国税法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与此相仿,《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务院还确定了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2004年增加吉林省作为试点地区,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有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为企业职T.Z资总额的4%-12.5%之间。

但是,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工资总额”的概念模糊。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明确是按照计税工资还是实际工资进行计算扣除。因为目前有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人力成本较高,但计税工资标准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却仅调增至月人均1600元。按两种基数计算出的税前列支的成本额会有较大的差异。

优惠的激励不足。首先,若按照计税工资来计算应税所得扣除额,则月人均64元(1600X4%)的优惠额度不是很有吸引力。其次,企业缴费要想税前扣除,只能来自于企业员工福利费,无法从其他渠道列支,但福利费总额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制,且还涵盖了企业其他的福利费用支出,因此金额有限,优惠的力度不够大。

缺乏全国性的优惠政策。目前,不是所有省市都有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且不同的省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标准,这为跨省份经营的企业,尤其是全国性的大型企业制订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带来较大的难题。

契约型养老保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规定,目前企业只有安排信托模式的企业年金方可享受税收优惠,若向寿险公司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则无法享受所得额扣除。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安排需具备一系列条件,且备案手续繁琐,目前真正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数不多,许多愿意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中小企业只能选择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但由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致使很多企业最后也打消了念头。契约型养老保险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个人的税收政策

针对个人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购买保险缴纳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两个环节。

缴费环节的税收政策。目前,对企业年金的雇主缴费部分是否应并入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个人所得税仍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雇主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理论上讲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由职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雇主缴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可以税前扣除,若在职工环节反倒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势必将打击职工热情,进而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有背国家鼓励发展企业年金的初衷。针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至今未出台任何明确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养老保险,也没有明确其缴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职工这两种情况的缴费还是要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职工要就所有收入纳税,然后再用税后的收入进行投保缴费。

给付环节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曾提到:“对吉林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工资结余,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税收规定对企业年金计划发放的退休金是进行课税的,但对于储蓄性的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此外,实际操作中将予以免税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赔款外延扩大,使得寿险保险金的给付也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

针对雇主缴费的税收政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税法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雇主缴费部分大都给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优惠,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有所不同。如瑞士是全额扣除,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同时,大多数国家规定,雇主为职工所做的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规定的限度内)虽属于一种实物津贴,但它不计入职员当期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丹麦、日本都有此类规定。

针对个人缴费的税收政策。世界各国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个人投保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大多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的方法各异。如美国采用限额扣除,2000年雇主养老金计划中雇员个人缴费的最高扣除额为1.5万美元;而瑞士对公民购买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项储蓄保险的缴费可扣除的最大数额为5789瑞士法郎;英国采用的是比例扣除,对个人购买年金保险产品的保费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最高额为收入的17.5%-40%。

保险金给付环节的税收政策。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给付的保险金征收一定的税。欧盟国家中除了卢森堡之外,都对保险金征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都在此环节征税。

从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制设计过程来看,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本质上就是政府牺牲短期内一定的财政收入,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就业者通过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来自主安排退休金。对保险公司的征税制度分析我国的情况营业税。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者主要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所得税。与其他业务一样,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保费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规定比例的成本费用和责任准备金。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不同性质、规模的保险公司并无区别。

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

营业税。考虑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的储蓄功能,世界主要国家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大多制订得比较宽松,大多数实行免税或低税率政策。

所得税。在计税基数的规定上,世界主要国家的计税基数一般都是净所得,即保费、投资收益和已实现的资本收益等收入项目,减去费用、佣金、赔款或给付金和准备金等扣减项目后的余额。但在税率的规定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部分国家还根据不同的公司性质、规模、所得税基础在所得税税率上有所区别。如美国为鼓励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于资产少于5亿美元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在应税收入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扣减。

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对养老保险适用特别优惠的税率。如瑞典对养老金保险适用10%的所得税率,但对个人人寿保险适用25%的税率;又如澳大利亚,对退休金计划业务按15%纳税,但对非执行退休金计划业务按最高税率47%纳税。通过对寿险公司销售的不同险种制订不同比例的差异税率,引导寿险公司主动销售退休金计划,进而实现鼓励国民有计划地安排养老退休金的意图。

调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我国一直在提倡建立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以不断扩大覆盖面不同,商业性养老保险需通过各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来引导和鼓励其发展,若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仅靠第一支柱,则很难解决国民的养老难题。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对我国的保险税收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规定。尽管国家在有关文件中都提出要支持与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出台具体量化的政策。如果要大力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的操作细则也必须尽快制订,如对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工资总额”的定义等。

考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如果允许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一定额度或比例内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将会激发居民投保的热情,将部分储蓄转化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扩大。此外,也可考虑采用递延纳税的方法,即缴费时免税,给付时征税,牺牲政府当前财政收入,以解决长远的国民养老的财政负担。当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方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积累,减少国民对社会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依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使其达到有机的平衡。

对企业购买契约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纵观国外的企业年金市场,保险公司契约式的养老保险产品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在国内,企业年金刚刚起步,而契约型团体养老保险经过寿险公司多年的经营相对已经比较成熟,但由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打击了企业向寿险公司购买契约型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将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惠及契约型养老保险,使二者共同支撑起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

提高雇主缴费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于企业雇主来讲,为本企业职工开办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4%的优惠比例对员工缺乏吸引力,若企业从成本外列支,又使企业负担较重。考虑到国家财政的现实状况,建议在几年内逐步提高至6%~8%。此外,建议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优惠比例,并允许在福利费之外的其他会计科目列支。

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目前保险市场的格局比较集中,而统一的所得税率不利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保险公司扩大资本、增强实力,而事实上,只有保险市场繁荣,才能带动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升。因此,建议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计税率,使中小公司减轻所得税负担,为做大做强保险业、建立健全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推荐